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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本市场制度设计与制度建设研究

  
  6.外部环境。不同领域制度的关联与互补使特定领域的制度安排不能独立寻求其最优化路径。单一领域制度设计和安排是否取得效果,取决于整体制度安排的共时性结构。“每一种整体性安排都构成一个内在一致的体系,在面临相互强化的(关联和)互补性条件下,每一个元素机制都无法以渐进的方式被另一种类型的制度元素所轻易替代”。整体制度安排具有内在一致性和对一般冲击的刚性。因此,单一领域制度安排依赖于新制度设计是否与外部环境相容。

  
  三、制度建设是一个动态的渐进过程

  
  1.制度变迁是一个博弈过程

  
  制度是一个博弈均衡,制度变迁则是从一个均衡向另一个均衡过渡的博弈过程,也就是利益协调过程。一个制度均衡是稳定的(稳态均衡),意味着在现有规则下博弈参与者不会主动偏离均衡(纳什均衡)。

  
  2.制度变迁是非均衡的,存在着从渐变到突变的跳跃

  
  由于技术、交易成本和文化、意识形态以及利益集团的阻力,任何制度一经确立便具有稳定性。变迁只能是微小的、边际的变化,显著的制度改革往往是更多微小变化的加总。

  
  3.适应性而非效率性是制度演进的选择机制

  
  在制度变迁的初始阶段,通常会有几个过渡型博弈规则或信念系统浮现,在各种不同信念支配下,行动策略被选择,这些过渡型“制度”均在“进化选择压力”的“最适生存”原则下接受进化考验。究竟何种规则和信念系统最终趋于稳定、成为一种新制度,主要取决于博弈参与人学习、模仿和适应等认知因素的相互作用以及其与外生变量的交互关系。一种制度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它最适应当时的主客观环境,而不是因为它是最优选择。一旦某种制度框架建立以后,由这一框架所提供的机会集合会产生显著的组织学习效应,也就是报酬递增;同时改变这种既定制度的交易成本会随之上升;这些机制使制度变迁呈现路径依赖的特征。简单讲就是历史决定未来。因此,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初始制度设计显得十分重要。

  
  四、发展中国家制度移植与“社会嵌入”

  
  发展中国家在制度设计与创新方面具有后发优势,可以通过制度“移植”较快完成制度变迁。但移植制度是一种“嵌入式”制度变迁,与移植国原有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存在磨合与兼容的问题,能否真正在移植国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并达到预期效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由于制度具有整体性,“嵌入式”制度变迁应包含三个内容:制度条文的移植;相关执行制度的移植;相应文化意识形态的移植。一项“嵌入式”制度变迁的成功必须完成上述几方面层次的移植。通常导致发展中国家引入制度失败的原因是被移植的制度在上述三个层次中的某个方面无法“嵌入”到原有的体系之中,并使原有体系因为脱离了环境而改变了性质,进而丧失应有的功能。

  
  我国资本市场作为一种新制度安排,是直接从发达市场移植的。但受制于法律环境、意识形态、企业结构等内在因素,完全的移植无法“嵌入”到原有的经济体制之中,硬性地“嵌入”只能导致制度扭曲,如股权的分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逐步偏离创新时的初衷,带来较多的问题,以致一时丧失了融资功能,引发制度重建。这是制度移植初期忽略制度生长的基本条件所导致的结果。

  
  资本市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目标与原则

  
  一、资本市场制度设计应围绕核心目标

  
  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必须围绕市场建设目标进行。作为新兴市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包含发展与规范双重目标,其基本原则是以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设、国家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围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九条意见》已明确的目标而展开,即“以扩大直接融资、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目标,建设透明高效、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运行安全的资本市场”。

  
  二、资本市场制度设计须研究前置条件

  
  资本市场制度设计须考虑的主要前置条件有以下几类:

  
  1.法律体系

  
  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除了需要考察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框架下的合法性之外,最主要的是考察被移植国家约束相应制度的法律结构。这一点常常被制度设计者所忽略。例如,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成功的资本市场基础的立法精神之一,但在我国却长期不能在立法与部门规章中得到体现,甚至某些制度安排完全与该原则相违背。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布莱克曾对成功的资本市场的法律条件进行了分析,他认为成功的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法律前置条件是保证中小投资者获得:(1)准确的公司财务与经营信息;(2)对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诚信的信心(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公司资源和控股股东淘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而要达到这两点,需要包括立法、司法、监管、中介机构、甚至媒体和文化观念组成的复杂的制度网络体系的保障。其中最核心的有两个方面,一是拥有诚实、专业的司法、检察和监管体系;二是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多重监管组织,包括监管当局、交易所前线监管、自律组织监管、中介机构审计、媒体舆论监督等。

  
  2.经济体制与其他领域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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