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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规制立法的正统性

  

  并且,应当在规制体制的设计上下功夫,以确保因规制而产生的社会性成本最小化。为了缩小因规制而产生的社会性成本,就应当让企业从事提高国民的经济性福祉的事业活动。为了尽町能地减小冈规制所产生的社会性成本,政府需要能够带来帕累托最优效益的信息,包括技术性信息、市场需求的信息和企业的内部性信息等。对于国民来说,最好的企业活动就是技术性、效率性很高的活动,也就是能够以尽可能低的费用来提供尽可能高品质的财货和服务的活动。行政主体为了从技术性、效率性等方面对企业活动的成果进行评价和监督,便有必要持有相应的技术性信息。此外,市场需求的信息有助于在企业所提供的财货、服务的种类、品质、价格等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满足分配的效率性。有关企业的内部组织的信息,包括企业的统治构造、会计内容、工作岗位纪律及雇用例行的存在方式,对企业的劳动生产性


  

  和信息传达带来影响,而企业的内部效率性则随之而发生变化。为了支撑政府对经济实行规制的正统性,应当设计能够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的相应机制。信息的不对称性,是指实行规制的政府和接受规制的企业等之间产生了信息量的不同(不对称)。所以,虽然说市场是竞争性的,但是,一旦作为国民的代理人的政府和企业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那么,便存在着企业滥用其在信息方面的优越性,而采取对其自己有利的行动的可能性。其结果是,效率性的资源分配难以实现,规制反而成为社会性成本。所以,应当设计相应的规制,尽量避免信息的不对称性之存在。


  

  (六)克服规制行政负面效应的模式选择


  

  要确保经济规制的正统性,有必要对政府规制的存在方式,即政府具有实行哪些规制的权限,应以怎样的方式实施这些规制,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具体地确定某行政机关的规制权限的范围,以及在怎样的程度上进行规制。根据其程度不同,规制形态大致可以分为裁量型规制和羁束型规制两种。’


  

  1.裁量型规制。这是指赋予政府以较大的斟酌处理范围,以敏捷地适应产业和企业所面对的状况,使之实行细致的规制行政,重视长期性、连续性的信赖关系的制度模式。实施裁量型规制的行政主体,在行政调查阶段,可以将被赋予的权限作为背景而采取柔性的手段,也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刚柔并济,能够比较容易地收集仓业的相关信息,并根据广泛的裁量权,采取与不同情况相对应的不同措施。例如,日本的行政指导,其裁量权的法根据未必明确,是这种规制形态的典型。


  

  2.羁束型规制。这是指法律等规范明确地规定了政府的规制权限和裁量范围,一旦超越该权限而实施了规制行政,企业方面便可以向法院等第三者机关提出异议的制度模式。在承认规制机关对于企业在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基础上,确立了透明且明确的规则,要求实施基于规则的非裁量性规制。为此,对于处在信息优势地位的企业的战略性行动,行政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况很多。


  

  3.裁量型规制和羁束型规制的对比分析。前述两种规制模式各有利弊,并非一方比另一方总是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哪种模式的规制更具有实效性,从立法政策的层面明确制度建设的方向性。首先,从其对竞争的效果来看,裁量型规制比羁束型规制具有更强的竞争抑制作用。行政以其裁量性权限为背景,可以对企业的每个事业战略进行深入的介入,因而,企业问的竞争与原本应有的竞争不同,具有了由行政所管理的竞争这种属性。裁量型规制的不足便是容易阻碍竞争的顺利且敏捷的展开,导致企业对政府规制的过度依赖。在羁束型规制之下,企业间的竞争虽然接受非裁基的规制之限制,但是,其能够避免行政通过裁量性介入所进行的管理。为此,与裁l妻型规制中的胜者和败者的不明确性不同,在羁束型规制行政之下,在相关规范的范同内,竞争的胜者和败者被明确定义,所以,市场的规范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总之,从其对竞争的效果来看,与裁量型规制相比,羁束型规制被认为更为理想。其次,从信息收集能力的角度来看,裁量型规制比羁束型规制更强。公共规制的目的,在于那些对社会来说是理想的事业活动不能通过分权性的竞争机制来实施的情况下,补充市场失灵,来改善事业活动的成果。为此,行政就应当持有适当的信息。就信息的收集能力来进行比较的话,对羁束型规制来说,虽然变化本身很激烈,但只要具有充分


  

  的预测可能性的情况下,预先编制按照变化而变更规制内容的规则,也不是不可能的。但是,对于那些预测不可能的巨大变化来说,就只有事后变更规则了,因而就难免会因为适应调节的迟延而使得社会背负巨大的成本。对裁量型规制而言,应对环境、技术的变化,行政以对规制内容进行裁量性、弹力性变更,敏捷地使企业实现适合于新的环境、技术的事业活动,这是其最大的优点。而且,作为获取必要信息的手段,裁量型规制相对要丰富,这也是其优点。但是,由于行政往往并不具有判断企业的信息是否正确的能力,因此,这里存在着企业有所企图地进行虚伪的或者不完全的报告,以使修订后的规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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