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难看出,普通契约规范实际上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规范类型,以上九个方面的内容,应该是所有类型的规范都应具备的最一般的特征。普通契约规范与随后将要讨论的个别性规范,都是引导“关系性规范”这一高潮出现的序曲,其在整个中间性规范的论述中的基础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三)个别性规范:强化个别性和现时化
按照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顺序,个别性规范自然的继普遍性规范之后进入了麦克尼尔的视线。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与普遍性规范并列的一种规范类型,因为与前者不同,个别性规范针对的是个别性交易行为,如作者所说:“只要个别性交易行为发生,个别性规范就描述了人们是如何行为的,并且规定了他们应当如何行为”(P54)。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似乎又可以把个别性规范看作是普通性规范的衍生——无非只是前者的特别化而已。这一点在作者随后的论述中可以找到依据:“个别性规范是两个普遍性规范即计划执行规范和同意实现规范的扩大的产物……个别性和现时化不光是牺牲其他规范、强化那两 个普通规范的结果,而且也是那两个规范相互融合的产物”(P54—55)。
从以上的文字可以看出,麦克尼尔几乎将个别性和现时化与个别性规范作了等同的理解,那么,个别性和现时化又是什么呢?按照他的理解,个别性是“将交易从签订之时起,包括之前和之后的双方当事人间的别的事项区分开来”(P55),而现时化就是“将未来拉回到现在”(P55)。回顾一下作者该书在第一部分中提到的现时化就是“把有关交易的一切未来事务置于当前”(P18)的解释,发现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或许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现代契约关系”和“关系性规范”之间微妙的内在联系。个别性和现时化的基础是“对未来百分之百的计划的理想”(P55)。当然,个别性和现时化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离开了实质性的个别性和现时化,就会出现个别性规范的明显松弛。这种松弛会偏离个别性而向关系性规范的方向发展”(P57)。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就是个别性规范与权力的关系问题。无庸质疑,麦克尼尔并没有对个别性规范持完全肯定的态度,并且认为它“非常适合新古典主义微观经济模式中效率的观念”(P58),对此他作了一个具有某种因果逻辑的说明。首先,他认为“个别性规范承认现状并从现状出发,这就必然会帮助那些有权者,使其更加有权”(P58),这将直接导致“有权者具备信息方面的优势,也具备为取得更大的交换剩余份额而拖延签约的能力方面的优势,还具备拥有多种社会控制手段这方面的优势”(P58),虽然麦克尼尔没有明确点出这种情形导致的后果,但一切是明显的,那便是个别性规范所谓的“平等”实际上并不存在。这与当今普遍强调平等的时代特征格格不入,更突显了个别性规范的致命缺陷。而麦克尼尔的思路,正是通过毫不留情的揭开个别性规范的伤疤,自然的引出他所认为的适宜的规范形式——关系性规范。
(四)关系性规范
“正如个别性规范反映了特定契约规范的强化一样,关系性规范同样反映了普通契约规范的强化”(P59),通过这样一句简单的论述,麦克尼尔把关系性规范的大概轮廓展现在读者面前。当然,这是不够的,所以他接着列举的四种最具关系性的规范来做进一步的说明。
第一,角色保全。我们在普通角色规范中也曾提到过角色保全,这固然说明了关系性规范与普通契约规范的一脉相承,不同的是,角色保全已经成为最为关键的器契约性规范。“关系中的角色也包含最大限度的实现个人利益的因素……在关系中,角色在人类交往的存续时间和范围以及义务的范围中生成……保持角色一致以使其成为内在统一的整体就是社会工程的主要任务……因而,维持和强化角色保全就是关键的关系性规范”(P59—60)。第二,关系维持。关系维持规范是契约团结规范的强化和扩张。该规范是有条件的,即:关系从一开始就被希望维持一定的时间、关系在更大的环境中不能再维持以及参与人不再希望继续这种关系。关系维持被进一步细分为个体关系的维持和集体关系的维持。麦克尼尔认为,在契约实际之中,“集体维持规范相对于个体维持规范和其他器契约规范而言,被允许成为全然占上风的规范”(P61),这就是在英美法中有许多有利于个体关系的维持而不利于集体关系维持的规定的原因,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体维持和集体维持的新的平衡。第三,关系冲突中的协调。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关系中的个别性方面和现时性方面的冲突、关系的其他方面尤其是变化引致的方面这两类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对关系性冲突的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麦克尼尔认为解决这类冲突应具备三个条件:现代契约关系中的度量性与精确性必须可靠、必须保证程序的公正(对于这一点只能是作为诚信与信任的补充,如果一味夸大对程序公正的重视,就说明个体间产生了相当的不信任,这是社会的倒退)、良好的处理关系与其外部的社会本体的关系问题。最后,超契约规范。“用这个名词来称呼最后一个关系性契约规范,不仅是因为超契约规范超越了契约关系的范围,而且因为它们是特别的契约性的”(P63)。根据作者的理解,超契约规范中比较重要的是分配正义、自由、尊严、人的平等或不平等、程序正义等。给读者的感觉是这种规范更多的与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等学科相联系,而不再是单纯的法学意义上的规范关系了。我认为,这与作者对于“规范”这一概念所下的泛化的定义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