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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关系的救赎

  
  我们再来看一下个别性交易与现代契约关系的比较(第二种比较)。作者仍从数个方面阐述了两者的区别,只是与第一种比较相比,论述的方面略有变化而已。(1)可度量性和精确性。“与原始关系不同,现代契约关系充满了度量性和精确性……这是技术时代难以置信的专业化的结果……现代契约关系并非一串简单的个别性交易……任何现代契约关系也都牵涉到许许多多不能度量或不加度量的交换”(P21)。(2)契约性团结的来源。“在现代契约关系中,从某些方面来看,同在原始契约关系中是一样的……但是……现代关系的内部规则通常有大量的、精确的法律性成分……与原始契约关系的比较散漫模糊的规则形成鲜明对照……与原始契约关系相比,现代契约关系在许多方面离整个社会较远些”(P21)。(3)计划。该方面又分为六个小问题。其一,物与过程。“计划一项个别性交易的基本的、经常是唯一的焦点是交换的物……在关系中,基本焦点则一分为二,即对于交换的物的计划和对结构与过程的计划”(P22)。其二,全面性与精确性。“个别性交易的性质决定了其计划的全面性和明确性。在理论上,它是完美无缺的……在实际上,它可以包罗万象……在关系中,对于未来交换的物的计划必然是不全面的”(P23)。其三,下意识的假设。“个别性交易是没有下意识的假设的,取而代之的是外部之神……在关系性契约中……这种下意识的假设随处可见”(P23)。其四,参与。“在个别性交易中,计划是由对买卖的物品的价格的共同合意构成的……对于契约关系来说,必须区分开归关系的计划和接纳新的参与者的计划……其复杂性必然要求大量的对计划的共同参与”(P23—24)。其五,开端之后的计划。“与个别性交易不同,在契约关系中,关系形成之后以及一个新人加入关系后,计划仍在继续”(P24)。最后,约束力。“个别性交易的计划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但是,在契约关系中即使是参与人共同协商一致的计划经常要随情况的变化而变化”(P25)。(4)共有和分担利益与负担。“个别性交易把利益和负担截然分成两个包袱,两方当事人各拿一个。大多数现代关系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既分担利益和负担,一方面又共有利益和负担……利益和负担的划分和共有的这种结合是与契约关系中的度量的用与不用相伴随的”(P25)。(5)责任。“现代契约关系倾向于把与个别性交易相联系的各种责任和与原始契约关系相联系的各种责任结合在一起。因此,责任内容的来源既是当事人的承诺,又是关系本身。同样,责任的来源既产生于关系,又产生于为关系的运作(包括兑现承诺)提供结构的外部社会”(P26)。(6)可转让性。“个别性契约的转让是没有或基本没有阻碍的。但原始契约关系……不能简单转让……在许多现代契约关系,特别是小型的契约关系中,不可转让依然存在”(P26)。(7)态度。该方面又分为四个小问题。其一,对利益冲突的认识。“(现代契约关系中)大多数特别是大型契约关系有着比典型的原始契约关系更高的认识”(P27)。其二,统一体。“大型现代契约关系中的许多因素如对未来合作的需要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高度的相互依赖……由此必然产生统一体的认识”(P27—28)。其三,时间。“在现代契约关系中,时间即有现时化的一面也有非现时化的一面……同个别性交易和原始契约关系相比较,在现代契约关系中,对待时间有着较多的各种不同的态度”(P28)。最后,纠纷。“现代契约关系同原始契约关系一样……纠纷是可能会出现的……个别性交易应该是无纠纷的”(P28)。(8)权力、等级和命令。“权力就是不管他人的愿望,或通过操纵他人的愿望,将一个人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专业化使每个专业人员为了获得必要的物品和服务,都要依赖于其他专业人员。当专业人员能够有效的控制他们的产品时,他们就获得了防止那些依赖他们的人随心所欲的得到产品的权力……所谓命令,就是单方面的运用权力……现代契约关系不但通过承诺而且通过等级结构形成命令权力……在契约关系中,现实状况是动态的,权力关系处于变动之中”(P29—32)。应当特别指出,所谓的“权力、等级和命令”,实质上就是作者所谓的“非承诺性因素”,也可以说是下文将要涉及的在现代社会对契约产生重大影响的“关系”的部分体现。

  
  通过两个比较,作者自然的把读者的思维从个别性交易带入了现代契约关系的领域,层层深入,逻辑清晰。两个比较的着眼点既类似又区别,而在类似的方面又有着不同的侧重,可谓丝丝入扣。于是,紧接着,作者对于本书的中间部分——第二章展开了进一步的论述。

  
  三、在基础与升华之间——中间性契约规范

  
  如果说,在第一部分,麦克尼尔是以“关系”为立足点,进而把读者的思维引入了“现代契约关系”的大门,那么在第二部分中,他则是以“规范”为新的立足点,最终达到为我们展现“关系性规范”的本质的目的。可以说,第一、二部分的关系是十分微妙的。一方面,第一部分既是全文的理论支点,又是第二部分的论述起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两部分是递进的关系;另一方面,契约关系和关系性规范是“新社会契约”理论的两大分支,共同支撑着整个学说的基本架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两部分又具有并列的关系。在将要展开的关于“契约规范”的论述中,作者主要把焦点集中在了普通契约规范、个别性规范以及关系性规范这三个问题上。当然,鉴于三者之间微妙的层进关系,麦克尼尔又在开始的部分增加了关于规范的一般性介绍,于是,在我看来,这部分实际上是由四大块内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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