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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关系的救赎

来自关系的救赎



——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读后

郑毅


【全文】
  
  也许你和你的孩子们仍有好运气,能够生活在一种好的新社会契约之中。

  
  ——Lan R.麦克尼尔

  
  一、题目释义与写作背景

  
  可能每一个初看到这本书的人,都会无一例外的认为它是对于卢梭等人“社会契约”学说的某种发展,但往往是在读过作者的导言之后就会突然发现,起初对于书名的想象其实是由于惯性思维而导致的错误。

  
  可以说,麦克尼尔的新社会契约学说和卢梭等人的学说是截然不同的。简而言之,后者的探讨更多的局限在国家权力分配等公法的领域,而所谓的新社会契约论则是不折不扣的私法的学说,或者是从某些公法的角度入手而讨论的私法问题的学说。同样的,该学说还不同于杜尔克姆的社会契约论,关于这一点,作者在书中也有详细的论述说明。总之,单从书名来揣测其具体内容,是极不明智的。对于这种歧义,麦克尼尔本人也有清醒的认识:“‘社会契约’这一术语已有约定俗成的用法,一些同事劝我不要用它做书名,以免引起误解。经过认真考虑,我还是保留了这个题目。希望我书中的次目会避免各种歧义。”[1]当然,这种做法并不是引人注意的噱头,依照我的理解,其原因在于:作者认为契约具有社会属性,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因此在考察契约时,必须将其置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即关系环境)中,故名为“社会契约”,又为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相区别,故名为《新社会契约论》。是为释题。

  
  本书出版于上世纪末,季卫东对其出版背景作了精练的概括:“在美国契约法学界,有两位苏格兰出身的风云人物,一个宣告了现代的正统契约法的‘死刑’,而另一个则为契约法死里逃生指出了‘走关系的后门’。前者叫麦考莱(Stewart Macaulay),是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1963年因发表《企业中的非契约关系的初步探究》一文而名声大震。他从经验素材中发现在1950年代美国的实业活动的60%~75%是基于非契约性关系,而契约书中的详细规定对于市场经济秩序并没有实质性影响……契约法在当代社会中的困境从此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焦点问题。后面那个试图为契约法起死回生的人叫麦克尼尔(Lan R. Macneil)……他的学说近来日益受到注意。”[2]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当时美国存在极端个人主义和自治共同体主义两种思潮,而麦克尼尔本人则深受自治共同体主义和涂尔干“有机团结论”学说的影响,这一点在《新社会契约论》中的许多地方都有或多或少的体现。

  
  下面,我们将正式进入对于这部意义深远的著作的内容的探讨。

  
  二、从根源入手——契约的性质

  
  这部分是全书的立论基础,我们将通过如下几个问题来理解。

  
  (一)契约的初始根源

  
  作者认为契约的初始根源有四个: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交换、选择、未来意识。其中,社会是契约的基本根源和源头,“没有社会创造的共同需求和爱好,契约是不可想象的……契约的基本根源,它的基础,是社会。没有社会,契约过去不会出现,将来也不会出现”。(P2)其他三个根源是从社会根源演化出来的,其内部关系具有一定复杂性: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交换、选择这三个根源同时具备,只能产生契约的雏形,只有在具备了第四个根源——未来意识的时候,契约才真正走向成熟。

  
  这里有两个问题是需要特别留意的。其一,作者认为社会是契约的基本根源,契约是在社会的基础上产生的,和社会共同发展。言外之意就是,只要社会还存在,契约就不会丧失存在的基础,就不会走向灭亡。这是开宗明义的反驳了“契约死亡论”的观点。其二,把未来意识作为契约的根源之一,应该是作者的首创。在书中的后面部分,作者相继提出了未来之合作、计划等相关概念,这些都是所谓的“新社会契约”——关系性契约的必备要素。因此,在开篇以未来意识作为后述的铺垫,是十分必要的。

  
  (二)契约的定义

  
  传统的(即古典主义或新古典主义)契约法中关于“契约”的定义被表述为“一个或一组承诺,法律对于契约的不履行给予救济,或者在一定意义上承认契约的履行为一种义务”(P5),作者对此显然是难以认同的。首先,他认为传统定义在范围上不够全面,“根据这个定义……任何关系……只要不具备法律给予救济或是被法律承认为义务的可能性……就不是契约。但是在英国,集体谈判从理论上说是在法律实施范围之外的”。(P5)其次,传统定义在定性上不够准确。“理解承诺更严重的阻碍是把契约限制为‘一个或一组承诺’”。(P5)作者列举了三个理由:承诺不是影响契约关系的唯一因素、承诺总是不完整的、承诺的作用必然要受到限制。根据以上论述,麦克尼尔给出了自己的、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新的“契约”定义:“所谓契约,不过是有关规划将来的交换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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