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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辅助原则与谦抑原则的概念

  

  辅助原则的动态特征使它难以像罪刑法定原则那样,可以在确定的状态中体现自己的形态,而只能在确定的过程中或者在试图挑战已经确定的状态中才能表现出自己的存在。因此,从辅助原则的动态特征可以得出这个结论:个人和国家所做的事情之间的区别,只能从实际情况和根据实际需要引导出来:只有在实际背景下才能看到,个人是否有能力完成任务,或者,国家是否需要提供更大更有实力的力量。一刀切式的完美主义不能明确地确定和区分个人和国家应当做的事情。


  

  辅助原则的动态特征以及在刑法中难以形成实体性适用标准的现实,使得辅助原则无法成为一个有拘束力的原则。正如罗克辛所说的那样:“在法益保护问题上,立法者处于相当严格的限制之下,但是,辅助性思想却为立法裁量权提供了广阔的裁量空间。虽然在法律上,符合比例原则是一个宪法性原则,因此,将一种轻微的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做法,本来就应当由于违反禁止超过必要限度原则而无效,但是,在实践中,立法者为轻微违法行为规定相应轻微刑罚的做法,长期以来就一直没有被宣布为违反宪法。”{2}这样,辅助原则在刑法中,就仅仅是表现为一个指导原则,指导着社会政治行为的方向{5} 。这个指导由于不具有界限分明的区分功能,因此只能是一种社会政策。完整地说,辅助原则作为一项政策所指示的对象,不仅有国家而且还有个人。辅助原则在调整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时,从其先法性和宪法性意义上说,绝不是在祈求或者呼吁国家对个人(尤其是侵犯他人的个人) 的宽容,而是在权衡个人(首先是被侵害人)请求国家保护的要求是否需要,国家对个人的干涉是否正当。虽然这种权衡的恰当性只能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判断,但是,辅助原则作为一项社会政策,一直在理论上支持着对刑事立法恰当性的批评。


  

  从辅助原则的政策特征得出的结论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辅助性原则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最后标准。根据辅助原则的先法性意义,个人应当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享受自由,国家仅仅在必要的范围内提供帮助:根据辅助原则的宪法性意义,国家控制的意义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虽然个人的能力不同,一名壮汉凭借自己的拳头在不需要别人(也就是国家) 的帮助下就可以轻松调整好自己与侵犯者的关系,但是,他仍然不能以此为由反对国家对侵犯其人身权利的人进行干涉,无论如何,仅仅依靠个人是调整不好个人与个人之间尤其是全社会每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


  

  由于辅助原则具有的人性、动态和政策特征,也由于刑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所应当具有的稳定性,因此,刑法应当以保护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为己任,其中首先是人身权利,还有财产权利和安全生活的权利(我国《刑法》第2条) 。当然,刑法保障的恰当性,在辅助原则的支持下,还可以进行研究,不过,这些研究,当然应当具有公认的前提条件,例如,剥夺人身权利的惩罚只属于刑法规定的刑罚。否则,在刑罚之外还可以进行剥夺人身的惩罚,在这种法律框架下讨论辅助原则,不仅无助于问题的澄清,而且也对个人自由和国家责任不利。因此,从我国刑法理论的框架来看“, 降低起刑点”就成为在现代法治意义上讨论和运用辅助原则以及谦抑原则的前提!


【作者简介】
王世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本文关于日文方面的资料,多数来自刘淑女士和矢仓信介先生在我的指导下对谦抑原则的研究。刘淑君女士的北京大学法学硕士论文已经以“日本刑法学中的谦抑主义之考察”为题发表,她目前在日本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综合法政专攻硕士课程学习。矢仓信介先生本科毕业于日本京都大学,是美国纽约大学、英国伦敦经济政治学院和北京大学的法学硕士。
关于现代哲学的简明说明,参见常键,李国山编著,《欧美哲学通史(现代哲学卷)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年。
《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立法权应受宪法之限制,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受立法权与法律之限制。”德国法学界认为,这是德国宪法法治国原则的宪法表述。参见Hans D. Jarass and Bodo Pieroth , Kommentar für 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 4. Auflage , Verlag C. H.Beck München ,1997 ,S. 456-458 。
参见注21,S. 422 。
参见Shigeru Hagiwara , Keibatsu Kenyoku Syugi No Kenpoteki Kiso (刑罚谦抑主义的宪法基础) , Miyazawa Koichi Sensei Koki Syukuga Ronbunsyu Keiho Riron No Gendaiteki Tenkai (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二卷:刑法理论的现代展开) , at p. 63 。
参见注21,S. 944 。
参见拙作,“中德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观念与基本办法的比较研究”,载《从比较刑法到功能刑法》,长安出版社,2003年,第3页以下,特别是第15页。关于日本在确定罪与非罪的过程中预防腐败的制度,参见注 ,第310-311页。
关于法的起源,参见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92 页以下。
在普通法系中,对如何在立法上确立科刑的条件也进行了探讨,例如,张明楷在《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对Herbert LPacker 在The Limits of the Criminal Sanction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 1968 中的观点进行了概括。虽然Packer 并不是从辅助原则和谦抑原则的角度提出这些条件的,但是,这些条件是否可以吸收借鉴为辅助原则和谦抑原则的刑事实体法标准,当然是可以讨论的。
例如在竞合问题中的讨论,参见Hans-Heinrich Jescheck & Thomas 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T ,5th Auflage , Duncker &Humblot , Berlin ,S. 731ff ;冈特·施特拉韦特与洛塔尔·库伦著,杨萌译,《刑法总论I ——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04 年,第434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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