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从苏俄传人。在苏俄刑法学中,犯罪构成这一概念是在改造构成要件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改造的方向也是使构成要件实质化,最终成为犯罪成立要件的总和。苏俄刑法学家特拉伊宁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合。[24]在苏俄构成要件概念的实质化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倾向,例如强调犯罪的阶级性等。同时,构成要件实质化过程中基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命题,将主观要件也纳入犯罪构成体系,在这一点上承认了主观的构成要件。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违法性这一要件的处理,是苏俄犯罪构成理论处理得最为失败的一个问题。由于苏俄刑法典规定了犯罪的实质概念,曾经否认违法性是犯罪的形式特征,违法性的命运由此可见一斑。在犯罪的实质概念中确立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社会危害性就起到了实质的违法性要件的功能。但在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中,社会危害性又不是犯罪成立的一个具体要件,而是每一个要件所具有的性质。换言之,具体的构成要件及要素与社会危害性是合为一体的,例如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结果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结果,故意是明知行为、是危害社会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说,苏俄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其功能相当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但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情形,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又不是在犯罪构成中解决的。对此,特拉伊宁指出:“在犯罪构成学说的范围内,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个问题作详细的研究”。[25]这一说法似乎有些武断,为什么没有必要?又为什么不可能?尽管特拉伊宁揭示了正当防卫排除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紧急避险排除的是行为的违法性,因而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是有所不同的。[26]但这些论述都没有科学地解决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和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以至于出现犯罪构成解决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解决什么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样一种分离的状态,使犯罪构成出现形式化之虞。
这里提出了一个构成要件的形式性与实质性的问题。贝林的构成要件是具有形式化特征的,实质考察是在违法性中完成的。贝林的构成要件的形式性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的形式性。到威尔泽尔的目的行为论,虽然责任论发生了变化,构成要件的内容也变成主观与客观的事实要素的统一,但仍然维持了构成要件的形式化。以后,随着犯罪论体系的流变,构成要件的实质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西原春夫教授当然是一种较为极端的学术径路,直接取消了构成要件的独立地位,将其作为违法性的实质判断的一部分。特拉伊宁又是另外一个极端,使构成要件完全实质化,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代名词,尽管其在逻辑上是不圆满的,因为没有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纳入到犯罪构成体系中考察。但特拉伊宁把构成要件转换成犯罪构成,这一构成要件的实质化过程,也就是构成要件丧失自我的过程。当然,在上述两种极端的径路以外,也还有另一种较为中庸的构成要件实质性的安排,这就是罗克辛的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罗克辛在论及构成要件的演进时指出:构成要件,对于古典体系来说,详细阐述了构成要件的内容,对于新古典体系的草案来说,仅仅补充了主观性的构成因素,对目的性主义则是补充了故意。在所有这三个体系性方案中,构成要件在结果性犯罪上,基本都减少为坚持在纯粹的因果关系上。与此同时,目的理性的角度使得对构成要件的一种结果归责,取决于“在构成要件的作用范围内实现了一种不可允许的危险”,并且,在这里第一次使用一种以法律评价为导向的规则性工作(Regelwerk),来代替因果关系所具有的自然科学的即逻辑的范畴。[27]换言之,构成要件从形式上的归因功能转变为具有实质意义的归责功能。这就是在构成要件中引入客观归责理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构成要件的实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