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林之所以坚持构成要件的客观性,还与《德国刑法典》第59条规定有关。该条规定:“不知道属于法律上的构成要件的情况存在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要件是故意所认识的内容,因而是客观的构成要件。因此,贝林指出,硬要在构成要件中塞入行为人的主观观念,根据《刑法》第59条规定,则认为人的故意就已经包含了该观念(指构成要件——引者注),即故意中本来就有故意的观念。此种同义反复,使得方法论的明确性荡然无存。比方说,如果人们把行为人的某种观念放到构成要件之中,那么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相关的故意就包括了下述观念,即他本来就有这样的观念。果然如此,所有方法论上的明确性就已荡然无存。[5]应该说,《德国刑法典》第59条关于构成要件的规定,确实是继承了自费尔巴哈以来的客观构成要件论。在对《德国刑法典》第59条进行解释时,这里的构成要件当然是指客观的构成要件。但作为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是否也必须作与法条相同的理解,这是值得考虑的。对此,日本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指出:这种观点,从根本上说,只能是一种概念的、形式的观点。可是,如果要考虑被称为“犯罪”的违法有责行为的实体的话,即使在犯罪类型的轮廓亦即它的法律定型中,也理应在被抽象化了的形式下存在着规范性和主观性。并且,这与其说是各个不同的要素,莫如说是构成要件全面地存活着,这一点在类型化和抽象化之中反而被忽略了。但是,贝林就没有想到这一点。这在理论上,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必然结果,在其背后,存在着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家的思想,认为在刑事司法中必须以法律保障个人自由的罪刑法定主义,必然地要求着纯客观的、记叙性的构成要件,即使不能完全实行,至少也不能否定这种倾向。[6]在这里,小野清一郎指出了贝林坚持构成要件客观陛中存在着的两个动因:一是法律实证主义,即追求构成要件的形式化与抽象化;二是罪刑法定主义,强调对个人自由的保障。
对于贝林的构成要件客观性理论,西原春夫教授显然是持否定态度的。在西原春夫的方法论取向中,始终存在着抽象化与个别化这样一对分析框架,并且表现出对于个别化的追求。由于贝林是在类型性的方法指导下对构成要件进行定性分析的,因而在贝林的理论中明显地表现出构成要件的抽象化特征。贝林虽然认为构成要件不能等同于犯罪类型,而只是犯罪类型先行存在的指导形象。但贝林显然十分重视类型性概念,在《犯罪论》一书中贝林已经提到:当前的刑法已经压缩在类型之中,即是说,“类型性”是犯罪的一个概念性要素。贝林明确地提出了犯罪是类型化的违法有责行为的命题。[7]但西原春夫教授认为,犯罪并不能仅仅从一般性的意义上把握,而个别性始终是在犯罪认定中应当关切的一个问题。西原春夫教授指出贝林并不希望其构成要件论发挥犯罪个别化的作用,认为贝林前期的构成要件论不仅隐藏着自我矛盾之处,而且并未指向犯罪的个别化。在西原春夫教授看来,只要遵从其本来的机能、使构成要件发挥犯罪个别化的作用,这一点实际上就是不言而明的。[8]这里所谓这一点,是指将主观要素纳入构成要件的概念之中。因此,主观性要素例如主观性违法要素或者故意逐渐被导人构成要件之中,构成要件逐渐服务于犯罪个别化的过程。[9]由此可见西原春夫教授对于犯罪个别化的重视与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