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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测谎

  
  基于对湖北、河南、江苏、北京等四个省市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的情况,我们基本上可以对中国民事诉讼的现实做一个初步的判断,虽然这种判断未必全面,但应当是比较有代表性。随着经济的发展,近些年民事案件数量的数量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例如,北京朝阳区法院在2004-2006年三年时间里共审结民商事案件88337件,[41]海淀区法院2007年民事一审案件共计30057件,[42]如果按照法官人均承办案件的数量计算,一线法官的年均办案量在300件以上甚至更多。[43]虽然其中很多是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案件,但依然有大量的案件必须通过普通程序审理。由于基层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很大一部分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掌握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到法院往往是要“讨个说法”,如果案件的事实没有查清,很容易导致矛盾对立和激化。因此,认定案件事实,发现真相,让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依然民事审判的主要目标。在调查中发现,民事案件中法官通过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做法依然比较普遍,这给本已不堪重负的审判工作增加了更多的压力。很多基层法院法官向笔者反映,庭外确认证据真实性的工作,往往比庭审本身还要艰巨得多。由于证据意识的不甚发达,当事人举证能力有限,一些民事案件无法通过庭审中的提出的证据查清事实,法官往往不敢仅凭举证责任下判,而更倾向于通过其他渠道核实证据。因此,在很多民事审判法官看来,如何用灵活、简便的方法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如何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减轻工作量,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他们偏爱一些能促进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范,而对于一些限制证据能力的规范,缺乏认同感。[44]他们对于证据规则的关注,主要在于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证明力,而对于证据能力问题、合法性问题以及程序性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

  
  正是在这种压力之下,测谎结论的出现,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福音”,给孜孜以求发现真实的审判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尽管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规定》并未对测谎结论的使用作出任何规定,但“计划赶不上变化”,实践早已走到了立法的前面,测谎结论的使用成了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法宝。[45]面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一些法官主动放弃了对于事实的审判权,让渡于测谎结论。这样的做法,尽管不合法,但完全可以理解。面对来自承办案件任务的工作压力,面对来自当事人对于诉讼结果意见的压力,面对社会舆论对审判结果的评价压力,法官选择了测谎作为其“卸压”的途径,测谎结论承担了它本不应该承担的重任——保证案件结果的真实性。运用测谎结论认定事实,虽然可能促成个案的正确裁判,但从根本上规避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适用,甚至架空了整个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笔者认为,测谎结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目前存在着以下几个难以克服的问题:

  
  (一)测谎结论的属性无法认定。测谎结论是否属于鉴定结论,在我国仍具有很大的争议。最高检《批复》明确表示,测谎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规定》以及其他解释都没有规定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它们的共同特征是要证明案件事实。测谎结论是被测人生理、心理活动的反映,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测谎可以检验当事人或证人的诚实性,但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因此它与鉴定结论不同,因此很难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虽然我国有不少学者主张赋予测谎结论以证据能力,但也只是停留在建议基础上,而没有转化为立法,因此至少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其证据属性是尚未得到确认的。本文案例一中的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性质提出质疑完全是合理的。

  
  (二)测谎结论的真实性尚无法保证。目前国内外对于测谎结论的正确性存在几种不同的说法,最经常被引用的数据是,华尔兹在《刑事证据大全》一书中指出:测谎的正确度远远高于法院现在承认的其他科学证据,培训合格的测验人员可以达到小于1%的错误水平。[46]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华尔兹引此数据的时候特别表明这是“测谎器支持者”的主张。他同时也援引数据指出,80%的检验人员的水平未达到规定的标准。[47]也就是说,最坏的估计是,测谎的准确率有可能只有20%。[48]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发现错误认定的可能性本身就远远低于发现正确认定的可能性,有时候错误的认定根本发现不了。[49]退一步讲,即使测谎的准确率在90%以上,那么100人中也将有大约10人被错误认定,而且包括那些说真话者被认定为说谎。而具体到这些被测谎仪“冤枉”者,即使90%的数据也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对于他们个人而言,测谎的准确率是0%——这是任何一个有理智的当事人所无法接受的。

  
  (三)中国的测谎程序无法得到规范。测谎仪的使用只是测谎手段的一部分,更为重要的是测谎程序的要求。如何与被测人进行预先交谈、如何设计相关性问题、控制性问题和无关问题的询问方式、如何避免测谎过程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如何根据测谎的结果解释被测人的心理状态,都有一套严格的规则。一位曾经在中国推动测谎培训的美国专家,以他对中国十几年来测谎技术发展的观察,中国在测谎程序的无知程度非常严重,甚至可以用“一贫如洗”来形容。[50]或许这位专家的表述略微夸张,但测谎程序的不规范性在中国确实是一个问题。国外对于测谎人员的要求测谎程序的规范非常苛刻。例如,日本要求测谎人员至少是心理学硕士毕业,接受相当长的培训期和实习期方后方可在法庭上提供证言;[51]美国要求测谎人员具有大学毕业学历、至少六个月的合格培训、五年以上的测谎实习经验等等。[52]但中国很多测谎技术部门都是安排几天时间学会测谎操作软件就安排上岗了。对于决定当事人实质性权益的民事诉讼而言,中国这样测谎水平这是很危险的。因测谎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例在我国时常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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