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认为在现象学之前还没有真正的哲学,只有现象学才是真正的哲学,因为现象学是科学哲学。在胡塞尔看来,世界观哲学(唯物主义哲学和唯心主义哲学)不是真正的哲学,历史主义与自然主义哲学也不是真正的哲学。实际上,自然主义法学就是建立在世界观哲学基础之上,实证主义法学以自然主义哲学为基础。这两种哲学在现象学看来都是非本质的哲学,还没有达到科学哲学的要求。因此,现象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工具就必须重新审视历史上的一切法学,甚至要建立起一种新的、科学的法学体系。这种科学法学是可以建立的,因为现象学是有力的、合适的工具。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现象学方法就是要达到对人的(存在-存在者场在)的本质的认识,认识达到绝对明晰性的哲学。而科学法学也应该建立在这种绝对明晰性的本质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一切偏见、经验或者主观意志之上。这样的法学才是科学法学,也可以说是法律学人的共同理想吧。
胡赛尔认为,智慧在伟大的哲学个性中是活生生的、是内在最富足的,但对个性本身来说仍然是模糊的,并且没有被概念化。以思想来把握这种智慧就是展开逻辑推演的可能性;在更高的水平上,它允许应用在严格科学中发展起来的逻辑方法论。严格科学事实上是作为整体精神的有效要求而遭遇个体的;显然,严格科学的主题内容在这个水平上属于具有全面价值的文化或世界观的亚结构。【12】…深奥是混沌一体的标志;真正的科学希望把这混沌一体改变为一个宇宙,转变为一个简单的、完全清楚的、透明的秩序。真正的科学的实在学说一直在扩展,就此而言,它不知道任何深奥性。完成了的科学的任何一部分都是由许多“思想步骤”合成的整体,而每一个步骤都是被直接理解的,因而根本不是深奥的。深奥事关智慧;概念的独特性与明确性则事关严格的理论。将对深奥性的猜测改造为无歧义的理性形式是重新建构严格科学的本质过程。【13】…哲学本质上是关于万物之本的真实起点或起源的科学。……需要的不是坚持要人们用自己的眼睛去看,而是让他不要按偏见的压力来说明他已看见的东西。……哲学必须追溯到终极的起源,在这个程度上说,哲学恰恰属于它自己的本质,这种本质是它的科学工作在直接的直观领域中所推动起来的。【14】…科学的成就不会过时,它们是不朽的。……不管是同一个人还是一定数量的人重复了多少次这些成就,它们仍然保持是精确同一的,在含义与价值上都保持是同一的。【15】通过胡塞尔发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抛弃一切遮蔽,可以直观或回归人的本质存在。这种探索、认识既是个体的,也是人类的。在最低处发现真理,在最简单处发现真理,这是一种规律。真理本来就是简单的。真理是人类智慧的共性,是普遍的,也是人性的。这也是一种真理的真正的人道精神的体现。
相对于法学,哲学是高度发达的学科,但胡塞尔认为整个西方哲学史并不是一部科学哲学史。法学虽然是一门重要的、突出的人文社会学科,但也同样没有形成真正的科学法学。这是因为法学还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法哲学,正如物理学如果没有高等数学还只能是一门自然哲学,而不能称之为自然科学一样。科学法哲学是科学法学的重要基础工具,而现象学就是科学法哲学的基本工具之一。
总之,我们认为现象学方法是科学法学的重要的、基本的工具之一。
四 认识与知道
在道学象思维中,知、道合一,没有独立认识论,或者说它就不需要独立认识论。因为在道学文化中,认识就是修行,只有身心意合一才知真理,反之,修行也就是求知、就是探索真理的过程。只有当源始真知发生了,人就要为真人,真知才有真人,真人才有真知。有了真知的知道者与天地精神相通,对外界、他人万物的认识就是自然的、有依据的。
但是一切认识却都建立在这种绝对的地基上,认识似乎是偶然性、次生的,是相对的,所以永远不等于那绝对的真正的真理。这样,一切人类认识,所谓的科学实践,实际上就是这种探索相对真理的过程,它是开放的、运动的、多元的、变化的,因此没有不朽性、大道性。
因为认识不等于知道,知道决定认识,所以弃知才能知道。四维世界的象思维属于本体-认识场在性知道,既不是单一的本体论,也不是单一的认识论,换句话说,就是指它不是反映-被反映论,既不是存在决定意识,也不是意识决定存在,二者是整体互动的场在关系。这个思想是四维世界最重要的思想之一,需要大家很好地予以理解和运用于四维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之中去。
五 哲学体系
到目前为止,关于四维哲学的知识我们已经作了不少的阐述,这里我们再集中将其体系的整体构成加以概括,如是一可以便于大家对四维哲学思想有个总体的把握,另外还有利于大家对四维法学思想理论的认识,从而使我们更好地体会到四维法学的基本思考方法和体现出来的科学精神。
1、本体论——太极道一,身体、无意识、反存在之道三维-意识一维构成的四维整体场域是四维世界的一切知识的依托,或者说,知识就是知道,本体就是认识。
2、认识论——在非矛盾四维世界的现象学思维体现的是本质直观或者象思,意识切中,绝对意识,认识就是本体,在场的场在同一。在无矛盾四维世界,知道就是知识,知识就是知道,不在场的场在同一。简单说,认识体现为在场和不在场两种形式的场在。
3、方法论——忘我无私达于共识,或者无我无物达于大知。
4、实践论——在人人机会均等的前提下追求人的中庸行为的艺术化。
5、逻辑论——四维世界最大的逻辑就是有生于无,无变为有的“大象”系统逻辑。
6、价值论——弘扬天地人万物平等,或者万物平等、人人平等的普世价值观。
【注释】作者简介:张树军,汉,籍贯山东,1968年2月10日出生,法律专业大学文化。
【1】【2】『法』让—保尔·;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87年3月第一版,P14、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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