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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的认识工具

四维法学的认识工具


张树军


【全文】
  第三章 四维法学的认识工具
  任何科学都需要认识论作为重要的思维工具。科学法学是法的一般理论科学所以它也需要哲学作为研究工具。这是法学研究的哲理方法运用。当然,四维法学的实践肯定还可以需要其他多种研究和思维方法。只是由于研究的需要和作者的思维习惯,我们这里才特别关注了哲理研究方法。我们知道,因为四维法学被看作是独立的科学法学,所以科学法学的哲学工具也就应该是四维法学的哲学工具。
  在西方,当胡塞尔发现欧洲哲学的危机时,是他首次真正发现了西方世界关于认识的真实性和可能性问题,也就是认识的内在依据问题,或者说发现了认识反映论的不可靠、甚至是虚假的问题。他提出的现象学还原而达到的“本质直观”就是对主-客体分裂对立思维方式的反思之后而重新发现的对人-世界整体(类似中国古代道学的“道”)存有的领会,就是绝对的意识自明性的思想。从此西方世界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的求道者,也就是有了真正的追求不朽的真理者,或说对整体(道)的体验者、实践者、发现者和传播者。在东方的中国,当孔子提出述而不作时,古代中国的认识论才真正得以发生,传统的象思维及其道学文化却开始正式被抛弃或者被彻底误解了。从此中国道学发展停滞,被彻底阉割了。中华文明没有了真正求道者,没有了科学真理探索者。中华文明从此走向大衰退。
  辩证思维超越了传统形而上学思维,完成了人类思维方式的一次进化。但是,辩证思维仍然不是普遍的科学的思维方式,还是具有很大局限性的思维方式,并不象其完成者黑格尔及其继承者认为的那样具有绝对的价值。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在前面论述过了。除了现象学开辟了另外的道路之外,在西方世界还有生命哲学也意欲超越辩证思维开辟新的哲学道路,这个方面最具有典型性的当属存在主义哲学流派了。那么,作为对辩证法思维的超越而产生的存在主义哲学成功了么?我们这里就来重点考察一下存在主义哲学的主要代表任务萨特关于存在和意识关系问题的反辩证法思考。
  在《存在与虚无》这本著作中,萨特说到:“意识先于虚无且出于存在。”【1】这句话深刻地概括出存在主义关于存在和虚无的超辩证思想观念。它也是存在主义最基本的意识观。在这里,他旗帜鲜明地反对意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这样的认识过程,反对一切传统认识论,主要是反对辩证法的认识论。他直接把意识看作存在的虚无化过程,认为意识就是意识现象,这是一种新的关于存在的本体论。显然,在这种本体论中是没有传统反映-被反映式的认识论存身之处的。这样,主体的意识似乎已经将要冲破主-客二元对立进入本体的“道性”世界了。但是,萨特并没有看到这个观点蕴涵着的伟大闪光之处,而是把“大道”留给了什么也不是的、不存在的“乌有”,或者说直接否定了这种乌有的实在性,就是我们所说的不在场的场在。我们发现,恰恰正是这被存在主义者和萨特绝对轻视了、误解了的乌有,反而是存在和虚无的同一场在,这不在场的场在大道正是现实地支持着一切存在及其虚无的显现过程的存有。这也是我们突破存在辩证法走向道德辩证法的真正的、最合适的出发点。
  萨特认为传统辩证法发现了主体却忽视了主体的个体性问题,尤其是缺乏对个体的心理分析,但他自己却过于重视个体特殊的制约因素和具体的存在以至于反对任何形式上的整体统一,反对人类共同价值的自在性,反对任何意义上的普遍存在。所以,我们认为,与其说他在解决问题,不如说他善于发现和提出问题,但却完全没有看到解决问题的真正出路。我们认为,他完全错误地诠释了胡塞尔的现象学而真正误入歧途。跳出这个误区的出路就是发现和肯定同一性的真实性,也就是对在场和不在场的场在的存有现象的发现和肯定。这就是我们解决矛盾法学发展出路问题的哲学起点。
  萨特曾经提出自在-自为这一对存在主义的哲学范畴,他认为存在的整体最终是不可把握的,或者说它就是乌有。在这里他已经深刻地看到了存在的在场和不在场这个双重属性,却仍然没有看到存在的场在维度,或者他是在直接排除场在这个维度,或者他的思想体系本身就是不能解释这个维度的。我们认为,没有场在,人的自由就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存在的世界中自由就成为人不得不选择的存在方式,就是命定的东西。这样,人与人就无法实现彻底的沟通,人际交流就成为没有实在的本体支持的纯粹游戏,所谓人生如戏而已,人的生活最终就是绝对荒谬的,无用的、没有价值的激情,世界整体也终究成为不可把握的荒诞的假象。在这个存在的哲学世界中,人虽然要对自身的生活负责,却不对自己的死亡负责,因为死亡只是乌有,一切生活现象最终化归乌有,人类终究是没有希望的、无意义的存在者。所以,人自身的矛盾、人与人的矛盾和人与自然的矛盾都成为是不可克服的矛盾。可以说,在存在主义哲学思想中,萨特虽然彻底否定了辩证法的乐观主义,却并没有实质性地超越辩证法向前迈出一步。
  在存在主义者那里不把意识看作认识过程,而是把意识直接看作存在本身,这样意识就不需要所谓的物质客观存在的本体支持,意识就是自身的本体显现,意识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的现象。所所谓的虚无化就是意识的天然活动过程。在意识存在之外就是乌有。萨特说,存在存在,意识存在,虚无不存在。存在自在,虚无自为,自在是其所是。意识不是自在,而是自为。意识就是虚无化的存在,或者说就是存在-虚无结构本身,所以它是其所不是,又不是其所是。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意识的二象性,正是这种意识的二象性真实地揭示出意识的本体-认识的整体不可分性,它既自我支持,又不断自我虚无化(即自我认识)而实现存在。我们曾经提出的四维辩证法就是这样的本体-认识整体论,它认为知就是在恍惚中知道的自觉和行为,它有一种不在场的精气神场在的支持。
  和萨特不同,我们认为,自在,自由,自为是三个独立又不可分割的基本范畴,三大范畴的统一是形式,同一是内容,同一是统一的依据而非极限,它们具有各自特征和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自在存在,自为虚无,皆为有;自由是乌有,是非存在,是为无;没有自由,就没有自在和自为,这就是有生于无。所以,自由等于天道,自由无本质,天道无内,自由是真质,自由自然,自由是无意识,非理性意志本身,是大美,是境界,是场性。如果我们把存在主义哲学加以改造,也可以产生四维辩证法。具体来说,就是把自由作为独立存在,而不是虚无,或者认为这里的虚无就是中性场在,是实在的,这就把矛盾的对立转化机制带向了真实的世界领域,就是我们所说的四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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