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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维法学的认识工具

  古中国道学追求一种天人合一的境界,在无我、无万物境界中与天道达到同一,使人完全回归于真自然,使人在绝对宁静中达到生命潜能的展现和智慧的彻悟,使人在身心合一的精神世界彻底自由;这种境界可以使人对自我达到无比的自信与肯定,可以使人乐天知命,它与古希腊酒神精神简直就是异曲同工。我们知道,中国古代哲学中有一种民胞物与的思想,它认为,“不仅天下之人皆兄弟,而且天下万物也是我的同类”。【11】但是,这种万物一体的观点的本体基础又是什么?这个问题在道学思想体系中似乎还没有得到过确切的统一的说法。我们认为,这个本体就是一种“气场”。所谓的“气场”就是我们所说的道场在,最终也就是一种可以感知和实践,以后也许可以探测的人与天地万物的共同场在存有的领域。这种存有的场域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宏观性的客观物质世界,也不是虚无化的意识,而是那具有独特的属性和特征、似梦非梦,是乌有却是实在的、有能量的、不存在的、不显现的、不在场的那种真实的存有场在。我们似乎也可以借用物理学的波粒二象性这个概念来描述它。这种大统一的具有二象性的场在统一曾经是理论物理学所追求的梦想。如果从这个角度看,也许从另外一个方面证明了物理学关于统一场论的科学的可能性——所谓的统一场在就是道学文化提出的天人合一的大道,那么这是否又可以启示我们——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具有的最终的内在一致性呢?我们认为,如果没有可以依据的真实的“气场”之存有(通常所谓的“无”)——大道场在,那么万物一体只能是抽象或者纯粹的理论假设。只有这种天(包括有的万物和无的存有)-人大道,才是人的身、心(无意识)、意识和天地万物这存在者(人与万物)-存在(天)整体直接交融、切中的直接根据。简单说,也就是只有这种“四维人”才是彻底真实的人,才是身体、精神、物质达到同一化的人,这种“四维人”就是我们所说的道德社会的主人,即真人,也就是法治社会的主体,即法人。就是说,真人或者法人一定是自觉或者不自觉成就了的“四维人”。一个真正自由独立的人,上对天道负责,下对自己负责,却可以不为他人负责。但是他绝对不侵害他人的一切——身体、精神、财富,这是真正的人性大爱。每个人都是自由、独立、自主的,真正的人的存有。他的非伦理的道德是大道德、真道德,是永恒的道德,是天道人德,是中庸大道德,是第三维存在,是天人合一的内在基础和真实境遇。这种人属于四维世界,持有四维世界观,所以,我们也可以把这种人称之为“四维人”。
  “四维人”属于人类,是世界公民,他体现的是人类共性,是新人类,也可以说是所谓的“超人”。“四维人”是四维法学的第一个基本概念或者说是元概念。显然,真人应该是四维法学张扬的主体人格,他的特征就是一个大道德人,也可以说中国古代哲学中的所谓圣人君子,只不过这种圣人君子不是不可企及的而是个普通的饮食男女,一个凡夫俗子而已。用理论术语说,真人就是四维法学的第一个次生概念。另外,真人也就是“四维人”的在场,在法的视阈中就是一个真正的独立“法人”, 他的特征就是一个独立自主自由的自我负责的人。所以,“法人”也是四维法学的一个次级概念,它和真人实质相同——都是“四维人”,但作用不同,使用范围有所不同。真人是对任何一个得道的道德人而言的,是广义的概念,属于道德社会的公民,适用范围大。而“法人”只适用于四维法领域之中,属于法治社会的公民,适用范围小。在普遍的道德社会中,四维人就是一个“真人”(不是真假意义的真人);在法治社会中,四维人就是一个“法人”(不是一般法学理论中的拟人化的组织法人)。“四维人”是抽象的,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真人和法人。下面我们简要介绍这两个概念。
  (1)真人
  从哲学上看,西方生命哲学曾经企图通过抛弃上帝对人类精神的绝对主宰来使人的精神重新回到现实的、自我自主自由的大地之上,但是,与此同时带来的却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众生于物质世界乃至智力主导的金钱社会中,在所谓合法的舞台上进行你死我活的、恶劣的、不公平的竞争这样让人们无法忍受的副产品,真是自由而无道,导致现代所谓的文明世界仍然是各种强者统治弱者的绝不公正的霸权社会,而弱者的人权只能是弱化的、萎缩的生存权、发展权,甚至是被强者恩赐的权利罢了。在这样的物质的、金钱的、权力的社会,人们还远远看不到大道德世界的前景。对此,早在200年前马克思就对自由的、血腥的资本主义世界的私有经济制度和虚伪的法律制度深恶痛绝而予以了彻底批判,所以,他坚决主张让无产者统治世界,并且企图靠建立绝对的公有制社会,凭借想象的按需分配来实现人间的彻底自由和平等。但是,正如普遍的国家公有制在实践中的不成功一样,矛盾法思想的法律制度也只是集权政治进行统治有力的工具而已。人们最终发现,只有真正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才是个体人权保障的最真实、最有力的经济基石。当具有不同付出的劳动者却可以获得同样的报酬时,这个社会的经济就会不断腐败或者萎缩,最终会发生普遍的贫穷,或者导致极端的贫富分化,而且整个社会贪污盗窃也会成为合法的——无主的公有财产不占有也白不占有,这样所谓的共同富裕理想最终不过还是乌托邦。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局面?不仅历史事实反复证明这一点,更重要的是它还有着深层次的内在机理的缘故。因为,我们知道,所谓的无产者无私的假设,只不过是假设了一种没有财富依托的虚假自由的公民,这种主体就没有真正的自由可言,或者他的自由只是依附性的,是不自主的、没有独立性的,无论他是没有一点私有财产,还是只有国家发给的薪水积蓄,总之,他是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都是不用自己负责的人,一切都决定于外在力量和他人的支持,尤其是需要国家权力占有者的支持,那么这样的人怎么会为他人、国家、社会真正负其他的责任么?怎么会是大公无私的呢?怎么能是独立的人?怎么能自主?怎么有自由可言?怎么会成为一个道德人?怎么会成为一个自觉守法者?所以,我们认为,这种不人性的无产者概念及其无产者无私的假定之理论注定是没有现实性、没有普遍性的虚假的假说,永远无法成为法治社会的真实思想支持和具体实践的直接承担者。实际上,恰恰是会发生这种可怕的现象——当全社会的所有人(或者大众)都不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自我负责时,或者一个社会只有个人或者少数掌权者负所谓的历史责任的时候,这个社会就会在瞬间毁灭或者可能带来人间持续的巨大的灾难。
  由此,我们认为,在政治社会的实践中,无论是理性人执政假定、非理性人执政假定,还是资产者执政、无产者执政假定等等不同的管理形式,都存在致命的共同缺项,那就是不真实、不自然、不人道、不人性,实质都属于人治模式。在这里没有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独立的、自主的社会公民作为社会系统存有的坚实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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