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结构分析
焦海涛
【摘要】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是经济法程序结构中至关重要的一对“二元结构”,对经济法制度运作具有直接影响。两类程序的组合上,具有非均衡性与动态性的特点,该特点决定了二者在经济法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现阶段,应当看到诉讼程序的有限性,而非诉程序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与功能,应当逐步得到强化。在此基础上,所谓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仅仅是形式上的论断,非诉程序的普遍使用使得经济法实质司法的作用并未减弱,因此,特别诉讼制度的建立在我国经济法中还不具有迫切性,未来的制度供给也应走“实用主义”路线。
【关键词】诉讼程序;非诉程序;非均衡性;动态性;可诉性
【全文】
程序性规范是经济法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经济法运行的核心因素之一。从经济法产生及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现代性看,相比于传统部门法,经济法上的主体、行为、权义与责任等理论都具有明显的特异性,这必然会对经济法的程序理论产生重要影响,表现之一就使得经济法的程序结构具有了典型的非均衡性。程序结构的非均衡性直接决定了不同程序的功能差异,从而又会对经济法运行产生影响。
从不同角度看,经济法程序由不同的具体程序构成,从而形成程序问题上的一系列“二元结构”。例如,从主体角度看,经济法中的程序可分为调制程序与对策程序;从程序的法定性与适用效力看,经济法中的程序可分为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从程序的参入主体及主导者看,经济法中的程序又可分为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等。其中,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的区分,与经济法的制度运作直接相联,在经济法程序结构中至关重要。
一、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二元结构”
经济法中的诉讼程序,主要指的是法院参与的经济法责任追究或经济法纠纷解决程序[1]。这与传统部门法中对诉讼程序的界定基本一致,只是作为产生于现代经济与社会基础之上的经济法,其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往往比传统部门法要弱,其发展历程尚处初级阶段,很多理论与实际问题还未成熟。这使得人们对经济法的可诉性、经济法中的公益诉讼等问题关注较多,诉讼程序的研究也就成了经济法研究的重点,对经济法中非诉程序的关注则相对较少。
经济法中的非诉程序,依字义理解,即“非诉讼的程序”。对经济法程序作诉讼与非诉的“一分为二”式划分,即意味着所有诉讼程序之外的程序皆为非诉程序。所以,经济法中的非讼程序范围较广,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部门法中的“非诉性纠纷解决程序”(即ADR程序)。从概念的周延性来看,经济法中的非诉程序主要包括两块:非法院参与的纠纷解决程序及非纠纷解决程序。其中,前者包括非诉性纠纷解决程序,但又不限于此。因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制度运作的自足,很多纠纷解决于行政阶段而非司法阶段,因而调制主体解决相关纠纷的程序也应属于非法院参与的纠纷解决程序。至于非纠纷解决程序,主要表现为大量存在的调制程序,甚至从广义上看,还应包括调制受体从事对策行为时遵循的对策程序,但主要指的是调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