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法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结构分析

  正因如此,经济法中的诉讼程序,目前还不具有特殊性,或者说,经济法还缺少自身独特的诉讼程序。就经济法发展的现阶段而言,大部分纠纷还是可以通过传统诉讼程序来解决的,因而对所谓经济法的可诉性不足,应当重新审视。此外,产生于特殊经济与社会背景之下的经济法,直接面对的是一个“综合的时代”,行政权的膨胀不可避免,与这一趋势相呼应,在很多领域内,调制主体本身即成了某些纠纷的解决者,这无疑也会大大侵蚀了诉讼程序的存在空间。
  与诉讼程序的不独立或移用相反,经济法中的非诉程序大量存在,且与传统部门法中的非诉程序具有较大的不同。由于规范调制行为是经济法调整的核心,因此规定调制行为所遵循的程序,实现“调制有序”,自然会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内容。这些调制程序都是非诉程序,且在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中都大量存在,因而在整个经济法领域,非诉程序的比重相对就会大一些,这也是经济法不同于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结构的动态性
  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二元结构”中,除了非均衡性之外,还有动态性的特点,也即这种非均衡结构,本身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种不稳定状态。随着经济法发展,其结构的非均衡性会不断进行调整。总体趋势上,未来经济法中,随着司法空间的进一步强化,诉讼程序的地位必然逐渐上升,甚至会打破原先的非均衡性结构。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法的不同发展阶段,对诉讼程序的要求是不同的。
  在经济法的初步形成时期,相关规定还很不完备,许多纠纷无法进入诉讼阶段,已有的进入诉讼阶段的纠纷,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一般也可解决,因此没有必要制定一部单独的诉讼法,经济法中的诉讼程序自然地位不高。但随着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大量的、复杂的、各具特色的经济法纠纷一旦发生,可能通过原有的诉讼程序,已不能满足“定分止争”或利益保护的需要,这时,就必须思考是否需要创立一套特别的经济法诉讼程序。随着经济法的继续发展,很可能如同民法、行政法一样,经济法也会需要一套与之相应的程序法。这实际上与经济现实的复杂性、经济法纠纷的特殊性以及经济法解决“新问题”的职能等,是很难分开的。因此,伴随着经济与法律的发展,经济法中的诉讼程序也将越来越重要,其相比于非诉讼程序的有限性,必然会有一个动态的变更过程。
  具体来说,诉讼程序在未来经济法中的加强空间,最典型的会表现为两大块:一是经济法上特别诉讼的出现及其发展,尤其是具有专业性的反垄断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税务诉讼等,都是未来经济法诉讼程序的生长点。二是国外的成功经验的借鉴。从东欧、俄罗斯等转型国家的实践来看,其经济法院往往享有很高的地位,在公法性案件的审理和在可诉性、公益诉讼等方面的规定和实践,对于深化市场机制、协调好转轨过程中的利益调整、保障政府职能的顺利转变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大的现实作用,也值得我国在司法改革方面予以重视和借鉴。
  四、对经济法程序相关问题的认识转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