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第一个条件而言,一个体系是否有益,所获利益是否为贡献所值,都受制于判断上的主观因素。阿尼森和克拉斯科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如果我认为我并没有从这个合作体系中得到多少好处,或者如果我认为我得到的好处并不值得我去承担贡献的负担,我是否有一个公平义务呢?”
克拉斯科的确有一个回答。让我们看看如何判断一个体系是否对一个人是有益的。克拉斯科评论道,如果一个体系的成员因为他们为一个人提供了某些推定的公共善,而希望将一个义务加到他身上,“他们必须定出一个对某人为了充分地受益于这些善而必须具有的特点的描述,并且解释为什么具有这些特点的人们在必要的程度上受益了。”[16]对于法律和秩序这类公共善而言,人们被推定具有这些特点:一是他们看重他们的生命,二是他们单靠自己无法免于受到他人的伤害,等等。法律和秩序给他们提供的善明显是有益于他们的。这实质上是霍布斯的观点。
然而,判断一个东西是否是有益的,有一个基准的问题。我们说法律和秩序是有益的,是针对它们的缺乏这个基准线的。然而,克拉斯科以霍布斯的方式对法律和秩序的有益性的解释,要么表明的东西太多,要么太少;太多是因为任何法律和秩序可能都是推定地有益的,太少是因为结合对法律的正义性要求,只有“正义的”法律才是有益的。按照克拉斯科的这种对公共善的解释,生活在一个政治社会和接受好处是一码事,因为每个人都生在自己的社会里,每个社会都有其法律,而法律施善于该社会的每个人。如果这样,根据什么标准我们才能说一个人受益于国家呢?美国的法律是否在同样的程度上有益于商业巨子盖茨(Bill Gates)和(比如说)一个在西雅图大街上徘徊的无家可归者呢?或者,后者到底受益于法律没有?而且,如果一个人认为国家只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或阶级剥削的手段,在什么意义上它是一个互利的体系呢?如果这些问题是有意义的话,政治社会就不能如此明显地被看作是一个互利的社会合作体系。我们缺乏一个中立的方式或基准判断一个体系是否是互利的,因为我们可以划出太多的基线让一个体系来进行比较。[17]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好处与负担是否相值的问题。克拉斯科的回答也是有问题的。克拉斯科的例子是一个提供国防的体系。国防要求人们冒生命危险参与军事事务。问题是,尽管不是所有的士兵都非常可能在军事行动中丧身,有些人肯定是这样,因此这部分人得到的利益显然被他们付出的代价压倒。按照公平原则,他们就没有义务去服役。克拉斯科的回答是,尽管他们会冒生命危险,但这个危险小于没有国防的情况下他们可能碰到的危险。克拉斯科承认,仅当对于每个人来说参与国防所冒的风险小于没有国防的风险时,国家安全才值得他们冒生命之险。不幸的是,克拉斯科不经论证就简单假定这个前提条件在许多常见情况下是清楚地得到满足的。[18]
我看不出为什么这个条件清楚地被满足了。从宏观上看,在许多情况下,外敌入侵一个国家,并不是为了屠杀那里的人民,而是更多地为了掠夺土地和资源、奴役其人口、甚至推行宗教和意识形态。因此,情况有可能与许多人估计的相反,有国防时死的人比无国防时死的人多。从微观上看,对每个士兵而言,如果从战场上逃走甚至投降敌人,被杀的可能性往往小于继续战斗抵抗时被杀的可能性。一个美国工人甚至可能这样讲,“如果加拿大入侵美国,占领了西雅图,我无所损失,我仍会象以前一样出卖我的体力。但比尔•盖茨则不同,他可能会失去他的微软帝国。我为什么要冒生命危险去抵抗呢?我有这个义务吗?”从克拉斯科试图捍卫的公平原则的观点看,这些话中有错误吗?我认为没什么错误。即使其他人已经冒生命危险参与军事事务,克拉斯科的原则也不太可能解释为什么一个人有义务去冒同样的险。一个人可能这样思考,“尽管如果国家沦陷有些人会被杀,但我并不必然就是他们中的一个。我在军队中被杀的机会可能远远大于我不在军队中。”除非能够证明在外敌入侵时,对每个人而言,生存下来的最好策略是与侵略者战斗,否则,按照这种公平原则,一个人不可能有义务去冒死犯难。然而,在国家沦陷和个人死亡之间似乎并不存在一个明显的因果链条。即使在最严酷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大部分法国人和大部分中国人仍活了下来。抵抗意味着冒更多的风险,这一点甚至对成功的防御也是成立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苏联的牺牲就比法国惨烈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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