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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游戏与政治义务

  第三,罗尔斯要求,为了体系能够产生利益,几乎每个人必须合作。如果在一个合作体系中大量的人们是搭便车的或不合作的,那么我们就不太愿意称之为一个共同事业。搭便车的人越多,一个体系就越难被称为合作的。但是,在这个语言学问题之后,有一个更深的思想。如果一群人中的大部分不合作而仍获利,人们就会感到不合作而获利并没有什么不公平。假设甲、乙、丙、丁是邻居。他们中的一位,比如说,丙,每天花30分钟打扫他们门前的道路。丙的工作使他们的环境变好,在这个意义上给其他几人带来好处。但是,我们很难说甲、乙和丁是否有义务来分担丙的工作;即使他们有这个义务,我们也很难说这个义务的道德基础是什么。我们不能说公平游戏原则使得他们有这个义务来象丙一样行动。罗尔斯本人认为,丙的行为是一种英雄式的或自我牺牲的行为,但罗尔斯同时评论道,”这些行为是好的,但并不是人们的义务。”[6]公平游戏原则的道德力量要依赖于这样的事实:不合作者必须面对大部分合作者做出的牺牲。我相信这就是为什么罗尔斯要求社会体系里的几乎每个人都必须合作。有些评论指出这个要求不必这么强。[7]不难找到一个互利的体系,其中并不是几乎所有成员,而是仅仅多数成员给予合作。尽管这是一个小处,我们应该注意,一个公平游戏的义务要得以产生,必须至少大部分成员要参与合作。
  至此,我们可以将哈特和罗尔斯的思想总结如下:在一个社会合作体系中,一个人有义务去尽自己的职责,如果
  (1)这个体系存在着,该体系的目的是为其成员创造利益;
  (2)成员的合作通常意味着付出牺牲或限制自由;
  (3)大部分成员已经给予合作,这使得(1)成为可能;
  (4)即使他不参与合作,也能从该体系中获益;
  (5)他已经从该体系中获益。
  当我们把这个思想用于政治社会的情形时,我们将有下面的结论:
  (1)政治社会被看作是一个互利的合作体系;
  (2)公民从政治社会的安排中获益(国家安全、法律保护、市场等);
  (3)他们有一个公平游戏义务去尽他们自己的职责,或者更确切地讲,去遵守政治社会的法律以支持他们的社会制度,只要这些制度的运作是正义的或近于正义的。
  上述推导构成政治义务的公平游戏说明的核心。这个说明的一个重要优点,与自愿主义说明相比,是它能够提供政治义务的一般辩护。我在前面提到,自愿主义充其量只能说明极少数人的政治义务,但是,公平游戏说明似乎能够解释政治义务的普遍性:既然我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从社会安排中获益,那么公平游戏原则就能约束我们。塞蒙斯(A. J. Simmons)在下面这段话中阐明了公平游戏说明的这个特点:
  “在公平游戏原则之下,审慎的承诺对于获取义务是不必要的。一个人可以在无须尝试和无须知道他在履行一个产生义务的行为的情况下,受到这个义务的约束。既然只要在正确的环境下获利就可以产生义务,那么在正确环境下获利的一个人就可以不知情地受到约束。这是与同意理论的说明的一个重大差别,后者强调了审慎承诺的必要性。”[8]
  公平游戏说明的含义是在适当的环境里获益就在获益者身上产生义务。由公平游戏原则产生的义务之有道德约束力,与人们的自愿行为无关。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尽管象正义制度和好处等概念也在公平游戏说明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公平游戏说明不能理解为要求人们服从正义的制度或回报得到的好处。在罗尔斯看来,社会合作体系的正义性和有利性是公平游戏原则得以应用的必要条件。既不是合作体系的义,也不是它的利,产生相关义务。促进正义的事情是一回事;对付出努力以维持社会运作的他人公平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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