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诺齐克用他的例子想说的是另一件事。在诺齐克看来,这个人没有义务出场的理由,不是他得到的好处太少,而是这些好处是未经请求别人主动送来的,是天上掉下的馅饼。在诺齐克的例子中,这个人可能只是被动地得到利益。如果这个人并没有有意选择接受这些好处,那么用施惠于人的方式要求这个人的回报就是不合适的。按照自愿主义原则,人们不为他们没有选择接受的东西负责。公共娱乐系统的好处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拒绝这些好处会引起极大的不便:为了推辞这些好处,你必须整天都把窗户关严,或把耳朵捂起来。这些好处通常被称为“公共善”或“开放善”。它们施惠于你,不管你要不要。阿尼森(Richard Arneson)指出,“一个人不可能自愿地接受一个他不可能自愿地拒绝的好处。”[11]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能说非自愿地接受的好处在接受者身上产生了义务呢?诺齐克正是从这个角度看出公平原则是不可接受的。我们还能进一步重构公平游戏原则以回应诺齐克的反驳吗?
或许我们需要将接受好处与仅仅得到好处区分开来。前者是一种意向性的、享受利益的行为,同时还带有对这些好处的代价的理解,因此可以算作是接近于一个自愿的行为;而后者恰恰是象头上掉下一个苹果,完全是被动的。借助于这个区分,公平游戏原则就只能应用于有前一种行为的人身上。它说,主动地或自愿地接受利益的人们如果拒绝承担负担,就是不公平的。
然而,如果以这个方式重构公平原则,我们就需要问一问在何种意义上公民主动地或自愿地接受了国家的好处。这里出现了对公平游戏说明的第二个反驳,即罗尔斯本人的反驳。它标志着罗尔斯已经放弃了他60年代试图用公平游戏原则来说明政治义务的企图。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写道,
“公民们将不受制于一个甚至正义的政体,除非他们已经接受了或打算继续接受它的好处。而且,这种接受在某个适当的意义上必须是自愿的。但是,这个意义是什么呢?就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政治系统来说,找到一个合理的说明是困难的。”[12]
在罗尔斯看来,正是政治社会的非自愿性阻止公平原则产生政治义务。公平原则要想约束人们服从社会安排,两个条件必须得到满足,第一是人们置身其中的社会安排是正义的或近于正义的,第二是人们自愿地接受这些安排的好处。而在政治社会中,后一个条件,即“人们是自愿地接受一种安排的好处”,无法得到满足。这种自愿主义的考虑带给罗尔斯一个怀疑论的结论:“我相信,严格地说,一般地对于公民而言,没有任何政治义务。”[13]罗尔斯的观点是令人震惊的,它不仅宣告政治义务是不可能建立在公平原则上,而且直接否认政治义务的存在。
有些理论家试图通过重述公平原则来回应罗尔斯和诺齐克的主张。克拉斯科(George Klosko)和阿尼森提出了一个新论证,对公平原则中涉及的善或利益进行了分析和分类。克拉斯科论证道,在三个条件下公平原则能够使得受益者有义务去为一个合作体系做出贡献:被提供的善必须是(1),值得受益者为之付出努力,(2),“推定地有益的”(presumptively beneficial),(3),假定利益和负担是公平地分配的。[14]
这三个条件是我们讨论的兴趣所在。需要解释的是(2)。克拉斯科意识到,推定地有益的善这个概念是含糊的和困难的。他沿着罗尔斯的基本社会善的思路解释这个概念。罗尔斯的基本社会善指的是我们推知每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生活计划时都想要的东西,因为它们对于一个可接受的生活是必不可少的。根据克拉斯科的看法,公共善是推定地有益的,因为不管一个人对它们的态度或行为如何,他必定可以受益于这些善。阿尼森也有一个类似的纯粹公共善的概念。这些善的实例有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法制与社会秩序等等。尽管他们用的词不同,他们的结论是一致的。象阿尼森陈述的那样,结论是,“在纯粹公共善被提供的地方,自愿地接受好处是不可能的,因此根据公平原则,自愿地接受好处对于产生义务是不必要的。单单受益就足以产生义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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