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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游戏与政治义务

  公平游戏说明的有一个重要独特之处。在传统的政治义务理论中,国家和政府常常不做区分。例如,苏格拉底所说的法律,指的是城邦、城邦统治者和城邦法律。自愿主义理论中的同意,指的是个人对统治者或法律的同意。而在公平游戏理论中,公民的义务不是针对政府的。这就是,它不是把政治义务看作是公民对政府的义务。象哈特和罗尔斯清楚地陈述的那样,这个义务对应于付出牺牲和自由以支持合作体系的人们的一个权利,这些人们有权利要求那些从他们的牺牲中获益的人们做出类似的牺牲。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几乎重复了哈特的这个思想,“当一些人根据规则参加一种互利的合作冒险,由此以为所有人产生利益的必要方式限制他们的自由时,那些服从了这些限制的人,有权利要求那些从他们的服从中获益的人有类似的服从。”[9]一个人对政府的义务充其量是附着在他对他的公民同胞的义务上的,因为政府的功能完全依赖于那些限制自己自由的人们的服从。在此意义上,”政府给予的利益”实际上指的是公民同胞通过他们的服从而创造的利益。这种对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处理,比传统的政治义务理论更能抓住要点。
  三
  严格说来,公平游戏说明是建立在两个步骤之上的。第一步是建立一个普遍的公平游戏原则,第二步是将这个原则应用于政治情形。一个成功的政治义务说明必须表明这两个步骤都是有效的。
  我将考察对公平游戏说明的两个典型的反驳。一个,众所周知,来自诺齐克(Robert Nozick);另一个,有点令人惊讶,是罗尔斯本人的。有趣的是,尽管这两个反驳是非常不同的,但它们都是来自一种自愿主义角度。诺齐克的反驳是直截了当的,他提出一个论证,否认公平游戏原则是一个有效的道德原则。罗尔斯的反驳则是针对第二步,他认为,尽管公平游戏原则(在《正义论》中他使用的是“公平原则”这个术语)是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不过政治社会不是这个原则产生义务的合适语境。
  诺齐克给出了一系列公平游戏原则的反例。在其中一个例子中,他说道,“我们按照哈特和罗尔斯的意思陈述的公平原则,是可以质疑和不能接受的。假设你的邻居(共有364个成人)中的某些人建立了一个公共讲演制度,并决定将一个公共娱乐系统制度化。他们贴出一个名单,包括你在内,每天一人。一个人在指定给他的那天(人们可以很容易地调换日子)去看管公共讲演系统,在那里放唱片、发布新闻、讲他听到的逗人故事等等。138天过去了,每个人都履行了职责,轮到你出场的日子。你有义务去值班吗?你已经从中得益,偶尔打开窗子倾听和欣赏音乐,或者被某人的滑稽故事逗得开心。其他人都尽了力,轮到你这样做时,你必须响应号召吗?照理讲,当然不必。尽管你从这个安排中受益,你还是可能想,别人提供的364天娱乐不值得你放弃一天。”[10]
  诺齐克的论证被广泛认为对哈特和罗尔斯的原则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诺齐克的结论是清楚的,即,他例子中的这人并没有义务出场,但是,诺齐克的理由并不十分清楚。这里至少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在上段话的最后一句中给出了,那就是,这个人可能认为他得到的好处不值得他去为之放弃一天。但这样说似乎并不意味着要否认公平原则。如果这个人每天都欣赏别人提供的音乐和笑话,他认为他得到非常多的享受,因此他认为他放弃一天来做贡献是值得的,那么他是否有义务去做贡献呢?如果他的确从公共娱乐系统中获益良多,但仍宣称他为之付出一天是不值得的,那我们如果回答他呢?尽管一方面这个系统不能要求一个获益甚少的人履行一份完整的义务,但另一方面,一个人不能仅凭自己的纯粹个人说法,即他的所得不值得他放弃一天,来否认自己的义务。一个体系可能使人们在不同程度上受益。哈特-罗尔斯原则可以重述以下,以适应这种不同程度的受益的情况。在适当的情况下,一个人有义务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个职责应该与他得到的利益相配。这里,”相配”是个很含糊的字眼,因为我们难以确定就一个人得到的好处而言,他贡献多少才是相配的。虽然如此,我们仍可以在直觉上理解这种相配。这个问题目前并不打扰我们,因为我们所关心的是所涉及的义务的基础,而不是其内容。不管怎样,公平原则并不意味着任何受益于一个合作体系的人都必须有义务履行与其他合作者一样的职责,不管此人获益多少。在诺齐克的例子中,既然这人象诺齐克描述的那样,只是”偶尔”享受了这些好处,他认为这些好处不值得他付出一天,这是没什么错误的。或许,他付出一个小时或半天是值得的呢!因此,按照这个修正的公平原则,一个人并无义务象他人那样作贡献,如果他并没有完全享受到他人享受到的那些利益。依据这种理解,诺齐克的例子没有动摇公平原则,因为公平原则的一个限定条件是,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必须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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