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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结构模型观——以诉讼模式为视角的分析

  三、民事诉讼主体结构:类型与评价
  如上所述,诉讼模式是建立在对诉讼结构(或构造) 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的。某种诉讼模式的建立,始终要以某种诉讼构造来展现其具体内容,而且诉讼模式所要反映的诉讼程序本身的特征,首先要从诉讼构架中寻找。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事诉讼结构(构造)主要有以下几种界定:
  1、诉讼角色分配说:认为民事诉讼结构,使由一定的诉讼目的决定的,由民事诉讼程序的角色安排所体现的原告、被告(包括其代理律师)、法院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总称。
  2、系统构造说:认为结构是按照系统论的观点阐释出的结构或构造,是指事物内部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那么民事诉讼构造就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要素及民事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是对民事诉讼法体制及其运行特征的综合表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介说:认为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民事诉讼主体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格局,以及体现并保障这一格局的民事诉讼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设置。其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不仅是认识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中介,而且是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组成部分。
  以上界定虽然以不同的角度考察民事诉讼结构问题,都有合理成分,但都集中到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两类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和诉讼关系的确定这一问题上,更准确的说是“民事诉讼主体结构(抑或构造)”。涉及民事诉讼主体结构的两类最基本的结构关系,一类是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结构,一类是诉权之间的关系结构。民事诉讼构造的实质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与法院关系问题。从实质上看,民事诉讼构造表明的是诉权与审判权的配置关系,即诉权与审判权的冲突与制衡关系;从形式上看,民事诉讼构造反映的是作为诉讼的主体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前一种构造形式由于强调权力与权利的制衡关系,故称为权能构造;后一种形式由于法院、原告和被告分处一极,成三足鼎立状,各自相互构成一种线性关系,故称为三角构造。将民事诉讼主体结构的文本表述转换为图形符号,可以描绘出民事诉讼主体结构的权能结构(构造)模型(图一)和三角结构模型(图二)。
  
  民事诉讼主体结构模型的权能结构,体现出诉权和审判权的平行互动关系,强调诉权与审判权的并重。这一点从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与强调来看,具有重要意义。如上所述,民事诉讼是审判权与诉权相互作用的“场”,离开了两者的任何一方,诉讼都将不能成立。也还因如此,学者们将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看作是审判权与诉权相互制约与平衡的过程——二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推动诉讼程序向前发展。而这也正符合分权或权利结构的分化理论。所以,我们没有理由重视二者中的一个面而对另一个面加以轻视。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上将审判权视为国家统制权在司法领域的表现,认为民事诉讼是审判权实现国家统制权的法定程序,离开审判权,民事诉讼就没有存在的基础,诉权也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所以,我们对这种观点的出现就丝毫不会感到惊讶:“......诉权和审判权在诉讼上的地位和作用,则有主次之分,有统治与服从之别。就整个诉讼程序来说,除起诉阶段外,审判权居主导地位,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发展和终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诉权则居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也所以才会导致大量当事人诉权主体地位客体化的现象的出现。而民事诉讼主体结构的权能结构的出现,无疑有助于纠正理论与实务中所出现的这种错误认识与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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