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主体结构模型观——以诉讼模式为视角的分析
View On the Model of the Structure of Civil Litigation Subject——Analysisin Perpective of the Pattern of Litigation
吴如巧;姜洁
【摘要】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学者们在划分民事诉讼模式这一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本文提出应将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作为划分民事诉讼模式的依据,进而将诉讼模式划分为三种类型。同时,通过三种诉讼主体结构模型的提出,本文试图对诉讼模式理论与诉讼主体结构理论予以整合。
Without unified standard, thescholars cannot come to agreement on the division in the pattern of civillitigation。Thisarticle put forward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itigant right and judicialright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the basis of division in the pattern of civillitigation, and divide the pattern of litigation into three types。At the same time, by means ofthe raise of three models of the structure of litigation subject, this articletries to unite the pattern of litigation theory and the structure of litigationsubject theory。
【关键词】诉讼模式;诉权;审判权;诉讼主体结构;整合
pattern of litigation; litigant right; judicial right; the structure oflitigation subject; unite
【全文】
一、从模式到民事诉讼模式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以“模式”为中心语的偏正结构的名词,如“管理模式”、“经济模式”、“教育模式”、“增长模式”、“思维模式”等,并且这些名词在各学科、各领域被广泛运用。就是在诉讼理论的阐述中,我们也会听到“审理模式”、“庭审模式”这样的说法。很显然,“模式”这一概念具有定义上的多样性,也正因如此,人们在试图给“模式”这一概念作一个准确界定时,往往会出现差异。我国权威的工具书《辞海》在提到“模式”这一概念时认为,“(在社会学中)是研究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理论图式或解释方案,同时也是一种思想体系和思维方式。”
陈瑞华教授提出,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张卫平教授认为,虽然“模式”的含义具有分歧性,但其基本含义较为明确,即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模式”是通过揭示该事物与它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说明或表明此事物与彼事物的差异的。而英国学者戴维.郝尔德(David Held) 在论述民主时使用的模式概念,是用来专指某种理论架构,并指出,这一架构旨在展现和解释民主形式的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基本结构。而且,戴维还将模式置于其他社会关系中,认为公共生活或整套制度的某一方面只有在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中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所以,模式也就是有关政治领域及其确定的经济和社会等诸方面根本条件的概念和通则所组成的复杂的“网状结构”。笔者在此无意对各学者关于“模式”这一概念的不同观点一一加以列举,而且这样对“模式”这一概念的准确界定并无多大裨益。但是综合上述各学者的观点与“模式”相关的解释,以及各学科、各领域对“模式”这一概念运用的习惯,我们可以大致总结出模式的两层含义:其一,模式来源于现实,是对现实的抽象和概括;其二,模式又是一种模型,是人们赖以塑造事物未来形态的范本或参照物。无论从哪一层含义上讲,模式都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理论研究工具。
最早将“模式”理论引进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当中的是著名的民事诉讼法学家张卫平教授。在其发表的一系列关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论文及专著中,始终坚持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而民事诉讼体制则是指一国民事诉讼运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系统,并且是一个相对稳定化的系统。按照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民事诉讼是由若干法律关系构成的。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群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诉讼法律关系当数法院或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理论不仅是对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宏观思考,也是对民事诉讼最基本关系的分析和探究。这种分析和探究的实质是认识和把握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形态中国家权力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系。解读这些表述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模式理论所要考察研究的基本对象有三个,一是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二是这一特定民事诉讼体制相对稳定的、系统化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理论与实践经验;三是这一特定制度所蕴含的各种要素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模式就是对考察研究的对象惊醒深入的分析、探究、抽象和概括而形成的,能够反映民事诉讼本质特征,能够描述民事诉讼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能够体现社会现实和制度追求的理论架构。应当说对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民事诉讼模式理论通过对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特征的概括与抽象,使沉浸于各国民事诉讼法典浩瀚的发条海洋当中俄学者们能够获得研究与比较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点,使中国的诉讼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各国(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制先进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可以这样认为,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提出,对当时相对封闭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而言,犹如“一道阳光与桥梁”,一方面中国学者借助模式论认识到了本国与法制先进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上存在的差异与差距,另一方面诉讼模式理论也成为了中国学者研究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