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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结构模型观——以诉讼模式为视角的分析

  但这种结构的局限性无疑也是很明显的。由于将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视为一个整体,而没有作具体区分,因此该结构遮蔽了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这一具有冲突关系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具体地位与作用,从而使该结构显得过于概括而不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反观三角结构,其不仅体现了诉权与审判权的制衡互动关系,更重要的是其将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亦纳入了考察的范围,较全面的展现了诉讼运作过程中法官、原告和被告三者之间诉权与审判权、以及诉权与诉权之间的对抗与协作的图景。因此,较之民事诉讼模型的权能结构。三角结构无疑具有较大的说服力与优越性。所以,本文以下部分将主要在“三角结构”的基础上展开论述与分析,而不在权能结构上作过多阐述。
  四、民事诉讼模式与主体结构的整合:三种模型
  上文已经指出,民事诉讼模式理论所要考察研究的基本对象有三个,一是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二是这一特定民事诉讼体制相对稳定的、系统化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理论与实践经验;三是这一制度所蕴涵的各种要素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在笔者看来,应当是对法院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的研究,换句话说,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模式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应当在于对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上,并因此将其作为我们划分民事诉讼模式时的新的标准。上文同时亦指出,作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诉讼法律关系——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模型表述,“三角结构”比权能模式更具有说服力与优越性。
  笔者不厌其烦地对前文予以复述,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诉讼模式与民事诉讼主体结构的比较分析,探索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笔者发现,在以往对民事诉讼模式和民事诉讼主体构造的研究中,学者们都是对二者分开来进行研究的,很少有学者对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深入探讨。在学者们看来,虽然民事诉讼模式理论与诉讼主体构造理论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但仍然属于民事诉讼的两个不同领域,不可混为一谈。学者们的这种观点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我们若对此予以深究,则不难发现,二者其实并没有质的不可调和性,完全可以达到理论上的统一。那种将二者视为不同领域的观点只会造成两种理论的断裂,而无助于两种理论的融通。因此,笔者在下文将致力于通过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标准与民事诉讼主体构造之间的关系,以期达到民事诉讼模式与诉讼主体构造在理论上的统一与融通。
  (一)、协同主义:一种新模式的兴起
  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界比较认同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类型。虽然学者们对该两种模式的划分标准不能达成一致,但却在下列方面并无分歧,即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的诉权对诉讼的进行起主导作用;而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法官的职权(抑或审判权)对诉讼的推进起主要作用。换句话说,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更加强调当事人的诉权;而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却更加强调法官审判权。也正是因为两大模式各自所具有的这种特点,二者在发展中出现了众多各自难以克服的难题:当事人主义模式由于过于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常导致诉讼拖延,从而降低了诉讼效率;而职权主义模式由于对法官审判权的过分倾斜,致使当事人具有沦为诉讼客体的危险,并且在此种模式下,当事人亦很难获得对诉讼具有实效性的参加,缺乏对法官判决的认同感。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近年来出现了两大诉讼模式渐趋融合的现象,一种被学者称之为“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逐渐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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