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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主体结构模型观——以诉讼模式为视角的分析

  《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无疑是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应当选择一种什么样的诉讼模式,学者们对此却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我们应摒弃现行民事诉讼法所采用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采用当事人主义模式;亦有学者主张,我们不应轻易放弃现行法典所实行的职权主义模式,但是应该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中更加注意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与诉讼主体地位的保障。还有一部分学者建议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诉讼模式上的选择。
  学者们的上述看法代表了当前学术界对中国未来民事诉讼模式选择的几种主要观点。应当说这些观点都是有道理的,在一些人看来甚至是很有说服力的。但若对这几种代表性观点作深入考察,则会发现它们都分别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主张摒弃现行民事诉讼模式,采用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观点无疑过于极端。一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与该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其能够得以较顺畅地运行,说明其尚存在较为坚实的社会基础。就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来说,其之所以形成,是由于有适于其生存的土壤。有学者从历史文化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当前诉讼模式形成的原因,是颇为准确的。因此,不考虑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的诸多影响因素,而贸然采用一种截然不同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势必导致新模式下的民事诉讼由于与社会诸多因素不协调而难以进行。同样,主张采用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亦很难避免上述现象的出现。主张继续采行现行诉讼模式,但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更加关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与诉讼主体地位的保障的观点,似乎具有较大的合理性。诚然,这种观点注意到了社会因素对诉讼模式转变的影响,不主张诉讼模式的激烈变革,而采取了一种较为温和的演进方式,因此更容易被人接受。可是这种观点显然没有注意到这样一种事实,即不管我们多么注意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不管我们将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保障放到多么高的程度来予以强调,只要诉讼模式的职权性没有改变,则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就很难得到实际的保护,而当事人也很难摆脱诉讼地位客体化的命运。
  笔者认为,中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模式应该既有利于法官审判权的行使和当事人的保护,又有利于案情真相的发现和诉讼程序的推进。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则要求新的诉讼模式不能仅将注意力放在对法官审判权行使的保障上,还应当关注对当事人诉权实现的保护。以当事人的诉权来防止法官审判权的滥用;以法官的审判权来预防当事人诉权的膨胀,二者相互制约,但又相互推动并最终达致一种平衡状态,推动诉讼程序平稳向前发展。通过前文的分析不难看出,“协同主义”模式正好符合将来诉讼模式的这种要求。同时,由于“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法官的释明义务和讨论义务”亦是“协同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就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这一方面来说,“协同主义”模式也能发挥其他模式所不能替代的功能。所以,综上所述,“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理当成为我国未来诉讼模式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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