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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命题的博弈特征与法律实效主义

  Peirce哲学的来源是他作为实验科学家的思维方式。“实验科学家总是以实验室中的思维方式来思考一切问题,也就是将一切问题作为实验问题来思考。”对于一个一个典型的实验科学家来说,“不管你做出何种论断,他都会这样来理解它: ‘如果你这样或那样进行实验,就会产生这种或那种经验;’否则,他就认为你所说的全无意义。”正因为此,胡适认为译为“试验主义”为好,试验本身作为一种方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在于试验产生的后果是否有利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邓小平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胡适说“试验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都混淆了手段与目的,他们的真实意思是“实效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笔者看来实效主义与实用主义的区别并不是象皮尔士所宣称的那么大,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把实效主义、彻底经验主义、工具主义和人本主义放在实用主义的口袋里面,事实上这些名称只不过表达了实用主义哲学的不同方面。本文之所以叫做法律实效主义,有两个方面的原由。首先是基于法律产生的效果的强调,而正好法律博弈论保证了其实现机制。其次,实用主义确实被人们庸俗化了,好象是“有奶就是娘”,短视主义、低级趣味或者类似如此的称呼的代名词,中国的实用主义也确实是这样。实效主义的立足点是一切思想和制度都是服务于人,不关心本原只关心效果,对过去和现在的关注是为了未来。实效主义的精髓表现在三个方面:以人为本的经验主义、重视效果和未来主义。
  4.5.2以人为本的经验主义
  大多经院派哲学家认为实用主义过于世俗化,缺乏思辩性,称不上哲学,但这正是实效主义对哲学具有全新看法的结果。皮尔士认为,实效主义揭示,本体论形而上学的全部命题如果不是无意义的废话(在这类学说中,一个词定义另外一个词,前者本身又被其他一些词所定义,但始终达不到真正的概念),就是十足荒唐的东西。因此,当所有这些废物被清除后,留给哲学的便是一系列可以用真正科学的观察方法进行研究的问题——这些科学的真理不必经由那些无休止的误解和争论便能达到。这些误解和争论使最严谨的实证科学成了懒散文人的纯粹的消遣和游戏。懒汉的快乐是这种游戏的目的,而啃书本则是其方法。就此而言,实效主义是一种近实证主义(prope-positivism)。1实效主义者认为传统哲学割裂主体客体、精神物质,把原本不该分的东西分开,然后又来侈谈弥合,纯属荒谬。实用主义要超越传统哲学的整个框架,从根本上取消这类无谓之争,拒绝非此即彼的选择,拒绝采纳其中任何一种,完全另辟蹊径,从全新的角度来开创哲学。那就是将哲学与人类行为和生活经验直接相联,把哲学从哲学家的问题变为探索解决人的问题。其"实用"(Pragmatism)的原初涵义就是指与人类的特定目的的联系。实效主义关注的是人作为生物体的活动,并且将研究自然科学的实验方法应用到社会科学,依照科学模式来构造哲学,以便指导社会实践。他们重新确定哲学的目的是为人,以人为本,只有人才是哲学的中心。哲学也不仅仅是如何认识世界的问题,而是要对人有实用价值,给人以智慧,帮助人学会如何应付环境、改造环境,取得成功。詹姆斯说,哲学的重心必须改变它的位置,恢复人间事务的权利。真理的证实过程就是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目的的过程。实效主义取消唯心唯物之争的观点被认为是哲学史上的一次革命,哲学的问题现在是人的问题了,人不仅是认识的主体,更是活生生的行动主体。人是中心,价值的最终判断在于是否有利于人,是否让人满意。每当人有目的地活动时,他总是在某种对实验现象的信念的支配下进行活动的。因此,一命题所蕴含的实验现象的总和便构成了它与人类行为的全部联系。2
  因此,在实效主义者看来,命题、思想和社会制度等等一切都不过是人应付环境的工具,用以摆脱困惑,建立信念和行动习惯。皮尔斯认为思想的唯一意义就在于它所引起的行动和产生的效果。理论是可以依赖的工具,而不是谜语的答案。实用主义将真理视为思想的一种,所以真理也是工具,但必须是有效用的工具。皮尔斯认为,真就是信,就是使人摆脱怀疑的状态。一个概念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的真能够对某人产生具体的差别。人生来就继承了一大堆不可摆脱的知识,经过多次检验,人们从实践中判断思想观念的真伪。真理与谬误的不同在于:按照真理行动,人能达到目的地而不迷路。詹姆斯说,一个概念“只要能证明对人生有任何效果,它就有一定意义;只要这意义是适用的,它就有一定真理”。3一切理论与制度都是工具性的,是适应实在的精神方式。实用主义这个词来自希腊文“行动”一词,意即通过实践的效果来解释观念的方法,思想是人应付环境的工具,思想由它在实际行动或操作中产生的后果来确定其真伪。所以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应该以人类需求为目标的。
  4.5.3着眼于未来
  在皮尔士看来,每个命题的理性意义存在于将来。命题的意义本身即是一个命题,确实,它无非就是以它为其意义的那个命题本身,亦即是原命题的翻译(translation)。但是,一个命题可以有多种翻译,那么,究竞应把哪一种看作是该命题的意义呢?在实效主义者看来,它应是使该命题对人类行为有实际效用的那种翻译,而且,这种作用不应局限于这些或那些特定境况,也不应局限于一个人的这种或那种意图,相反,它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任何目的都能最直接地作用于人的自我控制。这就是实效主义者把意义置于未来之中的理由,只有未来的行为才是自我控制所能支配的行为。……任何真命题所断言的东西都是实在的,这意思是指,它所断定的东西不依赖你或我对它的看法。假设这个命题是一关于将来的普遍条件命题,它就是一个可以用来实际影响人类行为的实在的一般之物。这就是实效主义所说的每个概念的理性涵义。……当一个实验科学家谈及现象时,他所指的并非是在僵死的过去曾发生在哪个人身上的某一事件,而是指:任何人,只要他满足了某些条件,则某一特定事件必将对他出现。所谓现象就是指,当一个实验科学家按照自己头脑中所设想好的计划而行动时,某种(料想的)事情就会发生。1
  法律经济学着眼未来的意识与实效主义有着惊人的一致性。张三被粗心大意的猎手李四打中。当事人和其代理律师所感兴趣的唯一问题,就是是否要将伤害成本从张三转向李四,张三接受损害赔偿是否“公正”或“合理”。张三的律师将会主张,张三得到损害赔偿是公正的,因为李四有过错而张三并无过错。李四的律师可能会主张,张三也有过失,所以由张三自身承担其损失是公正的。法官和陪审团所要考虑的问题,当然,首先是定份止争,但是他们还要考虑案件的裁决将对未来产生影响,其原因是裁决建立或确认了作为人们从事危险活动指南的规则。裁决像一种警告,如果有人仍然以此种方式从事此种行为而发生了伤害事故,他将支付裁决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或者如果他是受害者时就不能取得损害赔偿)。由此,通过改变当事人所面临的影子价格,这种警告可以影响他们的行为,从而影响事故成本。如果,法官以这种方式考虑问题,他就与经济学家相似。经济学家对受害人及其律师关心的问题不感兴趣:谁应当承担这次事故的成本?对经济学家而言,事故已成定局,是沉淀成本。经济学家感兴趣的是预防未来事故、降低事故总量和事故预防成本。但诉讼当事人却对未来绝不感兴趣,他们所关心的仅限于过去事故的经济后果。经济学家所要做的只是,构建并验证一些人类行为的模型,目的在于预测和在恰当的时候控制这种行为。他作出决定的基础不是沉淀成本,那些都已经过去了(“不要为洒了的牛奶而哭泣”)而是其他仍然开放的行动进程可能耗费的成本和可能获取的收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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