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效率是否无用取决于前提“交易成本为零”。现实中有大量的交易成本,例如,牧民怎么知道农民围栅栏的成本比他低呢,这里有信息成本;其次他们坐下来谈判要花费时间,并且有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因为在权利配置给农民时,农民在50元至75元之间到底得到多少依赖于他们讨价还价的策略,他们很可能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在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把权利配置给农民时很可能是由牧民花75元来围栅栏,这个时候是无效率的,因为让农民围栅栏的成本更低。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外部性,而在于交易成本。并不是所有的外部性都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根据科斯命题,如果初始的产权界定是清楚的,当事人之间有关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的信息是完全的、对称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谈判,就可以使责任和收益完全内部化,实现帕累托效率。
二、科斯命题的澄清2
科斯命题就是常常说的科斯定理,它是法律经济学的基石。按照一般人的观念,定理意味着它是从公理得到的并且是正确的。有各种对科斯定理正确性的非议,David De Meza提到“(科斯定理)是深刻的,太过于平凡琐碎、无味的同义反复,革命性的或者错误的,或者是一种别有用心的表述吗?上面每一种说法都有人主张过。”3在我们看来这只是在一种特殊情况陈述的科斯命题是定理。4
2.1科斯表述的科斯命题
最初提出所谓科斯命题的论文是科斯在1959年发表的《联邦通信委员会》和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但是这两篇文章对科斯命题的表述是不同的。198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再次对此进行重述。1959年的版本是:“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想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必须与之签约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贮藏银行账簿,还是作为天然气贮存库,或养殖蘑菇与财产法没有关系,而与银行、天然气公司、蘑菇企业为使用山洞而付费多寡有关。”5 这里仅仅是对于一个事例进行判断,可以说这一判断是在一个自由交换社会中有生活经验的人都懂得的道理。接着,科斯指出这一观点适用于发射无线天波、排放烟雾、土地的使用等领域。后来科斯又通过“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表明了:一旦建立了当事人的法律权利,谈判就能够改变法律规则程序,只要有迹象表明在谈判中所花费的费用有益于问题的解决。从这一假设例子可以看出,“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但是最终结果(产值最大化)与法律判决无关。”1 我们将此命题称为产权版科斯命题。
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再次通过“斯特吉斯诉布里奇曼案”和牛损害谷物的实例表明:在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2 接着科斯又通过“库克诉福布斯案”、“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等说明: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这种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的增加的话。3 我们将此命题称为无交易成本版科斯命题。
科斯在评价张五常的“论新制度经济学”时说:“斯蒂格勒表述的‘科斯定理’同经济学中通常使用的命题一样真实。这没有什么令人奇怪的,因为它只不过是经济学中最著名的命题之一的应用,即在私人企业经济中,资源往往被用于能生产出最高价值产品的地方。当然,这一结果(几乎总)是与资源的所有权无关的。”4
2.2两个实证的科斯命题
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中指出“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成本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在有交易成本时,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5 该命题称为有交易成本版科斯命题。
所以我们通常表述科斯命题时是两个命题,也就是一般文献中所说的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在科斯看来,后一个定理好象是前一个定理的推论。我们到底能否从第一定理推出第二定理呢?
我们不妨把“当交易成本为零时,不管法律怎么配置产权,私人的交易将导致一个有效率的资源利用”简化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法律对效率无用(或者说法律与效率无关)”
这里“交易成本为零”是“法律对效率无用”的充分条件。从“交易成本不为零”能否得出“法律对效率有用”呢?我们不能得出,只有在“交易成本为零”是“法律对效率无用”的必要条件时才可以得出。但是我们不能从“交易成本为零”是“法律对效率无用”的充分条件来证明“交易成本为零”是“法律对效率无用”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不能说第二定理是第一个定理的必然结果或者推论,第一个定理并没有暗含或者表明第二个命题的正确性。
Cooter认为,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就是交易的成本。交易有三个步骤。首先,需要寻找交易对手。其次,交易必须是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的。第三,交易完成后它还必须执行。所以交易成本包括:(1)搜寻成本;(2)讨价还价成本;(3)执行成本。
2.3实证的科斯命题与规范的科斯命题之分
很多人把事实与规范混淆。波斯纳是这样陈述科斯定理的:在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场合,法律对于权利的最初配置与效率无关,因为如果权利配置没有效率,那么当事人将通过一个矫正性的交易来调整它。由此可以得出两个重要的推论。第一个推论是,法律在注重提高经济效率的意义上应当尽可能地减少交易成本,比如通过清晰地界定产权,通过使产权随时可以交易,以及通过为违约创设方便和有效的救济来减少交易成本。科斯定理的第二个推论是,在法律即使尽了最大努力而市场交易成本仍旧很高的领域,法律应当将产权配置给对他来说价值最大的使用者,来模拟市场对于资源的支配。1
从逻辑上看,在这里明显有一个错误,因为波斯纳说的科斯定理是实证性质的,而它的两个推论是规范性质的。我们认为从实证的科斯定理是推不出规范的科斯定理的。波斯纳竟然将规范的科斯定理作为实证的科斯定理的推论。Cooter和Ulen对于实证的科斯定理和规范的科斯定理有清晰的划分。Cooter和Ulen将波斯纳的第一个推论叫做规范的科斯定理:建构法律以消除私人协商的障碍,即润滑交易。Cooter认为的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表达了“人们很少足够理性地在合作剩余的分享上达成一致,即使是在谈判没有严重的障碍时”的观念,从而把波斯纳的第二个推论叫做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建构法律以最小化私人协商失败导致的损害,即纠正错误配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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