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的优势使得它在法律的分析上具有更多优势,法律的博弈方法正在成为法律经济学的主导分析范式。1
首先,交易成本是法律经济学的核心,能够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科斯交易成本概念的外延并不确定,任何现象(特别是那些难以解释的现象)都可以笼统地归结为交易成本所致。博弈论进一步将研究重点放在策略成本和信息成本上。实际上信息不完全和对策行为是我们迄今所揭示的交易成本最主要来源,博弈论将这两种交易成本的生成源泉结合在一起,通过数学工具的运用使分析更加严密和更具可操作性,因为,在经济学中的,可操作的成本概念是机会成本。在科斯的正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不同交易方式之间的相互替代很重要,应该选择交易成本较低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方式之间的相互替代,从个人或经济个体角度看,就是在与他人交往时对不同行为方式或不同策略的选择。利益对立的人与人之间策略问题是博弈论研究的内容,因此博弈论天生就是法律经济学的数学化方法。替代是不同交易方式之间的替代,是人的行为方式或策略之间的替代,由于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法律制度在选择最低交易成本的交易方式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法律博弈论突破了市场本位。科斯尽管强调制度选择的标准是交易成本的大小,但是在基本观念上,他们依然坚持“市场本位”,认为自愿交易是实现效率的最佳途径,即使在“市场失灵”的环境下也不能就此认为政府干预就是比市场更好的选择。波斯纳的分析更是突出了“市场本位”,认为“财富最大化”是法律及其活动的主要价值追求。但是这种“市场至上”观念和以市场价格的一般均衡状态为标准来检验一切制度安排的做法受到了强烈的批评。以一种特定制度的标准来解释其他制度和作为其他制度的改革标准,显然是一种削足适履的做法。博弈论着重强调行为手段对追求目的的适应性,是一种形式理性。在博弈分析中可以没有先验的价值判断。并且博弈均衡的达成有赖于参与人的价值判断,在存在多重均衡的状态下,价值判断的不同可以导致不同的均衡。因此判断制度是否有效的标准不一定限于效率,也可以是效率之外的其他价值追求,如公平等。2只要制度能使参与人的行为在追求价值目标的过程中保持了内在一致的效用(或预期效用)最大化,该制度就是有效的,不必坚持市场本位。
最后,博弈论在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包含进了整体主义的因素。个人主义方法论和整体主义方法论一直是主流经济学和以制度学派为代表的非主流经济学的重大分岐之一。制度学派认为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是形而上学,不切合实际,只分析了人类行为的工具性,没有分析其礼俗性。他们强调影响经济分析行为决策的因素是多元的,应当用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来研究人类的行为模式。制度学派的批评和主流经济学在非市场制度分析上遇到的困难,证明了整体分析的合理性。但如何协调二者始终是个难题。博弈论在坚持个人主义的基础上成功地引入了整体分析的因素。博弈分析是从个人主义出发的,个人效用最大化是分析的起点,并且均衡的达成也是个人最大化行为的组合。但是博弈论中参与人的最大化行为是所有参与人最大化行为的函数,个人的函数中包含了整体的影响。最终均衡结果的生成也是全体参与人共同博弈的结果,而不是单个最大化行为的结果。并且制度和风俗习惯可以作为博弈论框架构成对个体行为选择的约束。因此制度学派所强调部分地包含进博弈分析框架中,实现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初步融合。
4.3纳什均衡与自我强制性
法律博弈论的分析工具是纳什均衡。纳什均衡的通俗定义是:纳什均衡是一种策略组合,给定对手的策略,每个参与人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纳什均衡的重要性来自于其中每个博弈者的策略都是针对其他博弈者策略或策略组合的最佳对策。纳什均衡是以策略之间的相对优劣关系,而不是绝对优劣关系为基础的,这正是策略互动决策的特点。博弈者的最大目标都是实现自身的最大得益,但是在具有策略和利益相互依存性的博弈问题中,各个博弈者的得益既取决于自己选择的策略,还与其他博弈者选择的策略有关,因此博弈者在决策时必须考虑其他博弈者的存在和策略选择。通过先找出自己针对其他博弈者每种策略或策略组合(对多人博弈)的最佳对策,即自己的可选策略中与其他博弈者的策略或策略组合配合,给自己带来最大得益的策略,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其他博弈者策略选择的判断,包括对其他博弈者对自己策略判断的判断等,预测博弈的可能结果和确定自己的最优策略。
纳什均衡应用的广泛性在于纳什均衡的普遍性。纳什定理揭示:“每一个有限博弈(有限个博弈者和每一个博弈者仅有有限个策略)都至少有一个纳什均衡(包含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尽管纳什均衡的存在性仍然限制在有限博弈,但是现实中的博弈都是可以当作有限博弈来解决。这样纳什均衡的存在就是普遍的。纳什均衡的普遍存在性是纳什均衡概念最重要的性质。其他类型博弈的核心均衡概念,如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贝叶斯纳什均衡和子博弈完美贝叶斯纳什均衡本身都是纳什均衡。动态博弈中由于涉及到时间性,我们要考虑可信性问题。可信性概念归结为问题“威胁或者承诺是可信的吗?”在博弈论中一个威胁或者承诺仅仅当该博弈者在适当时间将其实现时符合他自身的利益时才是可信的。假定博弈者是理性的,并且这是博弈者的共同知识,那么推断博弈者只相信可信威胁或者承诺是合理的。这意味着不可信威胁或者承诺不会对其他博弈者的行为产生影响。
纳什均衡之所以在现实中有效则是因为它与一致预测性质的等价性。纳什均衡的一致预测性在于,如果所有博弈方都预测一个特定的博弈结果会出现,那么所有的博弈方都不会利用该预测或者这种预测能力来选择与预测结果不一致的策略,即没有哪个博弈方有偏离这个预测结果的愿望,因此这个预测结果最终就真会成为博弈的结果。“一致”的意义在于各博弈方的实际行为选择与他们的预测一致。一致预测性在博弈分析中重要的原因,主要在于一个博弈方在博弈中所作预测的内容包括他自己的选择,因此博弈方有可能会利用预测改变自己的选择,而具有一致预测性质的博弈分析概念就能避免这样的矛盾,从而是稳定的和自我实施、自我强制的,相应选择也才是真正可预测的。纳什均衡是一种僵局,其他参与人的策略一定,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偏离这种均衡的局面。给定别人遵守协议的情况下,没有人有积极性偏离协议规定的自己的行为规则。
我们对纳什均衡应用的广泛性和有效性不能过分夸大,尽管纳什均衡非常重要,但不是说学到了这种分析方法你就能预测所有博弈的结果(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博弈)。纳什均衡分析仅仅保证有个体理性的智能人的博弈结果是唯一纯策略纳什均衡时的预测。实际情况是纳什均衡分析并不能保证对所有博弈的结果都作出准确的预测。现实中的博弈可能是下面三种情况之一:1,有许多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2,有些博弈是多重纳什均衡;3,博弈方可能是集体理性或有限理性。此时纳什均衡分析就不是绝对有效的。对这些问题有不同程度的解决,例如,实验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成果为寻找有限理性时的博弈均衡提供了支持。一些新的均衡概念,例如,帕累托上策均衡、风险上策均衡、聚点均衡和相关均衡等为多重纳什均衡时的决策找到了方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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