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有资格得到G,(1)其它情况相同,如果他有G比没有G更好,(2)如果对于这点的理由至少部分地是拥有它对他是有益的,和(3)如果有一个人被要求为他提供G(这样对某些人来说,为他提供G至少不只是份外之事)。第二个条件表明资格原则是分配原则。或者它们是理想分配的原则,即基于这个根据,它们的满足将使得其主体(subjects)总体上更好,并且这是能够得到辩护的目的本身;或者它们是工具意义上得到辩护的分配原则,即基于这样的根据,给予其主体以其规定的利益使得他们更好(无论这个原则的满足是否使得其主体总体上更好),这是作为促进某个更进一步的目标的手段而得到辩护。作为理想分配原则的一个部分的资格原则是应得原则。考虑这个原则:按照智力分配。许多人基于工具性根据敦促接受它:给予某个人更多利益至少在某个方面会促进他的福利。即使更聪明的人并不比不聪明者得的更多,他们还是可能在总体上过得更好(更为和睦、谦逊并且乐于交际(socially happy)等)。但无论如何他们并不应得更好——因为他们是更聪明而过得更好,这本身并不是善。然而它可以作为促进某个其它目标的手段而得到辩护。其他人可能将此看作应得原则。为了简化讨论,我将假定平等原则是资格原则,尽管一个人认为均等主义原则包括其它类型的分配原则,我的结论也不会受到影响。
资格原则分成两类:积极的和消极的。积极原则的一般形式是:
(1)所有Fs有资格得到G。
消极原则的一般形式是:
(2)是或不是F与一个人得到G的资格不相关。
这些原则出现在所有理论中,既在均等主义的,也在非均等主义的理论中。什么类型的资格原则是平等原则呢?考虑下面的:
(3.1)所有那些是同等的(equal)F的有资格得到相等的(equal)G。
(3.2)所有那些是同等的F有相等的资格得到G。
对消极原则也可轻易地产生相对应的公式。在(3.1)和(3.2)中提到的平等有什么意义?比较下列陈述:
(1a)人类有资格得到教育。
(3.1a)那些平等(equal)的人有资格得到相同的(equal)教育。
(3.2a)那些平等的人都有相同的资格得到教育。
(1b)聪明的人有资格得到大学席位。
(3.1b)同等聪明的人有资格得到同等的(可比较的)大学席位。
(3.2b)同等聪明的人有同等的资格得到(可比较的)大学席位。
在对根据的规定中插入“同等”,无论在后果的陈述中是否有类似的插入语相伴随,表明根据允许有程度之分,个人具有这种性质的程度是决定他有资格得到何种程度利益(即一个人要求得到利益的强度(3.2a,3.2b),或者一个人有资格得到的利益的数量或质量(3.1a, 3.2b))的根据。
(3.1)和(3.2)是以较性术语表达的一般形式的原则,这里一个人占有作为根据的那种性质的程度,决定一个人的资格或其内容的强度。当排除(3.1)和(3.2)来狭窄地解释(1)的时候,它是以分类术语来表达一般形式的原则,这里,性质(占有它就是根据)不能以不同的程度占有,或者是一个人在什么程度上占有这种性质对于资格并不重要。无疑,均等主义与非均等主义者都希望认同两类原则。
下面形式的陈述稍有不同:
(4.1)所有Fs有资格得到相等的G。
(4.2)所有Fs都有相等的资格得到G。
这些通常相当于积极与消极原则的组合:F是得到G的资格的根据,没有什么可以压倒它。例如,“每个人都有相等的资格得到教育”意味着,只有人这个性质才与得到教育的要求相关。
在多种语境下“平等”和它的同源物(cognates)对这个表达的意义做出不同的贡献。下面的第4和5节将考察某些进一步的情形。但是对于绝大多数而言,这些贡献对于揭示我们正在寻求的平等原则的特有性质无所助益。这并不真正地令人吃惊。所有原则都是一般理由的(组)陈述。一般而论,对满足其适用条件的人,它们都同等地适用。一般性蕴含着适用于一个组的平等。将“平等的”加于一个原则的条件或后果的陈述,并不必然地使得它转变成一个与平等更为相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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