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修辞性的均等主义
一些如(5.2)和(6)的资格原则是设计用来促进一般而论的平等的。我偶尔称这类原则为“严格均等主义的”。由它们所统辖的理论是严格的均等主义理论。本文的主要主张是,西方均等主义传统中的核心思想是严格均等主义的,即为类似于(5.2)或(6)类型的原则所统辖。我不知道有任何的方法可以证明这个主张。在下一节将表明几个重要的均等主义原则都纳入了非歧视性原则。然而不能否认它也能基于其它的根据来援引平等。这也并不令人惊奇:所有的资格原则产生了一个作为偶然副产品的(在某个方面)平等,因为在它们之下所有具有相等合格性的人具有相等的资格。不仅如此,一些原则自然地使用与均等主义没有任何关系的“平等”以及相关的术语来加以表达。如上面所遇到的(3)类型的原则,像“相等能力者有资格得到相等的酬劳”,和其它允许资格的程度之分的原则。
援引“平等”但不依赖严格的均等主义原则的论证与主张是修辞性的。这并不意味着一种贬抑性的意义。平等的这种援引不一定有任何错误的地方。这仅仅是它们不是设计用来促进平等的要求,相反是促进在一些独立有效的原则之下的合格者的那种原因。他们有时候援引平等是为了便利于阐释(如基于(3)类型的原则的要求),通常从我们的文化中“平等”的好名声有所获。上述的平等尊重与关切的原则等,通常仅仅相当于人道主义的主张(在我们的文化中,这种或那种形式的人道主义极少被人拒绝)。这样一种原则可以不援引平等而同样轻易地表达。它们不是设计用来增强平等,而是鼓励对所有得到计算的人类福利的承认。然而给定当前平等的时尚,它们通常以均等主义术语表达。如果这使得它们更有吸引力,则更好。我们所付的代价是智识上的混淆,由于它们的“均等主义”表述明晰性更少,即相对于这个相同原则的“非均等主义”表述而言,更少揭示它们的真正根据:“人是得到尊重的唯一根据”,比“所有人有资格得到平等尊重”是更为明显的表达。
在多种语境下,平等的修辞性援引在语言上是恰当的。一个长辈把药给予健康的孩子而不是有病的孩子,或者欺骗一个孩子而不欺骗另一个孩子,这是不平等地对待他们。同样,一个人对某个人信守诺言但是对另一个人则不信守诺言,也是不平等地对待他们。但是在下面所有这些情形中,当长辈只有一个孩子,当孩子有病的时候,他欺骗他或不给他以药,或者当一个人总是对所有人不守信用的时候,这个错误是相同的。在这种和许多其它语境下,如果他行为错误或对待一些人很坏,而对其他人则行为恰当,控告他不平等对待是允许的。然而,控告他的不平等对待并没有确认错误的性质:它可以是任何错误,它肯定不是产生或使不平等存在的错误。如我的例子所表明的,相同的错误也可以在不涉及不平等的情境中存在。
在这些和许多其它语境下,平等被用来语境地起作用而不是规范地起作用。它指示了情境的特征,其中犯下的错误与它成为错误的那个理由没有任何关系,与它所是的那类错误不相关。这不是说平等的这种援引没有任何论证性的作用。它们有时候用为诉诸情感的论证:看来你承认在一种情形中这种理由的力量,可你为什么否认它在其它情形中的力量呢?有时候它们也表明可以做些事情来改善情况。这里我心中并不如此控告如事物所是的那种不平等中的不平等对待:相对于一个社会中全是穷人来说,在一个只有一部分人遭受贫穷的社会来说,贫穷并不更坏。在两者中它都是相同程度地和由于相同理由而是坏的或者是可遗憾的。只能用来反对两个社会之中一个的不平等指控在这里是修辞性地使用:错误在于贫穷和它伴随的痛苦与恶化,而不是不平等。但是不平等的事实指示出,在不均等的社会中可能有资源可以用来矫正这种情境。
我希望这些评论——它们并不打算穷尽“平等”的用法——证实了我的主张,我是在“修辞”的字面意义上来使用,而不是侮蔑地来使用。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所有这些情形中,过错并不在于不平等,采取的行动不是设计用来获得平等而是某些其它善。
6.严格的均等主义
前面一节阐明了“平等”的一些修辞性用法,即那些尽管表面如此,但有待纠正的错误并不是不平等,对于行动的根据或理由并不在于平等的最大化。关键不要将这些评论的要点与另一些对均等主义发出的批评的要点相混淆:因为所有平等都是在这或那方面,所以它是空洞的,唯一的问题是,人们应该在什么方面平等,无论如何在一方面的任何平等都将意味着在其它方面的不平等。[6]这里已经预设了所有这一切。上一节的意义不是在于我们都在这或那个方面促进平等,相反只要我们依赖的不是上面解释的那种意义上的严格均等主义原则,我们根本就不把促进平等作为目标,它仅仅是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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