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当(1c)和(6a)相冲突时,只要所有人在某种程度上得益,那么(6a)是压倒性的(即不平等是允许的)。
换言之,(C)通常被解读为(A),加上一个解决在(A)的两个成分之间冲突的规则。
7.均等主义的预设
如果道德理论为非歧视性原则所统辖,那么它们是严格均等主义的。这个统辖意指这些原则在冲突的情境中永远不或相对极少被压倒。在一种意义上,这意味着均等主义原则在这种理论中是最重要的。在另外一种意义上,这些原则是次要的,因为它们仅仅调整主要的资格——对于机遇、幸福和福利等——原则的应用。均等主义观点可以在他们认同的均等主义原则的细节上不同,也可在基本的资格原则上不同。但并不是每个资格原则都可以形成均等主义理论的根基,因为不是每个资格原则都能被非歧视性原则所合理地调整,仅仅是非饱和原则能够。
一个饱和原则是要求在某一个特定的时刻能够及时地被完全满足的原则,这样无论如何它们不可能在更高程度上被满足。一个不可饱和的原则是这样的原则,在原则上它总是可以得到更多的满足。比较:
(E)全部有资格得到最大的快乐,与(F)全部有资格满足他们的需要。
可以理性地认为(F)是可饱和的,然而(E)不是,即在某个时刻,个人的所有需要得到完全满足是可能的,但他总是能够拥有更多的快乐。对于冲突的情境,可饱和的原则具有不同于不可饱和原则的意义。一个人离饱和点越远,一个人对于他有资格得到的东西的要求就越强。那些对G的需要满足得少的人具有更强的要求来得到下一个G。对于不可饱和的原则来说,没有类似的方式来评估理由的强度,因为没有一个饱和点,一个人离它的距离可以度量。在许多情形中,谈论度量它到一个零点的距离也是没有意义的;“一个根本没有快乐的生活”并不具有太大的意义。在这种情形中我们判断互竞理由的强度是通过比较性判断:那些具有较少的人具有较强的要求等。这恰恰是非歧视性原则告诉我们要做的,我们也通常也正是诉诸这种原则来调整不可饱和原则的应用。
认为非歧视性原则仅仅只有一种用途,即调整不可饱和的资格原则的运用,这是错误的。它们有极其多样的其它用途,特别是作为教育性机制。在小的和亲密的群体中,它们也有象征的和表达性的功能(如当一个人拒绝一个利益是因为他的朋友不能享有它)或者是具有象征价值的地位(如总统等)。它们可以具有其它合法的用途,但是无疑它们最重要的政治用处是作为均等主义理论中的均等主义成分。一个严格的均等主义者将以非歧视性原则为分配理论的唯一根本原则——而不是视它为调整独立的、不可饱和的原则的应用。但是这种单纯的均等主义立场具有太多的愚蠢后果而无法严肃对待:仅当和因为没有任何人受到伤害等,它们才认为一个人有资格不受到伤害。换句话说,它们不允许对于接受者的任何独立的善与恶。他们资格的唯一根据是关系性的。更为合理的均等主义理论由不可饱和的资格原则与调整它们的运用的严格的均等主义原则(它们本身是可饱和的)所组成。
严格的均等主义受限于不可饱和的原则,这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单纯的逻辑技术的结果。严格均等主义的不可饱和原则的预设揭示了它对于个人的消费者观念的承诺(如我修辞性地称它)。对于个人的消费者观念的承诺正是严格均等主义理论的主要弱点。但这是一个大的论题,它是一个不仅仅影响到均等主义,而且影响到所有基于不可饱和的原则的道德理论,更为显著地是所有功利主义的变体。故在此我将不讨论这个问题。我将以试图表明为什么严格的均等主义预设了人的消费者观念来做结,即使这点我也将只是进行例证。
绝大多数盛行的均等主义原则属于四种类型中的一种:(a)全部有资格得到平等的尊重;(b)全部有资格得到平等的机遇;(c)全部有资格得到平等的福利;(d)按需分配。如我们所见,平等尊重的原则是人道主义的认可,一般而论它们是二阶的原则,即哪类原则的陈述是可接受的。它们本身并不是确定特定资格之根据的资格原则。人道主义意味着,因为所有人都得到计算并且各种资格是为了所关涉者的善,因此它们必须不把任何人排除在外。平等尊重的支持者在它们中间看到的不仅仅是这里所表示的,因为他们着手发展一种善的观点,并且视这种善的观念为尊重原则本身所蕴含。然而,将一个人的实质性的福利学说(当一个人过得好时)同有资格者应该包括所有人的原则分离开来,这是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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