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的诸原则
约瑟夫.拉兹
【全文】
本文并不是关于平等的。它是关于均等主义(egalitarian)和平等的原则的。我并不讨论或质疑人们在何种意义上是或应该是平等的。我也不打算探求任何这样的主张,即人们在这或那方面是或应该是平等的。然而,我将试图解释,在什么意义上政治道德可以说是均等主义的,并且掀开均等主义的预设。
我们的出发点是在西方均等主义传统的文化遗产中的生活(existence)。某些道德的和政治的理论被认为是均等主义的。我将表示人们应该区分开修辞性的与严格的均等主义理论,后者为某类原则的特殊作用所标识,在其框架内我把这类原则称为平等原则。这点将逐渐明朗化,即平等原则成为了许多非均等主义理论的一个部分,在所有这些理论中它们构成了一个均等主义的成分。只有当平等原则统辖一个理论的时候,这个理论才是严格的均等主义理论。
1.问题
我们假定有一种能够分辨哪个理论是均等主义理论的前分析的——自然的——能力。这就是我们能够认识到某种理论属于某种历史传统的能力。借助在这些理论中占优势的特殊类型的原则,我们目的在于解释它们的均等主义特征。换言之,我们将借助这些理论所蕴含的某些重要原则的均等主义特征来解释其均等主义特征。第一个任务是找出哪些原则可以被有用地视为平等原则。我使用这种有条件的表达,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只根据原则的一般性的话,绝大多数原则都可以视为平等原则。我们正在寻找这样的原则,第一,它们以所有其它原则都不具有的某种方式与平等相关;第二,它们能够解释均等主义理论中的均等主义特征。
我们刻画成是或不是均等主义的理论都是道德理论——是仅仅忽略了赋予责任(即赞扬与责备)的学说之外的完备道德理论。如果这些理论蕴含了关于一个人应该做什么(仅仅基于道德考虑)的所有问题的回答,以及对这些回答的完备辩护,那么它们是完备的理论。自然地,实际上为哲学家所讨论的绝大部分理论只是框架性理论,即只对某些这样的问题提供答案,并且对其它可接受的答案施加约束。道德理论是得到了辩护的原则组。原则通常被描述为规定了适用条件和规范性后果的规范性陈述。其它情况相同,当适用条件得到满足时,就会得到规范性后果(如,某人应该以某种方式行动或具有某种权利)。原则只具有显然(prima facie)的力量。
由于不同的陈述能够规定出在外延上等价的条件,因此最好把原则看成,为了适用于相同规范后果而设计出的、在外延上等价的条件来确认的各类陈述。[1]类中的每个陈述都陈述或描述这个原则,但不是所有的陈述都很明晰(perspicacious)。如果陈述所确定的适用条件也是其规范性后果的根据,或者指示了这个根据的性质,那么它是一个明晰的陈述。规范性后果的根据是能够辩护那个后果的理由。陈述的适用条件很少能够确认完全的根据。假定以平等尊重来对待某类生物的理由是,他们能够拥有其本身的形象(如他们所是和如他们想要成为的那种形像),并且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安排与控制自己生活的进程。那么这是其规范性后果的根据。但是原则很少以这种——它的明晰的——形式来陈述。相反,它一般被表述为“所有人有资格(entitled)得到平等的尊重”。相对于上面的陈述,这较不明晰,但是它比“所有的无毛两足生物有资格得到平等的尊重”更为明晰。相对于上一个陈述而言,它更好地标示了根据的性质。当参考原则和它们的形式时,我们应该记住其完全明晰的陈述,尽管这个例子——因为简洁的理由——将仅仅是相对明晰的。
道德理论包括两个(重叠且相互关联的)部分:德性学说决定一个人必须如何行动,以及如何过道德上有德的生活,福利(wll-being or welfare)学说决定为了他人的福利应该如何对待他们,以及谁有责任来这样对待他们。德性学说关注行为者的善,福利学说则关注一个人的善作为他人行动的对象。我与其他讨论平等的作者一样接受,平等的原则是福利原则。福利原则本身有两类:总和原则(管辖利益与资源的生产与保存)和分配原则(决定了它们在相关者之间的恰当分配)。我将假定分配学说统辖总和原则。根据利益与资源的生产与保存而言的目的,是对于实现理想分配而言必要的那些目的。[2]理想分配的原则(即利益的最好或最优的分配)是分配学说的根基。其余的原则是安排责任和设计策略来实现理想分配的原则。我再次采纳共同的假设:理论的均等主义成分是在它的分配原则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