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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的诸原则

  平等机遇的原则比其它的原则遇到更大的定义问题,因为最终只有基因的同一性与环境的每个特征的同一性才能提供平等机遇。一旦已经提供所要求的那种澄清,这些原则在某些人的手上可以视为变成了需要原则(d)的扩展,在另一些人的手上变成了被弱化的福利原则(c),在绝大多数不关注确保平等机遇的冲突情境中让步。
  “按需分配”[8]是一个可饱和的原则,一般而论无法成为完备福利学说的唯一原则:一旦人们的需要已经被保证之后,对于额外的资源可以怎么办呢?即使当不是所有需要都已经被满足了,但是那些不能用来满足这些需要的其它资源又怎么办呢?这些并不单纯是修辞性的问题,它们是所有富裕社会都面临的问题。即使都同意需要的满足应该优先于所有其它的原则,明显地一个人也还是需要其它的原则。当福利解释为可饱和的概念时,对“所有人得到平等福利”的学说也可说相同的话。例如,有种幸福的观念,据此一个幸福的人不可能再幸福了。尽管额外的快乐或满足不能使得一个幸福者更幸福,或者以致能够对他的福利做出贡献,但总是可能有越来越强的快乐或者具有更多的偏好得到满足,这是真的。但是也存在平等福利学说的不可饱和的解释,据此一个人得到更多的净快乐,他过得越好,他的福利就越大。这是更为共同的解释,它也是上面和下面所假定的解释。
  平等的福利学说把资格基于消费的能力——仅仅是一个得到更多快乐的能力来为他对于具有更多快乐的资格做辩护。相同的话对需要原则并不为真。首先,需要的满足对于生存,以及作为一个人来行使功能的能力是必要的。其次,这个原则只是完备福利学说一个部分,它必然包括其它的不仅仅是基于消费需求的原则。作为融贯学说的一部分,需要原则本身从学说的其余部分,即从不是基于消费者需求的原则那里获得力量与辩护。平等福利学说,作为一个完备福利学说本身并不是由超越消费者需求的任何其它东西所辩护的。这恰恰是它不得不包括非歧视性原则的理由。作为不可饱和的和仅仅对以需求或消费者满足的强度为根据来确认消费者项目的原则,它必然导致由边沁的功利主义所例示的扭曲的人道主义。为了避免这点,它必须为严格的均等主义原则所支持。另一方面,需要原则作为可饱和的,并且不是基于消费者需求的,并不需要从严格均等主义原则得到任何机制性支持,仅仅只在修辞性意义上是均等主义的。
  因此严格的均等主义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支持体现为人的消费者观念和类似它们的不可饱和的原则,它预设了当代社会的最常见的然而却非常可疑的三个信念:人道主义与除了以主观享受能力为基础的资格之外的任何资格不相容,并且欢迎如此认为的那种资格;宽容(或道德怀疑论)导致了福利的透明性原则,即受到较小的限制后,当且仅当一个人相信他过得好,他才过得好;一个人具有一个目标是对他来追求它的很好的理由,因此(因为人道主义原则)是别人帮助来追求它的理由。如果严格的均等主义理论受到这样的反驳,它们荒谬地关注的不是其均等主义成分,而是它们和许多其它类似于功利主义的道德理论共有的资格原则。[9]
  
【注释】 “原则”有其它的用法,但在此与我们并不相关。例如见我的“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 Yale Law Journal, 1972, p.823 and p.838。

牺牲理想的分配,并且宽容更大的不平等是可以得到辩护的,如果这能够在某个总和目标上得到增强,但是仅仅当这将使得它能够使得在分配理想的其它方面更为一致,例如,更多的人将享有更多他们应该有的东西。也回顾“利益”是广义地使用的,包括机遇、对他人的关注、关切与尊重等,而不仅仅是“物质利益”。

我并没有假定所有人道主义理论的分配原则是资格原则,人道主义也不应该被理解为排除了基于特殊关系(如双亲等)的特殊职责(duty)。

例如,如果这种原则基于忌妒或边际效用递减得到辩护,并且如果这些原则并不被认为是确立资格。

能够存在其它类型的共享(6)的本质特征的非歧视性原则。例如,如果一些非Fs有G,那么所有没有G的Fs有资格得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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