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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与费的法律界限

论税与费的法律界限


王桦宇


【摘要】公共财政下税与费的概念辨析和界限厘清是政府怎样提供公共产品和如何行使公权力的预设命题和法理前提;税与费的理论基础在财政学、政治学和私法学等不同层级分别有相应的解读和意蕴;通过对现代社会税费实践的考察可以得出税与费在本质、属性和功能等方面均有显著的差异;在宪政国家的背景下应当树立适应法治财政秩序的税费规制理念、立法层级和设计路向。
【关键词】公共财政;税费界限;政府;纳税人;行政收费;立法规制
【全文】
  目 次
  一、税与费的概念界定
  (一)税的两种定义方式
  (二)费的概念和分类
  二、税与费的理论框架分析
  (一)公共产品理论下的产生基础
  (二)公民社会理论下的观念透视
  (三)抽象之债模型下的法理评判
  三、税与费的实践样态比较
  (一)外在表征与税费属性
  (二)内在取向与税费本质
  (三)现代社会中税费的功能延展
  四、税与费的法律规制探讨
  (一)规制理念:以什么为中心?
  (二)立法层级:立宪还是一般法?
  (三)税费制度设计的思路与建议
  五、结语:税与费的秩序重构
  税与费的界定与区分是财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它可以说明公共收入与支出之间的普遍性和特定性。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税与费关系也一直是理论界非常重视的话题。从财政学的角度来看,税与费尽管在征收方式、征收时间、征收目的和成本收益原则等诸多事项上存在不同,但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两者都具有筹集财政资金、提供公共产品和克服市场缺陷和外部性的功能。就此而言,税与费在财政理论的实质层面依然是统一的。然而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由于税与费的概念差异以及理念阻隔,无论是从理论框架的产生和构建来看,还是从实践样态的表现和发展来看,税与费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法律界限,这也使得立法对于税与费的规制,体现为不同的基本原则和差别化的具体制度。
  一、税与费的概念界定
  (一)税的两种定义方式
  关于税的概念 ,历来学者们观点不一,但大致可以从财政学和法学两个角度归纳。站在财政学分析的立场上,有的学者从财政收入取得原因和途径的思路出发,将税界定为“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有的学者从分配关系的本质出发,将税定义为“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人民创造的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 还有的学者借鉴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说的观点,认为税“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等等。
  我国法学界对税的理解大都遵从财政学的思路,仅仅从财政收入的角度观察税收的特点,将其定性为国家的权力或者纳税人的义务。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还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不过近些年来,也有学者从法学的角度对税进行界定和描述,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站在宪法的角度和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立场上,认为税的含义在于国民基于宪法的规定,“对符合宪法(福利目的)理念所使用的,遵从合宪的法律所承担的纳税义务”。 这种将收入和支出相结合的税收定义,明显取自宪法的立场。它从国家权力来源及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层面展开辨析,对公平正义的法理在税收领域的运用进行理论重构,是税法学意义上的大胆革新和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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