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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立场分析——兼论法教义学立场之确立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立场分析——兼论法教义学立场之确立


王旭


【全文】
  导论
  近年学术界以“研究范式”为对象,对中国行政法学的知识生产过程进行了诸多分析[1]。一个代表性的主张是:支配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三个基本范式是政法法学、立法法学与社科法学。[2]本文欲进一步指出,行政法学这样三个研究范式之间并不存在根本差异与 “不可通约性”,因为它们背后可能受着同一种更为根本、反映研究者主观态度与意向性活动的“研究立场”支配。而“以法为研究客体”的法学,其研究立场之确立,则在根本上取决于“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法规范”。[3]
  诚如阿列克西的理解,一个理想的法规范概念当包含内容正当(价值要素)、有效权威颁布(规范要素)与具有社会实效(事实要素)三个层面[4]。因此,以规范为中心,如何处理价值与规范、事实与规范这样两组关系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学的一般立场[5]。
  笔者认为,围绕行政法学研究中价值与规范、规范与事实这样两组关系的主观处理之不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形成了不同的研究立场:在这里,究竟是围绕规范的适用,在适用中来动态处理规范与价值、规范与事实的关系;还是脱离规范的适用,以静态的立场来处理规范与价值、规范与事实的关系,可以将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立场区分为法律教义学的立场与法律政治学的立场。笔者将指出,中国行政法学的教义学立场还不分明、完整与成熟,而法律政治学立场则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之主流。文章正欲通过分析这两大立场的内涵与特征来探求中国行政法学知识生产过程的状况与问题,并为确立一种圆融了事实与规范、调适了规范与价值,徜徉在科学与政治之间的行政法学之教义学立场而鼓呼。并认为这是一种可以作为我国行政法学主流立场之辅助与补充的重要立场。
  一、中国行政法学的主导研究立场:法律政治学立场
  (一)此一立场的基本内涵
  笔者以法律政治学立场对称法律教义学立场,作为对中国行政法学的主导立场的概括。其核心含义在于:在研究者一定的政治价值观念支配下,追求行政法社会改良、社会进步与社会控制的工具理性与政治属性,其内涵包括:
  第一、在处理价值与规范的关系层面,法律政治学关注价值观念的直接奠基或价值在立法中的预先设定,而不关注规范本身或不关注价值在规范适用与具体个案中的动态实现。也因此可区分为两种更具体的立场:政治——价值奠基定向的立场与立法——规范预设定向的立场。学者概括的“政法法学”与“立法法学”两种范式正是这种价值思维的表现。所不同的是,“政法法学”的首要特征是离开规范而谈价值,首要目的是价值奠基,首要途径是语词的正当化。最典型的例子如80年代行政法学者投身参与的“法治与人治”语词的大辩论,2004年以来学者们对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解读。其背后的逻辑正是要通过语词的正当性确立来肯定语词背后的价值[6]这样一个奠基本质上就是行政法学者通过观察当其时的政治现实与历史教训,在近代中国流行的种种政治价值中,代替政治主权者进行价值奠基与决断。
  “立法法学”的首要特征是通过立法而预设价值,首要目的是价值执行,首要途径则是大规模立法与制度建设。与“政法法学”不同,“立法法学”看到了价值奠基不是终点,关键是要不失时机的将这种确立的价值通过制度建设而兑现为具体的法律规则,至少在形式意义上实现“依法行政”这一整体价值目标,因此价值执行与落实变得更为重要,而手段当然只能是提供立法方案,并抓住机会来落实。因此,从预先设定价值这一立场而言,这样两种主流范式其实是如出一辙,并无根本区别。法律政治学配合中国之社会转型将一直成为主流。
   第二、在处理事实与规范关系的层面,法律政治学关注外部抽象的社会事实,而不关注与规范适用相关的具体案件事实。它强调对政治观念、立法需求、立法实效的这些宏观社会事实的观察并参与立法与法律完善,而不强调对规范与具体案件事实在裁判过程中的动态联系与彼此作用的关注。阿列克西在概括当代法律研究者的姿态时以司法的立场为标准提出 “参与者”类型。并指出 “参与者”姿态的典型是法官。[7]“法学研究者、律师和其他利益相关公民,他们最终关心的是如果要得到一个正当的裁判,法官应该如何适用法律”[8]可见,按照阿列克西的理论模型,研究者的参与者立场实际上是一种“司法参与”:即要把关注之重心放在法律规范适用之正当性之上,也就是要放在一个法官的位置与角色情景中,要将自己放置于法律适用的前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法律政治学立场采取的则恰好是一种政治——立法参与立场:先是对事实与规范进行观察,然后再参与规范的制定与完善。此种参与是在更广阔的社会空间中,运用法学知识、社会资源与政治智慧来进行的社会参与、政治参与和立法参与,而不是类似于法官角色思维的“司法参与”。
  政治参与表现在,“政法法学”对社会政治现实观察,敏锐捕捉时代信息与历史潮流,以及国家行政法制建设的总体状况,并以写作带有较强政治色彩文章的方式来直接参与到为法治与依法行政鼓与呼的行列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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