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我国台湾地区表现得更为明显。对比表1和图2可以发现,在1980年(台湾出现第二次石油危机)、1989年(台湾第一次金融风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三个时点附近,台湾地区的GDP增长率变化幅度较大,说明此时经济运行状态不稳,而同期诉讼率正处于较大攀升的转折点。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伴随着工业化的推进,诉讼率快速上升是必然的,但到了工业化成熟时期诉讼率将保持平稳,甚至慢慢下降。(2)诉讼率与经济发展的平稳性呈负相关状态。
表1 台湾地区(1980—2002)GDP增长情况[9]
年度 80 85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2000 01 02
GDP增长率 7.3 5.0 5.4 7.6 7.5 7.0 7.1 6.4 6.1 6.7 4.6 5.4 5.9 -2.2 3.6
(二)所有制变迁的因素
诉讼率与所有制形式之间似乎并无直接联系,然而仔细审视因所有制变迁而带来的社会法律关系主体格局的变化,就会发现所有制变迁也是影响诉讼率的主因素之一。从1997年开始,由于“十五大”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等问题的认识实现了根本性突破,特别是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要进行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改组,国有企业非国有化的步伐大大加快。1999年以来私营企业的数量以年均47%的增长率急速发展,同期国有企业的数量以年均14%的速度下降,国企与私营企业数量呈此消彼长的态势,至2002年私企的数量更是完全超过了国企。[10] 这种变化对民事诉讼率的影响在于:国有企业与私企提起诉讼所追求的目标是不完全一致的,前者起诉时往往不计成本,对诉讼结果也不是非常介意,重要的是通过诉讼使得企业财务账目得到符合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处理,体现管理者的工作姿态和成绩。而对于后者,提起诉讼是一个自利的理性个体,诉讼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必须考量诉讼的成本收益。高额的诉讼费用和诉讼迟延使人们不得不理性地计算诉讼的成本,人们开始意识到法院不是万能的。因此,从图3[11] 中我们不难发现,诉讼率变化的方向、速度与国企数量的变化轨迹非常接近,与私营企业数量变化方向相反。可以肯定的说,诉讼率在1999至2003年间的逐年下降与所有制的变迁,社会对待诉讼的态度日趋理性高度相关。
(三)法律文化的因素
社会经济发展与诉讼率之间高度相关,这种影响不是GDP直接作用的结果,而是经济发展引起的社会变迁作用于人们的生活、交往所致。首先,随着社会现代化,社会关系逐渐由复杂关系向简单关系转型,人们对诉讼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变化。美国学者格鲁克曼(Gluckman)首先提出简单关系和复杂关系的划分,认为在复杂关系中,当事人有很多相互控制的方法,因此较少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而在简单关系中,诉讼则是解决争端的主要方法。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程度的节奏加快,人口流动日渐普遍,传统农业社会逐渐被现代商业社会所取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远,人际关系趋于简单化。因此现代社会比传统社会具有更高的诉讼率。台湾苏永钦教授等对台湾民众进行的问卷研究也证实了这个观点,在“互助会被倒了五十万元,会如何处理”的问题中,都市型民众(大多住于城市地区)有56.8%的人会委任律师或上法院,但乡村型民众(大多住于乡村地区)愿意委任律师或上法院的民众比率只有38.3%,[12] 城乡间存在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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