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9年开始,为了适应改革开放需要,我国对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以惊人的速度制定了大量新的法律规范。[19] 在立法不遗余力地把更多的利益和愿望变成权利的同时,人们的权利意识也日渐觉醒,权利受到侵害不再无法可依,于是越来越多的诉讼有机会被提起。为了从实证数据中获得对上述判断的分析与支撑,可以将我国二十几年来的立法数量变化情况与诉讼率变化情况进行对照。虽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总数仅占同期全国所有法律规范数很小的一部分,但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在整个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完整性和独立性,是调整人们权利义务最重要的规范。因此,以历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情况作为讨论样本,具有较强的指标意义。如图4[20] 所示,诉讼率变化情况基本与立法数量变化轨迹相吻合,从1983—1998年,六至八届人大期间立法数量快速增长,同期诉讼率也快速上升,到了1998—2003年间,立法数量略有下降,人们的目光由法律规范的数量投向立法的质量,开始追求“良法之治”,而同期诉讼率也基本保持稳定。可见,诉讼率与立法数量之间存在着正相关的联系。
(五)司法制度的因素
1. 司法的公信力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是审判质量和公众对司法的认知程度。有观点认为,反映审判质量高低的一个主要指标是上诉率。笔者统计计算出1990年至今我国民事案件上诉率的变化趋势,发现上诉率从1990年的34.2%逐年下降到1998年的18.3%,后基本稳定在19%左右。这是否就意味着法院审判质量日渐提高,审判技术趋于成熟稳定?恐怕还不能就此得出结论。上诉率的降低固然有可能因为初审审判质量提高,不需要上诉;但同样也可能因为当事人对审判质量失望、对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救济丧失了信心,不愿再上诉。实践中为避免上诉的费时费钱,双方情愿在执行中做出一定让步或为避免交上诉费而直接申请再审的情形并不鲜见。
为得出更为准确的结论,我们不妨分析一下案件上诉后的结果,图5展示了二审和再审对初审审判质量的评价。从中可以看出,二审程序十几年间发展的轨迹是判决维持率稳中有升,改判率稳中有降;而就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变化的趋势恰恰相反,判决维持率明显下降,改判率大幅上升。我们似乎得到了两个完全相反的推论:就前者论,审判质量应当是提高了,而根据后者,审判质量却在下降。其实,二审对初审结论更多的采取肯定态度,是由于基层法院在判决前往往已经“请示”了上级法院的意见,很多时候初审判决就代表了二审法院的态度,上诉审时自然不会轻易改变。从这个角度说,再审的维持率与改判率恐怕才是真实的反映了审判的质量。而且,再审的提起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或者地方政府、人大等机关移送的涉诉信访案件,与二审相比,审判监督程序有了来自外部的监督。故此,我认为虽然近年来法官的业务水平在提高,但当今社会日新月异,经济生活日益复杂,案件难度、数量大大提升,现有的业务水平进步的速度赶不上社会的需要,审判质量未能有效提高,对法院的不满于是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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