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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率:主要影响因素之分析

  此外,公众由于对司法认知的有限,对司法存在过高的、不当的期待,而且随着立法的日益精深、被司法实践所遵循的规则与公众的法意识差距拉大。[21] 这些因素都将影响公众对司法的评价,正式的司法制度对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越来越受到怀疑,这必将影响人们对诉讼的使用。
  2. 诉讼周期的长短
  诉讼迟延是抑制人们使用法院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限,案件的实际诉讼周期相当漫长。虽然统计显示法院每年一审案件审限内结案的占98%以上,但甚至肖扬院长都承认这个数字有“水分”。[22] 事实上,只要依法办理了延长手续,就不算超审限,而这个手续很简单。更进一步讲,关键就在于各地高级法院对超审限的态度,最高法院不可能(也没有这样的条件)对基层法院一审案件是否超审限进行检查,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由于某些正当或不正当的原因,暂时无法结案,只要高院同意,对基层法院和案件的承办人而言,就不会存在什么不利后果。“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漫长的诉讼周期使当事人身心疲惫,厌恶诉讼;而且不少法官都承认迫于审限的压力,许多案件办得有些粗糙,仓促判决不仅影响了判案品质,更影响了当事人使用法院的意愿。
  3. 判决的实现程度
  债务纠纷中,被追债的一方常常态度强硬、有恃无恐,常见的说法是“你告吧,告了也没钱”。他们“恃”的是什么?就是现行司法制度广为诟病的一个难题——执行率低。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案件难以执行,为了追求结案率完成考核指标,很多法院以发债权凭证的方式结案。从学者的调研来看,执行中实际能按判决金额执行到位的只有1/3,[23] 也就是说,胜诉方即使拿到法院判决书,能否真正实现债权、多久能实现债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合作与否,债务人往往以此取得讨价还价的优势,实现少付欠款的目的。既然如此,故意违约自然就成了债务人的最优策略。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完全的执行,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在某种程度上激励了侵害人的违法行为,使人们对法院审判丧失信心。因此,由于诉讼缺乏保护合法权益的实效性,当事人将倾向于减少使用法院的频率,近年来诉讼率有所下降与此密不可分。
  4.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达程度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一个零和博弈(zero game),一方之所得为另一方之所失,诉讼的结果只是争议标的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没有创造新的财富。更为重要的是,只要进入诉讼就存在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诉讼永远是一种负价值。既然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是一种非合作博弈,理性的人自然会选择“在法律的庇护下讨价还价”以非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民事诉讼的存在,现实地提高了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的适用概率和使用效果。当事人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更偏好何者,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种ADR机制的发达程度决定的。即各种ADR能否真正与诉讼这种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相竞争、抗衡。非诉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谈判等等,本文仅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例,分析其对我国诉讼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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