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急于对民事诉讼改革的取向和措施给出明确的结论,而是旨在通过对实证数据的定量分析,为改革的政策调整提供比以往的定性分析更为准确的依据,并期待唤起对实证研究的重视,同时为进一步探讨留出空间。
二、影响诉讼率之宏观因素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因素
社会经济发展对诉讼率的实际影响如何,两者间是否存在着一种线性关系,引起了很多学者的研究兴趣。Jose Toharia在“经济发展和诉讼:西班牙的情形”一文中指出,1900—1970年间西班牙的经济增长与诉讼率成反比,经济迅速增长的同时,诉讼率并未上升,而是趋向稳定甚至有所下降。[5] 无独有偶,瑞典和丹麦1930—1970年的一审民事诉讼情况进一步证实:[6] 在工业化初期,法院的审判数量较低;但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诉讼率迅速提高;到了工业化成熟时期诉讼率开始稳定并趋于降低。
那么我国诉讼率变化情况是否也能验证上述结论呢?图1[7] 直观的展示了我国大陆地区改革开放至今经济发展与诉讼率变化之间的关系。这里我们用人均实际GDP[8] 作为经济发展状况的代表参数。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诉讼率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78—1989年。这11年间我国诉讼率随着GDP的升高快速上升,由每十万人31.2件,发展为每十万人221.4件。这说明经济的快速增长导致了社会关系领域极大的调整、重构,改革产生的冲突与矛盾推动着诉讼率的上升;第二阶段是从1990—1996年。1990—1992年间诉讼率首次出现下降,并呈短暂稳定态势,其中原因可能是由于此时正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治理整顿”时期,市场经过整顿,投机、违法行为受到一定的遏制,经济案件数量首次降低。从92年起到96年,诉讼率又以较快速度增长,究其原因一方面经济仍处于工业化的高速发展期,GDP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攀升,伴随而来的是纠纷数量的持续增加;另一方面恐怕和此时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社会背景不无关系,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空前高涨,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被认为是一种进步的表现,整个社会文化环境对诉讼持的是激励褒奖的态度。第三阶段是从1997年至今。1997—1999年的诉讼率一直稳定在每十万人386件左右,2000年开始至今,更是出现了明显下降的趋势。此时我国大陆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工业化已然成熟,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供给不足变为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由于社会关系领域经过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剧烈变化至此已经较为稳定,市场日益规范,契约的模糊性下降,纠纷的数量随之减少;另一方面,经济体制的变迁开始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意识之中,由不计成本地追求过程的意义、抽象的价值理念到更多地关注结果利益,人们对诉讼的态度趋于现实,诉讼率的稳定乃至下降也就不足为奇。
由此可见,我国诉讼率的变化同样验证了西方学者对于诉讼率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之间关系的结论,诉讼率与我国人均实际GDP呈高度相关。需要指出的是,两者间的相关性不仅表现在经济发展的水平对诉讼率的推动上,经济发展的平稳性对诉讼率也有很大影响。从图1我们发现诉讼率增幅最大的是1989年和1996年,而1989年正是我国通货膨胀相当严重的一年,社会环境也比较紧张,各种矛盾尖锐;1996年我国经济运行中面临通货紧缩的困境,处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前夜,虽然从GDP总量看继续保持上升,但年内经济波动幅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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