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是如何形成的——从哈耶克的“自发演化论”开始
吴元元
【摘要】哈耶克的“自发演化”论是分析规则形成的重要范式之一。然而,在现实场景中,自发形成之规则的粘滞性、非帕累托效率性、以及浓厚的“地方性知识”色彩导致其无法证成自身的充分合理性;更重要的是,由于难以成就一个以交织紧密之群体为支撑的记忆机制,个体日益疏离化的现代工商社会无从提供规则自生的理想土壤。反观历史,规则往往不是单一自发演化的产物,它的形成是包括权力在内的诸要素纠缠交结的混生过程。在当下中国社会情境急剧变动、分工深入推进的约束性条件下,权力可以发挥“产出”规则的比较优势。
【关键词】自发演化;粘滞性;非帕累托效率;地方性知识;记忆机制;权力
【全文】
近年来,随着国内一系列介绍、研究哈耶克学术思想的译著、专论的问世,哈耶克以“自发社会秩序”为代表的演进主义学术理路日渐为中国学界所熟悉,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后者的研究范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与其“自发社会秩序”的社会理论相勾连,哈耶克以导源于休谟、斯密、弗格森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理性不及”知识观为前提,对作为“自发社会秩序”之支撑的规则*提出了无意识的、类似于生物进化的自发演化范式,在发生学的意义上,开辟了观察规则的一个迥异于笛卡尔建构唯理主义的进化论视角。
然而,一种分析框架的提出并不必然等同于分析对象本身。当我们把视线从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转移到现实场景中时,哈耶克的判断常常遭遇来自社会约束条件的、对于规则自生进路而言无法绕过的一系列追问:自发演化是否为有效率规则唯一可欲的形成路径?自生而成的规则是否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阿喀琉斯之踵”?进化以外的其他力量能否在规则形成的“演员表”上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
本文即是一个试图回答以上质疑的努力。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一个竞争性假说:规则往往不是单一自发演化的产物,它的形成是包括权力在内的诸要素纠缠交结的混生过程;权力可以发挥“产出”规则的比较优势。在社会情势急剧变动的约束性背景下,本文的回答和延伸或许暗含了对于当下中国的规则生长、以及附着其上的自由秩序更具现实价值的意蕴。
一、自发演化:哈耶克视野下的规则形成路径
从人类构成性“无知”的知识观出发,哈耶克指出,规则的形成是一个缓慢的长期进化过程,其间关涉众多的知识。首先,知识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它始终处于流变之中——从时间维度来看,知识永远是“特定于具体时间的”, [1]是一种附着于个体的、高度情境化的知识;其次,除了可以编码化的明示知识外,知识系统中还包括难以转变为话语、或者转变起来不经济的默会知识,它们更多地是个体在实践中“习”得而非“学”得的、内化于个体自身的技巧。所以,任何个体均拥有他人理性不及的知识优势,这一知识分布的离散化状态决定了任何权力中心均不是对个体决策者的效率替代。“正如计划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经济活动的一切知识或信息,不能获得关于人们偏好的一切知识一样,任何法治建设的规划也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知识和信息”,[2]规则进化过程纳入的知识“远远超过了任何一个人所能完全知道者”,因此,规则既不是超验意志的决定亦非人之理性设计的结果,只能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非设计的结果”。 [3]
与自发演化观相应,哈耶克以是否涉及权力要素为标准,将社会规则界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前者是经由那些偶然采用了某个行动策略的人们在一个不知其由来、亦不知其所终的缓慢过程中不断的试错互动而来,它们是社会在长期的文化进化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产物,是一种自生规则;而后者则是由权力中心或立法者设计、规划、或采取其他方式供给的制度安排,其往往表现为特定组织的特定规则,是仰赖于权力等外部要素形成的外生产物。[5]在哈耶克的分析脉络中,不同于服务特定“组织秩序”的外部规则,自生而来的内部规则才是真正“有助于自由或内部秩序”[6]的制度装置:
其一,内部规则“适用于数量上未知的未来情势”[7]的抽象性使个体能够更好地运用离散化状态的知识。“内部规则并不预设一个发布者的存在,而且也不具体指向一种特定的或具体的行动”,[8]其关涉的毋宁是未来无数个高度不确定的情境,这就为行动者自主运用他人理性不及的个体知识开放出一个可能性空间。
其二,从其抽象特质延伸开来,内部规则是目的独立的而非目的依附的[9]。内部规则是从较小群体“以渐进的方式扩展至越来越大的群体的,而最终普遍化至适用于一个开放社会的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些成员不具有具体的共同目的而且只服从共同的抽象规则”,所以,“它们在不断演化和扩展的过程中必定会摆脱它对所有特定目的的指涉”,必定“只服务于或有助益于人们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追求不尽相同的个人目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