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格尔的抽象法阶段,本质与现象是分离的,现象可能符合本质也可能不符合本质,与本质不符合的现象是假象。他认为不法就是这样的法的假象,本质的东西是自在的法,扬弃了不真的假象才能达到本质的自在的法,成为现实的东西,不容易遭受否定的东西,也就是肯定的东西。在现象法中,没有独立于主体之外的自在的法,普遍意志首先是自我的自由意志。法的本质现象不是偶然的外在的现象,而是自我的必然本质,不依赖于自我的意识,但离不开自我本身的感知和认可。真理是自然的、人道的。法的本质只有自我的感知时才成为现实,也才是真正的真实。因为它是真实的、现实的,而不是逻辑的存在,所以,这种感知是不朽的真理显现的前提。
黑格尔说,
概念存在着,而且概念的定在与概念相符合,这就是真理。在抽象法中,意志的定在是外在的东西,但在下一个阶段,意志的定在是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东西中。这就是说,意志对它自身来说必然是主观性,必须以本身我为其自己的对象。这种对自身的关系是肯定的,但只有通过自己直接的扬弃才能达到。这样,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18】
辩证法的真理观念仍然是这种真理符合论。所以,黑格尔认为在法的辩证运动中,犯罪通过刑罚这种否定的否定形式必然要发展到道德这种客观肯定形式的阶段。或者说,抽象法的对立面就是道德定在,二者是矛盾关系。这样抽象法就要走到主观法即道德法阶段,只有客观抽象法与主观道德法相符合才能达到法的真理阶段。这个阶段不具有现实性,因为它是未来的可能性。在现象学中,真理是绝对意识规律,不是主观与客观的相一致,而是主客体的不加分化状态的源始性同一的绝对意识。这样,意志体现为自我的绝对意识。没有这种自我的绝对意识的意志是虚假的、形式的、不真实的现象。法的意识是存在-存在者场在整体的意识,没有纯粹的主观意识存在,也没有绝对的客观存在,这种非矛盾的视域中的法理念的意识是绝对的、科学的、不朽的法的真理。
小结
我们知道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哲学中将事物看作不断发展的运动过程,事物乃至人的本质是无法看到的历史过程,认为事物的转化是必然现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它反对矛盾调和论,真理只能是达到理想的世界精神的渐进过程。
在抽象法阶段,因为刑罚的目的是否定之否定,需要走向主观道德法,为了国家的整体道德目的,个人生命也可以被剥夺。个人是无意义的非独立的国家细胞,所以自然死刑就是合法的。这样,刑罚在抽象法领域也就算结束了。这为主观道德法,即所谓统治者良心的合法性找到了依托。在道德法里,臣民百姓的伪善是客观现实,只有君王或者一切统治者才可能是真正善的主体的标准。只要统治者的主观意识符合他的良心就是合法的。道德法的法律是追求善的,所以,一切恶人、敌人都要消灭。到了伦理法阶段,国家为了自身利益发动战争也是合法的了。这难道就是追求良心大善的黑格尔的矛盾法体系中的法律要达到的现实结果么?历史早已证明这种理论是行不通的。现象法这种追求人道的法律,却低调地认为,法律无善。在现象法中,法律是非道德的,法学是科学,只追求真理,不追求大善。但是,在现象法中认为不仅认为死刑是不法的,而切一切霸权主义侵略战争也是没有法理依据的。不仅国家权力要走下圣坛,实行分权,最终走向联邦制的法治社会,而且整个国际社会都有义务现实地保证每一个人(无论恶人还是善人)的权利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实现以及所有国家的主权(国际法的)平等。
通过对黑格尔抽象法辩证运动理论的剖析,我们发现抽象法的客观意志自由并不能表达法理念的真正本质现象。因为主观法、客观法的区分本身没有独立意义,纯粹是抽象思辨的逻辑需要(假说),并不是真实的、现实的本质存在。它企图脱离主体意识而成为绝对的法的客观抽象形式,以为可以离开自我的意志活动而存在的绝对自由意志才是真正客观的、真实的存在。它看起来似乎符合通常意义上的科学理论的特征,即客观性。但是实质上这种逻辑在既定的法律事实中作为一种形式的演绎推理,或者作为一种解释性知识可以成立,但是它完全没有具体性、现实性和真理性,只是空洞的思辩逻辑形式。按照这种观念,现实的法律(无论是国家法还是国际法)只能是对法理念的接近,不会达到真正的科学和真理性存在,人没有实现法自由的平等性和能动性,即使在理论上个人也只是被动的接受真理的存在者,而不是真理的发现者或者创造者。在国家中,立法者(君王或者立法权力组织的掌握者)只有凭借自己的德行才能保证立法良好,执法者(广义)在立法权力面前是被动的,要么完全依照法律行为(法律工具化),要么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法律不可操作性或者名存实亡,权大于法)。总之,法律的权威在权力者意志之下。这是人治之下的德治,或者法律治,不可能走向法治,反而成为法治社会的一种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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