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高于人权
黑格尔说,
…人生来就已是国家的公民,任何人不得任意脱离国家。生活于国家中,乃为人的理性所规定,纵使国家尚未存在,然而建立国家的理性要求却已存在。…现代国家的一个巨大进步就在于所有公民都具有同一个目的,即始终以国家为绝对目的。【13】…如果对客观精神、法的内容,不再仅仅在它的主观概念中去理解,从而对人之所以绝对不应被规定为人格,也不再仅仅作为理应如此来理解,那就必须认识到,自由的理念只有作为国家才是真实的。【14】
这种国家至上论在现代法律人看来显然是反对人权的普遍价值的,是不值得一提的思想。但是问题远没有这么简单。其理论危害并不容易消除,对许多法律人还有很大的蛊惑力。人权就是一种绝对的自我肯定的权利,除了我不需要任何他在,包括国家和人类全体,乃至上帝精神确认的绝对权利意识和自由能力。任何法律主体对自我基本人权的侵害都是我的自由意志不能同意的,因此都具有不法性。在矛盾法中,人作为抽象的人格存在只有在国家这个实体中才变为现实。所以,单个的人是无意义的存在,没有独立和自由的绝对价值。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达到最高的自由,而这种自由是以丧失自我的独立为前提的。在现象法中,人就是人格,人格就是人,没有独立人格,就没有人。而人是在与一切非我的存在的意识的同一中的存在。每个人的意识都必须遵循这个绝对的意识规律。这样,人格就表现为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个体差异的共在。每个人都可能是自我人格的发现者、觉醒者、判断者、实现者。自我人格不需要其他主体的确定,即使国家权力的掌握者哪怕是君王也不例外。所以,在这里,人权高于国家实体,任何国家权力的掌握者都不能以所谓的国家名义要求个体自我牺牲或者放弃自由权利,国家无权剥夺个体的生命和法的自由。然而即使在今天,各种变相集权,或者真正的集权制国家,国家权力的掌握者往往借口国家最高利益而侵害,乃至剥夺反对所谓国家意志的人的生命和自由,这同样是不法的行为。
3、抽象法观点批判之三
——犯罪是绝对的不法
黑格尔说,
…真正的不法是犯罪,在犯罪中不论是法本身或我所认为的法都没有被尊重,法的主观方面或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15】
在这里,犯罪被认为是真正的绝对的不法行为。法被区分为法本身或者我所认为的法,犯罪全面破坏了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所以是真正的不法。在现象法中,没有主观法和客观法的区分,法就是绝对意识的实定化、制度化。法就是法律,法律就是法。一切矛盾的法现象存在都还是意识的不成熟现象,它的最高权力形式对内表现为死刑合法,对外表现为侵略战争的合法性。而黑格尔却认为违反这种规定的法律就是不法,不法的就是违法了。这样,我们看到,法律认为合法的可能是不法的,法律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合法的,虽然不符合国家实行的法律。因此,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之中的犯罪行为都可能不是真正的犯罪。这就是犯罪的相对性。
第五节 抽象法不法观的非真理性
在法理念的辩证运动中,抽象法的客观意志自由通过所有权达到定在,然后达到契约阶段,最后导致不法现象。不法通常表现为三种程度不同的形式,即民事不法、诈欺和犯罪。抽象法的主观运动到犯罪形态即真正的不法阶段就结束。
黑格尔说,
…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地,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现在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一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并且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必然的被中介的定在。【16】
在不法现象中,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就是对犯罪的否定。在这种辩证运动中法达到合理性的定在,通过扬弃不法的犯罪抽象法走向道德领域,走向主观法。在现象法中,刑罚不是对犯罪的本质扬弃,因为任何不法的刑罚都具有非正义性。所以,犯罪是相对绝对的不法,如果自我绝对意识认识到自身的自由行为并不构成不法,那么加于其上的刑罚就是无效的,不法的。
黑格尔说,
自在的法即普遍的意志,作为本质上被特殊意志所规定的东西,是与某种非本质的东西相关的,这就是本质对它的现象的关系。纵然现象符合本质,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它并不符合本质,因为现象是偶然的阶段,是与非本质的东西相关的本质。…不法就是这样一种假象,通过它的消失,法乃获得某种巩固而有效的东西的规定。我们所称为本质的东西就是自在的法,违反它的特殊意志是作为不真的东西而被扬弃的。先前法不过具有直接的存在,如今经过自我否定而返回到自身,弄成为现实的,因为现实就是要发生实效的东西,并在它的他在中保持自身的,反之直接的东西还是容易遭受否定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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