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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抽象法观念的现象学分析

  2、抽象法概念的现象学还原
  现象学还原三步骤,即第一,中止判断;第二,存在悬隔;第三,直观本质。运用于现象法,我们认识到真正的法理念不存在发展的阶段性,对法理念的认识只存在现象学还原的步骤问题,即科学的法理念是最终瞬间的整体性意识的自我明晰,是即时的、真理性的、绝对的意识。具体来说,就是关于法的理念不需要抽象化过程,不需要其他任何非我知的理念的支持,不需要对一切客观法现象加以价值判断,即对有关法的各种现象(包括一切主客观现象)存而不论,而是对各种法的现象逐渐加以还原直至达到消除一切附加和依附关系,最终在自我的意识中直接感知到法理念的绝对本质的真实现象,形成法概念的绝对意识自明。在这种本质直观中没有变化的法、没有时间性,此在就是真实,法的理念完全空间化,所以,现象法不存在没有形式化的抽象法阶段。这是一种非矛盾的观点,也是法理念的绝对空间化认识。在这种非矛盾视域中,法精神现象的运动速度为零(相对静止),即法的现象就是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成为绝对自身的被给予性,所以,它是无中介的、直观的、绝对的、真实的、普遍的。这种现象学还原可以达到法的认识的绝对知觉状态,也就是它既不是外在性的,也不是唯我性的(虽然要通过我),而是消除主体之外的一切相对性,实现认识的绝对知觉化,达到一种对法现象的认识的绝对意识清晰同一状态。
  3、抽象法的非真理性
  在法理念的辩证运动中,抽象法表现为无限多样的可能性,在它的实定化的国家形式中,立法者的精神性的客观意志没有任何内在或者外在的限制,可以达到权力者自由意志就是绝对的法律权威的状态。在现象法视域中,本质直观的法现象就是法的整体,抽象法最多只能是其一个非独立的形式的虚拟的维度而已。也就是说法现象不是整体的一部分,也不是对立双方的一种外在关系,而是自我意识的绝对性状态,其间并没有主客体这种差别关系,法现象直接进入自我意识的深层达到本质自身。在抽象法中法是权力者的客观禁令,因此这种客观抽象法难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在现象法中,这种禁令需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因为权力者的意识是一种绝对意识,达到了相对的真实状态,消除了纯粹形式性而体现法的本质。所以,在现象学视域中,抽象法是对权力者绝对意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消除了抽象法的相对任性的意志性。【8】
  我们已经知道,所谓现象学还原就是要达到对本质的现象化直观,从而达到消除本质与表象的隔膜,实现表象与本质的绝对同一,即表象就是本质,本质就是表象的意识状态。这样自我意识就达到了一种绝对性、自明性,而不需要任何的外部实证,也不受自我主观意志的左右,最终成为一种超越的真理。这种超越的真理具有现实性,又具有超验性。这种本质的真理是创生的(与自我同在的),所以是现实的;是在任何主体与外在世界的同一中产生的绝对现象,因此又是超验的,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的不朽的真理。这种真理就是最简单的、最素朴的、最自然的、最人道的真理。如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法理念。它好比宗教的顿悟真理,可以成为自我的意志内心确信,而这种确信是任何通过自我沉思性的现象学还原智慧者都可以体验的,它离不开自我但却不以自我意志为转移,也不受外部环境的制约,是此时此刻的、超越空间的此在(此时之在,时在)真理。它总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在非矛盾世界的现象法中,法与法律达到相对绝对的同一。在这种性质的同一中,首先需要作为法关系主体的自我排除一切主观先见(包括法理),中止一切其他非自我意识的既定的主观判断;然后需要对一切干扰自我意识的客观外在的法现象(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实行悬置;最后通过现象学还原达到对法的先验本质的直观的绝对自明性意识。
  第三节 抽象法的本质的现象学分析
  在矛盾法视域中,抽象法是法理念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这个阶段作为与自我分离的外在世界(包括他人和自然万有)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辩证的主观与客观方面之外还存在着绝对的自在的法(实质不过是神法的代名词而已)。客观自在的抽象法与主观自为的道德法统一为现实的自在自为的伦理法,这样法理念就完成了其最终的辩证运动过程而达到了所谓的伦理的真实世界(也就是国家法)。在矛盾法中,这种伦理的法才是绝对的至上的真实的。所以国家理性是不朽的绝对精神。在人间,国家就是最高的法的实体。世界精神或者上帝是在国家之外的绝对精神,没有实际意义。黑格尔认为只有国家是绝对合理性的存在。所以,国家具有无上的权威,法也是从属于国家理念的。国家即使实行死刑制度或者发动侵略战争也是它的合法权力。这样,法律就是国家存在的工具,没有真正的理性和科学的权威性。我们再次发现抽象法理论的不可靠性和非理性粗暴。因为肯定国家合理性的假说不过是一种无机的、非生命的逻辑运动形式,而且是有始无终的过程。它将国家神圣化,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自身反而成了国家机器的工具。在这里,只有君王是完整的人,其他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法的理性实质上已经荡然无存,还谈什么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和权利?总之,抽象法的本质是统治者自由意志客观化的体现而已,与真理往往是绝缘的。那么,在现象学视域中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在现象法中,真实的本质的法理念是也仅仅是人的意识现象,它是与个体生命运动过程同在的,就是说自我与人类的关系也表现在法理念的存在中,或者说法理念只有在作为人的意志与外在世界切中同一时才是真实的。这种法的自由只有在自我的绝对意识,就是既离不开自我,也离不开外在,而又在二者无区分的整体同一性中才能变为真实的。当然这种真实不一定是外化的现实,外化的现实还受表象世界的各种因素制约。但它却是真实的、是本质的、是不朽的。一切内在的、定型化的意识的现实总是直观明晰的,也是真实的现象,这种本质的现象的制度化就是科学的,具有真理性的法律制度,达到了真正合法的法律是自我行为的绝对权威。换句话说,这种科学的法律应当是通过自我的理性能够确认的,是我的情感能够接受的,而不是来任何自异我的、生硬的绝对暴力化强制或者无理压迫。因此,真正的法律是理性的、科学的、人性的,是自我自由意志与外在世界(他在或者说人类整体与自然万有)一致偕同的真理。这种真理不是绝对自在的存在,不是绝对自为的存在,不是主观意志的形式化,也不是完全异于我的客观规律,而是自我的绝对意识,它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但离不开自我的审查通过,它是非矛盾世界的科学真理。法的本质因而是人道的客观意识自由的体现,不仅仅是统治者的自由意志客观化的体现。
  一切抽象都是现象学需要排除的,要中止一切价值判断。同理,现象法是非价值的,它只表达真理,它不追求大善但要抑制恶行,它讲人性,是人道的真理。它不是忘我的,而是非我的,即先有我再异我;先他在后我在。在这种异我我在的非矛盾境界,达到一种存在-存在者的整体同一,此时此刻真理之光直接照耀自我的意识世界,使我的内在意识中看到一种确定不移的真理,它与自我内在性一体存在,此时的世界在非对立中达致同一,它是美的世界,是真的世界,是人性的世界。这样,善恶之人在现象法这里自然是平等的。所以,现象法的格言之一就是:法律应当平等地对待一切人。就是说,无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法律面前无敌我之别。这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可能性,而是每个人的自由意识之中的绝对真理。它不需要任何他人的肯定,我就是它的绝对支持者。一切法律和权力都不能违背这个真理。无论是国王,还是任何权力者,还是国家、人民乃至人类整体都无权侵害这种平等关系。它不需要实在的证明和他人的宣布,因为我是与任何人一样高贵的,假如人间有一个人是高贵的、值得尊重的就无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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