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抽象法观念的现象学分析
张树军
【关键词】抽象法;现象学;比较
【全文】
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是通过主客观的统一过程完成精神的真理性实现的。因为缺乏此在的意识之绝对性和本质直观的现象化过程,一切具有绝对性的真理都成为完全虚幻的历史信仰或者永恒的理想追求过程,总是可望而不可即。这种真理因此是非人道的,是假想的天上之物,是永恒的彼岸世界。所以辩证哲学在本质上成为神学的婢女,是一种通神的工具,而且是经验科学的主人或者指导思想方法。辩证哲学因此成为一种纯粹的思维工具,它的现实不是人性的、也不是客观的,只能是统治者的国家机器运转的仆人、工具。但是神学与经验科学都要求人自身的独立和自由,并不需要辩证哲学的阐释或者指导,也现实地正常存在着和发展着。另一方面,为了走出欧洲哲学的危机,作为对德国传统哲学的新发展而产生的现象学,就是要求建立独立的、科学的、真正的哲学。现象学之父胡塞尔力图使现象学摆脱神学性的世界观学说和自然主义、历史主义的束缚,使哲学成为一门真正意义上能够发现、体验不朽真理的科学。这种科学哲学就是要使人们能够发现相对本质的、绝对的、现实的真理。在现象学这里,每一个认识主体都是平等的真理发现者,真理首先属于独立的自我(有情感的、不先天属于国家的自然人),然后才属于人类共同的知识,而不是反之。
在黑格尔的法理念的辩证运动过程中,抽象法是法理念发展的第一阶段,是理性的低级阶段,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立法者主观化客观意志的法,还不具有真实的客观性,是法现象的一个方面,即主体的客观意志自由的表现形式,因此也没有独立意义。它现实的表现为体现统治者客观意志的法律制度。在抽象法的禁令中,法是人的(统治者)意志自由的国家形式的制约,只有国家(以君王、人民或者最高立法组织为代表)能够有权立法(律)。国家颁布的法律是民众、百姓或者臣民、奴隶、罪犯等等,所有人的行为规范的标准,不符合这种规范的行为就是不法的。立法者,也只有立法者的权力实际上是在法律之上的。只有有德性的君王是这种绝对立法者的代表。但是历史上有几个有德性的君王呢?
黑格尔认为,由于程度的不同,不法表现为三种基本形态,即民事不法、诈欺、犯罪。其中,真正的不法只有犯罪这种形式,它通过刑罚的否定导向道德。这样国家权力的使命结束,对不法的法律纠正在抽象法宣告阶段完成。
在抽象法阶段,个人的一切乃至生命在国家权威面前都是微不足道的,个人只是国家有机体的一个小小的、没有独立性和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的细胞而已,人权是不存在的。问题是,这种主观的客观意志的法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是成立的,这就是在国家是君王一个人的,或者说朕即国家的假设下才可能是成立的。而这种理论是历史上一切形式的集权专制国家所通行的。黑格尔竟然也是这样论证的。因此,抽象法理论不仅成为历史上君主制合法的理论根据,同时也成为现代阶级专政的集权制国家,或者国际霸权主义行径的政治行为合法化的逻辑的和法理的基础,还是反人权的不人道的法律得以合法化存在的重要支持依据。在黑格尔之后高扬生命意义的生命哲学的现象学是不同意这种抽象客观法学说观念的。在现象学中一切价值都需要通过自我的重估,没有自我(理性与非理性共在的整体;意识、无意识和身体的统一体,下同)就没有世界,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上的真理、科学、理性可言。以现象学为思维工具的现象法认为,即使君王也和任何公民一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君王最多只有象征意义,即便如果需要保留的话。所以,在现象法中,国家并没有绝对的神圣性,即使是君王也没有绝对至上的权力,公共的立法权力机关也不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需要分权制衡完全是理所当然。这才正是国家(社会)分权学说的真正逻辑基础和法理机制。
在现象学视域中,法首先是关于人自身存在与意识的整体的运动的本质场在的认识,它起源于对意识的意向自明性的发现。法的主体是自由独立的自我,法的对象(客体)是自我与一切他在(非我)的关系,这种关系的谐调性、共鸣性形成法的本质规定性。法律是现实化的制度,即它可以表现为成文法(如
宪法)或者判例法(各种具体执法实践的规律、原则)。一般而言,成文法试图表达法本质、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判例法应当表达执法技艺规则和具体法律制度。现象学现实地完成辩证法的历史统一,达到此在的同一,是存在-存在者场在整体关系的本质的、具体的发现。它认为,抽象法脱离存在,只是存在者的纯粹意识,不具有意向性,因此是表象的自由而不是本质的自由,是主观唯我阶段的法观念,是非世界化的自然的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性是现象法首先要撇弃的,是存在者不论的对象,需要加以悬隔。之后,一是逐渐通过意向性达到与存在的直接切中,最后进入法本质的直观(意识的在场性、发生性、源始性),即得到法的真理性场在的认识。在这里,法是非矛盾的社会现象,是非历史的,是此时此地的发生作用的、系统的整体场关系之科学表达。实际上,这种现象法是发现了法的真正意义上的实践维度的理念,超越了矛盾法的抽象化和绝对客观化对立领域,成为人道的、现实的法,法因而可以成为真正科学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