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法的辩证理念批判》一文中就已经知道,法概念和本质存在多元化、层级化、阶段化的特征。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是关于法概念无分化的纯外观形式,是纯客观化的自我意识,尚未进入反思阶段,是统治者客观意志的体现,是国家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工具。在形而上的认识域中,法就是人们行为的客观游戏性的逻辑规则,不具有科学实在的真理性。但是人类思维的发展决不能满足这种本质上反理性、反科学的认识理论和观念。历史上辩证思维认识到法概念发展的不同阶段,就是说法是时间性存在,这无疑是巨大的进步。然而,如果以为形而上学的法观念完全是错误的,思辨的法概念是唯一真理,那也同样是不对的。法的理念在什么情况下是遵循这种运动方式的?这种抽象法理念局限以及谬误性何在?这些仍然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律人需要认真思考和对待的重要的法哲学问题。有关问题我们已在前面《法的辩证理念批判》中分析过,这里就不再详加叙述了。【1】
下面我们将在剖析黑格尔抽象法的辩证理念发展过程的同时,进一步尝试运用现象学视域对其加以分析批判。通过这种新视域下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到抽象客观的法不是必然要发展到所谓主观的法——道德,这不过是一种认识的逻辑需要,在根本上只是一种虚假的可能性而已。
第一节 黑格尔抽象法概念的本意解析
【基本含义】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说,
当我说我是自由的,这时我还不是这种无对立面的在自身中的存在,在道德领域中才有了对立面。…因为在当初抽象的统一中,尚未有任何进展和中介,从而意志还具有直接性的形式、单纯存在的形式。从这里所欲达到的本质的观点看来,这一最初的无规定性本身是一个规定性。…因此,意志就成为单一的意志——人。【2】…就其与具体行为以及道德和伦理情况的关系来说了抽象法跟以上这些更详细的内容比较,只不过是一种可能性,因之法的规定仅仅是一种许可或能力。这种法的必然性,正因为这种法是抽象的,所以局限于否定的方面,即不得侵袭害人格或从人格中所产生的东西,所以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至于命令的积极形式,从其终极内容看来,也是以禁令为基础的。【3】
所以,简单地说,抽象法的含义就是指人的客观自由意志的可能性的形式化。
【内容解析】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在黑格尔的思辨思维中,抽象法中人的客观意志自由是单纯的自我同一性,无内在差别。这样意志就成为单一的意志——人。人首先作为抽象的存在,它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人格。每个人都有人格,所以,在抽象法领域内需要人们尊重每一个人。但是这种人格只是一种假设的可能性权利,是逻辑的、形式的东西,所以,不得侵害每个人的人格只能是一种抽象的禁令,不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抽象法的现实化是时间过程,却没有此在的空间化过程,它的存在对自我是外在的,需要强加于我或者各种证明,对自我意识没有明证性,自我无法达到内在的绝对的意识自明,所以,它不是真正对自我而言具有现实性的现象,因而对我来说具有虚假性。
【主要特征】
通过以上解析,我们可以发现抽象法具有以下主要的特征:
1、抽象法是一种未现实化的权利的逻辑可能性,是指向未来的彼岸存在。
2、抽象法是法的外观形式,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是国家的最高立法者(个人或者组织)的主观意志的体现。
3、抽象法是法理念发展的第一阶段,是一种单纯的、强制的对他人的禁令,是简单的否定性。
第二节 抽象法概念的现象学分析
通过对思辩抽象法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认为在区分法理念存在的阶段性中才能得到对法理念的真正认识,所以抽象法就是法理念发展的第一阶段,还不具有概念的实定性和现实性。无疑,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一种表达辩证思维的方法,具有巨大的科学价值。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使认识达到普通的外在的、宏观的沟通一致,并且能够指导社会实践。但是,正是这种方法也会使人们将理论与实践彻底分离或者脱节,似乎人人都懂可以掌握辩证法,似乎有了辩证的逻辑推论就达到了真理的世界。这种真理观本质上是不科学的,是强加于他人意志的方法。表面上好像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实质上是反科学精神的。所以,辩证法不表达真理,只是一种传播性逻辑工具,不与真理同在,不是表达真理内容的必然形式。它导致的是将实践扼杀在理论的魔力之下的普遍现象。现象学不承认这种绝对的思辨方法的有效性,认为真理是主体自我的本质直观,离不开自我的绝对意识的确认,真理是相对绝对的,而不是完全绝对的外在的所谓客观真理。真理具有现实性和主体自我性。真正的真理是意识的绝对自明性。现象学不靠辩证法这样的形式逻辑认识存在本质,不靠解释(诠释)去发现客观真理,而是自我直接发现人道的真理的现象,从而达到对存在本质的直观也就是直接认识真理。或者说,真正的认识就是绝对的本质直观的意识。显然,现象学企图建立一种新的科学方法——现象学方法。但是我们以为,现象学更是实践的艺术,因为它不需要任何现成的方法发现认识真理,真理只能是完全的意识的客观显现。这样,抽象法在现象学视域中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只能是现象法需要悬隔的对象。必须对抽象的主观的法的认识首先实行悬隔,才能进一步认识法的整体本质场在。那么,是否抽象法完全没有意义了呢?不是,它是重要的悬隔对象。因为,本质直观不是瞬间完成的,也是需要时间过程的,只是结果是瞬间的领悟、发现。但是没有这种正确的悬隔对象,不攀跃抽象法的崇山峻岭,很难很快达到直观法的本质的境界。下面我们通过来进一步探讨出象法在现象学视域中的有关问题。
1、现象学的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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