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说,
1)我的思维是绝对内在的、被给予的、明证的。这是一切认识的起点、基础、依据。现象学还原就是要将认识完全限定在内在之中。真正意义上的内在是指绝对明证的被给予,……这种一般内在是指,在本质直观中可观察到的思维的一般本质和意向对象,即思维对象本身。【4】这样,我们可以知道,真正的科学的真理是显然是内在的,而不是靠外在实证的纯客观存在。生活中对他人显而易见的真理,如果不能在自我精神的内在领域达到确信,对自我就不是真理。而有清醒坚定法治信仰的人,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认为是天经地义的道理,但是对于轻视或者无视法治理念的人,这就不一定。法律可能成为个人自由意志的束缚,而不是保障、导引。辩证的矛盾法企图将伦理的绝对的精神强加于我,使真理总是在我之上或者说与我分离。真理总是彼岸的理想,虽然可能真实,但不可能与我完全一致,真理是非我的,具有不依我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而抽象法就是处在的人的意志阶段的法,只有与主观(国家权力意志、国际社会权力意志)符合的才是合法的,这种法就是实定的法律。这种法律是绝对的世界精神的法,是必须接受的被动的法。最深刻地说,就是要人们在上帝面前保持谦卑。我必须使客观意志符合主观定在(包括国家理念或者实体、上帝或者世界精神),才能发现真理。而现象法是非上帝(非世界精神)的法,只有尊重我的绝对意识的法才是真理,科学,应当遵守的。如果在自我的思维中意识与对象整体显现,没有分离,存在与存在者的差别在这个时刻消失。现象法中法的概念也在这种非对立的整体关系中得以显现,它是法理念的直接的自我的实定化。
2)…所有纯粹现象的总合构成意识,因此,现象学也可称为意识论,即关于纯粹意识的学说。意识只是世界的本质存在,不是现象的集合,而是整体。【5】这就是说,现象可以直观,而现象就是本质,这里没有现象与本质的差别,而是一种非对立的整体同一的场性关系。意识就是世界本质的存在现象,不存在一种在世界本质之外的完全抽象的客观意识。这种意识是整体性的,而不是在与主观对立中的客观意识。所以,这种整体性的意识场是绝对的、真实的、科学的意识。那么,在现象法中,真正的法的现象就是法的本质。所以,人格平等是绝对的、哲理性、的法的科学理念。尊重每一个人,保障每一个人做人的权利就不是简单的抽象规定,而是真正的实定法的规定。在现象法中,没有君主和臣民,一切人都是平等的。
3)…现象学的根本任务在于:在各种不同的实在内容和变动不定的一些内容中直接直观把握其中不变的本质,把握其中的本质要素和它们之间的联系。这便是意识的本质规律,它不依赖于人的个体意识。相反,人的个体意识受这本质规律的制约。只要意识存在,这种本质规律就普遍有效地发生作用。【6】所以,在现象法中,法的理念不是无过程的直接达到的本质直观的认识,而是在法的各种不同的实在内容和变动不定的一些客观内容中直接直观把握其中不变的本质现象,把握其中的本质要素和它们之间的同一性现象,从而得到法的本质发现的过程,这种过程也就是现象学还原过程。这种法的本质就是法概念的现实化,是真正的真实,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而是对整体的瞬间的达到领悟。正是这种此在的绝对意识的本质规律决定了关于现象学法理念的认识是科学的,它不依赖于个体意识,也不依赖于客观外在因素的制约,是排除主观随意性和外在假象的局限性而达到的一种实在的超越性。
最近在网上看到学者张世英在《哲学的新方向》的文章,他说,
胡塞尔的现象学要求专注于事物本身,即要求达到事物在直观中出场的本来的样子,而不允许别物闯进事物本身,不允许别物作为中介来说明事物,此即胡塞尔所谓作为严格科学的哲学之第一原则。现象学要求我们达到的应该是在根源意义上的事物本身,排除出场以外的外在存在、外在对象,这种对象只是意向性的,而非外在的,所以现象学认为,存在(对象)就是它在意向性地出场中所表现的那样,而没有什么不在意向中出场的所谓独立存在。【7】
在我看来,张先生对现象学的理解是比较准确的。总之,我们可以认为,现象学还原是要得到纯粹意向性意识,这是一种内在的意识自明和内在直观,它离不开自我的精神专注,它悬置了其他一切非自我意识和一切外在环境因素的干涉,从而在静观中达到一种独立、纯正、无偏见的意识自觉状态。在这种视域中,意识与无同一,意识成为不依赖于我的意志为转移的本质存在,它成为意识的绝对现象,它是一种内在的清晰的和谐的世界图像。世界的本质以无在意识中变有,有的本质即无,无的现象即有,这就是所谓的“无-有”同一。这种不依赖于主观和客观现象,又离不开存在的意识就是现象学的绝对意识的根本特征。同理,在现象法视域中,法的本质是无的自由,是真实的无,它的现象是有的自由。它表现为人类意识的规律性。这种本质的无是我与一切他在的最和谐和高度的同一,法的本质在瞬间的同一性中显现,而法的现象也即有的自由是一种空间性,是此在的真实性,是现实的形式,实在的构成无的绝对形式。它不是历史过程,而是自我的内在精神的静在直观或者跳跃式显现,是时间的相对静止,是此时此刻的暂停。在这种外在的瞬间内在空间化过程中,法理念在自我意识中达到一种内心的真实确信,成为科学的概念,从而可以成为自我的行为的正确指示,因为这种绝对意识消除了主观随意性和客观决定性,消除了意识的变化性,达到意识的相对不朽性,即法成为自我的绝对真理。只有这种真正通过自我审查、决定了的科学的法概念才可以成为我的绝对律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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