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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抽象法观念的现象学分析

  下面我们再对关于黑格尔辩证的抽象法本质方面的几个重要观念加以具体批判,以使我们进一步看到辩证的抽象法理念的本质的局限性乃至谬误性。
  1、抽象法是理性自由
  在黑格尔思辨的法理念中,抽象法的自由是可能的客观自由,是非理性甚至是反理性的自由,是走向理性的自由过程,是走向现实理性自由的第一环节,是实现伦理自由不可缺少的方面。在现象学视阈中,法的自由是理性的自由,是真正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或者外部世界力量而转移的自由,也是社会本质规律的定在,这种自由才是满足普遍人性需要的真正的人道的自由。【9】这种抽象法的自由不是单纯形式,而是本质的直接现象。在现象法中法本质对他人来说最初表现为抽象,实质上,对一切达到本质感知的人都是鲜活的、真实的、毫不怀疑的,它不是盲目信任和接受,而是需要个体亲自的体验、发现。当然,正如一些不懂音律的人觉得音乐是噪音,没有达到现象学直观的人对法的本质认识也会觉得是过于抽象,道理一样。显然,这种现象学直观能力需要长期严格地训练过程,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达到的能力。
  2、抽象法的本质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
  在自由意志的辩证运动过程中,抽象法的本质实际上表现为权力者客观意志的形式化、强制化,是统治者者颁布的对被统治者的强制性禁令,国家权力掌握者(包括君王)是否守法只有靠其自律而无制度的绝对制约,所以,这种法的本质不是人的意志自由,只能是统治者的客观意志自由。它的运作方式只能是人治的法制。在现象学视域中,抽象法的本质就是权力者行为的制度化、科学化、实在化、现实化。【10】这种制度是科学的,不是简单的形式化,不是抽象法的表象知识,不是主观意志的强制化。因为它不排除权力者的主观任性,不假定统治者的德性良好,在这里人无不同,所以,需要凭借科学的制度限制权力者的任性和行为,具有人性,符合人道,因为人无不同,所以它能够达到一种真正的实在(不是辩证法的客观),即超越主客体对立的直接本质的直观现实。
  3、德治可以保证抽象法的现实化
  在黑格尔的抽象法领域,立法者必然是执法者,执法者必然是司法者,权力本质是合一的,没有独立性。尤其权力者的德行是法律实现的必然途径,人好法好,人恶法恶,权力大于法律,执法监督是自下而上的,德治是其本质的特征。他认为,实现国家治理的唯一途径就是实行人治,需要贤人治国。它本质上是反对法治的。在现象法视域中,法是本质的自由,立法者就是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监督者是平等的、分立的,都应当达到法本质的绝对意识,才能科学执法(广义)。因为法的理念只有变为现实的法律才是真正的存在。因此,这里没有法与法律的距离。法律应当就是合法的,不法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这样,权力者都是平等的,都要服从科学真理,没有最高的权力。同理,权力也不高于权利。因为,每个理性的人性的人都可以知道属于自己的法律真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明确黑格尔抽象法观念的反理性、反科学的本质。虽然黑格尔本人认为他的法哲学是科学的理论,但是,实质上却是虚假的、纯粹形式化的逻辑结论,没有真正的真理性,在现实中也往往是行不通的。
  第四节 对几个重要的抽象法观点的现象学批判
  作为抽象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许多观点是有诱惑力和蒙蔽性的,今天仍然需要我们继续加以批判,从而对法理念达到更加全面和真实的科学化认识。这里我们运用现象法的思想重新对黑格尔在其有关抽象法理论中阐述的三个重要的观点加以具体的分析和批判。
  1、抽象法观点批判之一
  ——只有有产者才是人
  黑格尔说,
  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自由以外部的领域。…人惟有在所有权才是作为理念而存在的。【11】…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12】
  在抽象法中,也即矛盾法的第一阶段,人是理念的存在,而理念只有具有外部定在时才是存在的。这种外部定在表现为所有权。也就是说没有所有权的人还不是理念的人,或者说只能是实质意义上的奴隶。在抽象法中,财产决定自由的存在,没有财产就没有自由可言,只有有产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在现象法中,人不是与外部对立的,无论是自然界,还是自我之外的一切人,或者物质都不能决定主体意识的绝对自由性。人就是合天理的存在,与世界一体,与一切人和万物同一。在这里没有人的主奴关系,也没有人的贵贱之别。人就是绝对自我意识,自我绝对意识就是人。这样,人人平等就是真实、本质的现象,而不是理想主义,或者天赋权利。所以,有产者是人,无产者也是人。财产完全不是人的理念存在的要素,虽然财产对人的独立自由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即便是奴隶同样也是人。正如现代刑罚理念认为罪犯也是人一样。君王是人,奴隶也是人;警察是人,罪犯也是人;人民是人,敌人也是人,等等诸如此类法治思想。这些思想应当是精神自由的自我的绝对真理意识,完全不需要任何其他人和任何存在包括上帝的确认。
  2、抽象法观点批判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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