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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4.对于主张抵销的对待请求成立与否的裁判,以主张抵销的数额为限具有既判力。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抵销的抗辩时,法院必须就被告主张的对待请求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其性质类似于被告就法律关系(诉讼标的)提起反诉[15]。就形式上而言,对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抵销抗辩的裁判,虽然属于判决理由的判断,不是对诉讼标的的判断,但是法律上一般都对其赋予了既判力,学术界称之为既判力的扩张。需要注意的是,既判力扩张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原告主张的债权(被动债权)必须确实存在,才有进入审理反对债权(主动债权)的可能;如果被动债权没有合法存在(如反对债权未到清偿期,或者债权种类不同),自然不发生既判力。第二,主动债权成立与否必须经过法院裁判才会发生既判力;如果被告主张的主动债权未经法院审理裁判,就没有既判力。第三,发生既判力的范围限于主张抵销的数额。
  需要特别研究的问题是,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抵销的抗辩时,其抵销的效果何时发生效力?被告是否可以对另一案件中的债权,主张抵销本案债务?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抵销抗辩时,该抵销行为从诉讼法上看固然属于诉讼上的抗辩行为,但从实体法上看则又属于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私法上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被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抗辩行为兼有诉讼法和实体法双重性质。因此,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抵销抗辩时,如果抗辩的主动债权存在,且符合民法的抵销要件,同时原告声明的请求权也存在时,从实体法的观点看,在被告提出抵销行为时,即产生抵销的效果,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法院便根据这种效果,在抵销的范围内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只是抵销的效果必须等到判决确定时才能确定,如果被告在提出抵销抗辩前已经就该债权作为诉讼标的在另外的诉讼中提出时,因为抵销是否成立将影响裁判的结果,而且如果本案抵销抗辩成立判决确定又会发生既判力,为了使前后两诉判决结果不发生矛盾,作为被告提出抵销抗辩的本案诉讼,应该中止诉讼程序,等到另一案关于该抵销债权诉讼的判决确定后,本案诉讼再继续进行[16]。
  (二)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又叫既判力人的范围。确定的判决并不是无限制的对任何人都有既判力,其既判力所约束的人应该有明确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的划定与诉讼标的有着紧密的关系,可以认为既判力所及的范围,就是诉讼标的所涉及的主体的范围[17]。
  1.既判力原则上及于当事人
  民事诉讼判决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争议,判决是基于当事人之间言词辩论的结果作出的,而且诉讼的胜败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诉讼标的的提出,举证的方法和范围等)来确定的,因此原则上不宜将既判力的范围扩张到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
  这里所谓的当事人包括,判决书内所记载的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即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至于普通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与诉讼有关,但不受既判力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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