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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南非宪法法院格鲁特布姆案评析

  2. 宪法法院确认政府违反了消极保护的义务。法院认为,政府有义务确保驱逐行为以一种符合人道主义的方式进行。但是,政府的驱逐行动比原先通知的早了一天,并且被告所拥有的物品和建筑材料都在驱逐过程中被毁掉或者烧掉。政府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宪法》第26条第1款承认之获得充分住房权所体现的消极义务。
  3. 宪法法院拒绝接受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的“最低核心义务”概念。宪法法院指出,尽管“最低核心义务”概念很有启发性,但它有很多问题,因为为了确定任何特定情况下的最低核心义务,就必然要求法院获得大量的有关信息。而在南非的住房要求存在地区和城乡差异的情况下,让法院来确定获得充分住房权的最低核心内容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宪法法院否认《宪法》第26条第1款包含了一个国家应根据请求为权利人直接提供基本住处的最低核心义务。它认为,第26条第1款应该和第2款结合起来进行理解,即国家只是负有在其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内逐渐实现的义务。⑧
  4. 宪法法院确立了审查国家是否在其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内用尽了逐渐实现义务的方法——合理性标准。宪法法院认为,判断国家是否履行了第26条第2款所施加之积极义务的“关键问题是,国家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是否合理”⑨。符合合理性标准的情形包括:采取的政策是全面而协调的;它即使只能逐渐实现也至少能够促进权利的实现;政策比较平衡、灵活并且没有把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排除在外;它回应了那些处于最令人绝望情形下的人的紧急需要。
  5. 宪法法院确认政府的住房政策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法院认为,尽管政府所采取的政策满足了合理性标准的其他要求,但它仍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它只关注了中期和长期的住房需要,却没有为那些“具有极度需要的人”提供短期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⑩ 因此,宪法法院宣布,国家住房政策不符合《宪法》第26条第2款,因为“它在其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内没有为开普都市区那些没有土地、没有住房并且生活在不能忍受或者处于危机状况中的人提供合理的帮助”(11)。法院命令政府采取行动履行第26条第2款所施加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设计、资助、实施并且监督旨在为那些具有极度需要的人提供救济的措施。
  三 格鲁特布姆案的理论意义
  (一)格鲁特布姆案判决解读
  在格鲁特布姆案中,南非宪法法院对于可以“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逐渐实现”的住房权条款的适用问题,主要观点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这种权利条款并没有产生可以直接获得住处或者住房的请求权。对于这个论断,关键的问题是,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提出的“最低核心义务”是否就意味着直接赋予某些具有特殊需要的人请求权。如果确实如此,那么法院就必须划定享有优先权的特殊人群。对于这一点,南非宪法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对法院来讲,要准确划定这种可以享有这种优先权的特殊人群是很困难的,因为法院很难掌握确切的信息。但宪法法院的这种态度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可以这么做。因此,宪法法院坚持认为,根据这个宪法条款,个人并没有获得可以直接请求获得住处或住房这样完全的主观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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