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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南非宪法法院格鲁特布姆案评析

  其次,这种权利条款给国家施加了“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逐渐达到这项权利的实现”这样即刻的积极义务。根据南非宪法法院的观点,这种“逐渐实现”的条款并没有产生一项直接可以请求获得住房的权利,但却产生了一个要求国家在其可利用资源范围内设计一项协调一致的政策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可以根据宪法直接请求的。宪法法院的这个观点表明,国家对经济和社会权利所负的“逐渐实现”义务也具有即刻义务的内容。这就是说,实现的目标可以“逐渐实现”,但是实现这个目标所需的行动却必须立即采取。(12) 因此,在缺乏有关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所需的立法和其他措施的情况下,法院至少可以要求或者命令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虽然具体怎么立法以及如何设计其他措施主要是立法和行政机关的事情。
  第三,对于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法院可以根据合理性标准进行审查。南非宪法法院认为,住房政策的合理性标准要求:政策比较平衡、灵活并且没有把社会的一些重要部分排除在外;它回应了那些在最令人绝望的情形下的人的紧急需要。它认为,开普都市区的国家住房政策没有满足合理性标准的原因就在于,它没有给予“那些没有土地和住房并且生活在不能忍受或者处于危机状况中的人优先性”,这就使得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被排除在政策的保护范围之外了。在这里,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定了享有权利(也就是保障资源优先供给)的优先性顺序。确定这个优先性顺序的主要根据就是需要的紧迫性程度。这就意味着无论如何不能把那些处于危机状况中的人排除在外。但这种优先性只是一种弱意义上的优先性,因为宪法法院只是要求政府的住房政策把这部分人包括进去。如果不包括进去,那么政府的住房政策就是违宪的。(13) 对于政府是应该将有限的既定资源优先用于保证这部分人群然后再考虑其他的人群,还是通过增加住房政策的总体资金投入以保证新的住房政策可以实现这样的问题,法院并没有做出任何指示,而这才是一种强意义上的优先性确定问题。在这个方面,宪法法院的态度很明确:“需要采取的措施及其精确范围和内容主要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法院在考虑合理性问题时不会询问是否还有其他更加可行或者有力的措施可以采取,或者公共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更好的利用这样的问题”,(14) 从而把资源分配的困难问题交给了立法和行政机关自己处理。
  (二)格鲁特布姆案的理论启示
  格鲁特布姆案使我们有机会对经济和社会权利进行司法保护的可能性和限度问题形成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
  对于南非《宪法》第26条那样典型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条款,南非宪法法院否定了个人具有可以直接根据这些条款获得住房、食物和医疗等生存资料的请求权,但承认宪法赋予了个人“合理的政策请求权”。(15) 南非宪法法院的这种解释虽然使它不能给予个人直接的救济,却给予了个人相对间接、但却同样重要的保护。“合理的政策请求权”说明,人们通常认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只是一种“政策性权利”(即需要具体立法和政策制定后才能享有的权利)这种观念并不完全正确:由于对立法和政策具有了可以即刻行使的请求权,个人在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享有方面的可控性得到了很大的增强。如果没有这种政策请求权,那么这类可以“逐渐实现”权利的实现就只能寄希望于立法和行政机关的主观意愿。而这种政策请求权的存在使得此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权利性”立即得到显著增强,并且使它们朝具有完全主观性的理想权利大大迈进了一步。
  “合理的政策请求权”一般是传统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所不具备的。但对于典型的宪法性经济和社会权利而言,它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因为正是它的存在才使得经济和社会权利获得了基本的强制性保障。在传统的法治国家中,这种对于立法和政策的请求权一般只是属于政治的范围,只有通过行使个人的政治权利并通过政治程序才能得到实现,但宪法性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存在使得政策也成了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请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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