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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南非宪法法院格鲁特布姆案评析

  1. 任何人都有权获得:(1)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医疗保健;(2)充分的食物和水;(3)社会保障,包括适当的社会帮助,如果他们不能养活他们自身及其抚养人的话。
  2. 国家必须在其可利用的资源范围内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逐渐达到上述每一项权利的实现。
  3. 任何人都不得被拒绝紧急的医疗。
  第28条有关儿童权利的条款中,第1款第3项规定:
  每个儿童都有权获得……基本的营养、住处、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和社会服务。
  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相比,南非宪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首先,它对于尊重义务层次的住房权的保护做了严格的规定。虽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曾经作如此解释,但《公约》本身并没有对此进行直接规定。
  其次,它将获得紧急医疗权作为了一项需要国家立即予以保障的权利;同时,在社会保障条款中,它还特别规定了获得社会帮助权。这比《公约》规定也更进了一步。
  再次,南非对儿童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做了特别的规定。儿童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条款并没有规定可以受可利用资源的限制,因此实际上使国家负有了即刻予以保障的义务。但毫无疑问,南非《宪法》第26条和27条第1和第2款的规定仍然是经济和社会权利最典型的规范方式,因为它允许国家“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逐渐达到”权利的实现。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困难主要就体现在司法机关该如何适用这类条款上。那么南非宪法法院对此究竟会如何进行解释和适用呢?格鲁特布姆案就为它适用这类条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二)格鲁特布姆案的基本案情
  格鲁特布姆案是南非共和国政府等诉格鲁特布姆案(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and Other v Grootboom)的简称,它的基本案情是:
  一个由390个成年人和510个小孩组成的群体因为不堪忍受原居住地恶劣的条件而集体搬迁到一块由私人拥有的土地上,一位名叫格鲁特布姆的成年人则是他们中的一员。在搬到这块土地后不久,他们又被政府强行从这块被他们占领的土地上驱逐了出去,于是他们又集体搬到了同一地区的一个运动场。但是,政府又应私人土地所有者的要求命令他们离开这块土地,并且在政府命令的最后期限期满前一天就用推土机强行铲平了这群人的临时居所。由于受到了强制性驱逐,他们原先的窝棚不是被推土机铲平就是被放火烧掉了,他们的许多物品也因此被损坏殆尽,这就使这些人陷入了既不能回到原居住地,又不能搭建新住处的悲惨境地。于是他们请求开普地区的高级法院向各级政府发布紧急命令,要求政府立即向他们提供临时性的住处或者房子,直到他们获得永久性的住处为止。
  南非开普地区的高级法院根据南非《宪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有关儿童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规定,判决政府应该给予那些有孩子的家庭临时住处或者住房。南非三级政府(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因对判决表示不服而向南非宪法法院提出上诉。此时南非人权委员会和社会法律中心两个机构作为该案的“法庭之友”开始参与诉讼。尽管本案当事人援引的主要是第28条第1款第3项(即儿童的住处权),但“法庭之友”却将请求的根据扩大到《宪法》的第26条(即获得住房权)。他们认为,社会所有的成员,包括没有孩子的成人都有权获得住房,因为《宪法》第26条使国家担负了最低核心义务。
  (三)南非宪法法院的判决内容
  在格鲁特布姆案中,南非宪法法院一些主要观点如下:
  1. 宪法法院阐述了关于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它认为,问题主要不是根据宪法,社会—经济权利是不是具有可诉性的问题,“而是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如何实施它们的问题”。可诉性的问题不能以抽象的方法决定,而只能“在具体个案的基础上仔细探索”。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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