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能性与限度——南非宪法法院格鲁特布姆案评析
黄金荣
【摘要】对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可诉性的怀疑论在人权领域内曾经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但学术界从理论上已经为证明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可诉性做出了许多努力,而南非
宪法法院对格鲁特布姆(Grootboom)案的判决则第一次在实践上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正面解答:它确认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主体具有“合理的政策请求权”,并且确立了对经济和社会权利进行司法审查的“合理性原则”。格鲁特布姆案对于全面认识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Skepticism on the justiciability of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has long been prevailing in the human rights area. Nevertheless, great efforts have been made to demonstrate that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can be made justiciable. The decision on Grootboom case, which was rendered by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of South Africa, indicates for the first time in practice how economic and social rights can be made justiciable to a large extent by empowering rights holders with “ reasonable policy entitlements” and adopting the“ doctrine of reasonability”as a standard of judicial review.
【关键词】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格鲁特布姆案;合理政策请求权
【全文】
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一直是人权领域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但近些年来南非
宪法法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这个理论问题所作的回答非常引人注目,它在2001年判决的格鲁特布姆案现在已经被广泛视为是证明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可诉性的里程碑式案件。本文将首先介绍理论界在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问题上所展开的争论,然后再结合格鲁特布姆案对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诉性的可能性和限度问题做一初步的探讨。
一 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
经济和社会权利主要是指与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的一系列权利,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下文简称为《公约》)以及许多区域性人权公约都明确对这类权利做了规定。但这种世界范围的普遍确认并没有完全消除从《公约》制定以来一直就存在的、对这类权利所具有的“权利”属性的怀疑。这种怀疑论的核心就在于它认为,经济和社会权利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因而不太可能通过司法进行保障;在怀疑论者看来,一项不能实现司法保障的权利能否被称为“权利”,这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
这种怀疑论确实由来已久。早在20世纪联合国讨论制定国际人权宪章之时,这种怀疑论就已经普遍存在。1950年,当时的印度政府代表就明确提出,经济和社会权利尽管也非常重要,但因为它们不是一种可诉的权利,所以它们构成了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性质迥异的权利类型,因而两者应该具有不同的实施方法并规定在两个不同的公约中。① 虽然这种观点曾遭到不少国家的反对,但最终还是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导致联合国制定了在规范方式和实施机制方法等方面都相差甚远的联合国两大人权公约。
在国内法中,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也经常成为争论的焦点。“如果有一个问题支配了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辩论,这个问题就是,那些权利在国内法的层次上是否具有可诉性。”② 印度、日本、新西兰、加拿大、南非和东欧各国都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开展过激烈的争论,因为这直接涉及是否应该在
宪法中规定经济和社会权利,或者是否可由法院来对这些权利进行司法保障的问题。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长期以来,认为经济和社会权利不具可诉性的观点经常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印度独立后,其制宪会议讨论的结果是将
宪法中的权利分为截然不同的两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被视为具有可诉性的“基本权利”,而经济和社会权利则只是成了“国家政策的指导性原则”。日本的情况与印度有所不同,它的《和平
宪法》第
25条直接规定了福利权条款,并且也没有明确对两类权利进行区别对待。然而,长期以来,日本的最高法院却一直拒绝承认这个条款具有直接的司法适用性。此外,新西兰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可诉性问题辩论的结果也是认为,“在一个司法上可以强制实施的法案中包括社会和经济权利存在很多困难。……让司法机关来对这类事情做出决定是不适宜的”③。因此,经济和社会权利被排除在了1987年制定的《新西兰权利法案》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