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统科学中的系统
此处所讲的系统科学泛指贝塔朗菲的一般系统论、普利高津的耗散结构理论、哈肯的协同学、控制论、信息论等有关系统的理论。它们对自创生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一般系统理论,系统(system)是“相互作用的多元素的复合体”。其中,系统所包含的对象是系统的组成部分(被称为组分),最小的不需要再细分的组成部分被称为系统的元素或要素。系统具有多元性、相关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多元性是指系统是多样性的统一、差异性的统一;相关性是指系统所有要素或组成部分都按照该系统特有的、足以与别的系统相区别的方式彼此关联在一起,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激励,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整体性指系统是由它的组成部分构成的统一整体,具有整体的结构、整体的特性、整体的状态、整体的行为、整体的功能等。系统是一切事物的存在方式之一,因此对任何事物小到细胞,大到社会,都可以用系统观点来考察,用系统方法来描述。[29]
系统具有结构并存在于环境之中。系统的结构是其各组成部分之间关联方式(系统把其要素整合为统一整体的模式)的总合。组织是一种有序的结构。[30] “一个系统之外的一切与它相关联的事物构成的集合,称为该系统的环境。”系统的结构、状态、属性、行为等或多或少都与环境有关。有些系统的环境有很强的系统性。把系统与环境区分开来的东西称为系统的边界。[31] 而系统与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是通过交换物质、能量、信息实现的。系统能够同环境进行交换的属性称为开放性,系统阻止自身同环境进行交换的属性称为封闭性。开放性和封闭性对系统的生存与发展都是必要的。从环境向系统的输入以及由系统向环境的输出都需要控制。
系统的结构、状态、特性、行为、功能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变化,称为系统的演化(evolution)。演化的动力既有来自内部的,也有来自外部环境的。而所有演化都是过程。系统的生存延续、运行、功能的发挥,都是作为过程而进行的。[32]
自组织是复杂系统演化时出现的一种现象,是指系统形成的各种组织结构的直接原因在于系统内部,与外界环境无关。[33] 系统科学认为自组织是系统存在的一种最好形式,因为它在一定环境下最容易存在、最稳定。苗东升教授进一步指出:“他组织运动实质上建立在自组织运动之上,是在自组织运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4] 市场、生态系统都是自组织系统。重视研究自组织的特点,顺从特定自组织系统的特点,可以避免唐·吉诃德式的“英雄”作为,避免随心所欲地“战天斗地”、改造自然、规划社会。这对于人们稳定的幸福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系统也是一种自组织系统,是自组织系统中的自创生系统。英文自创生autopoietic一词由两部分构成,即auto和poietic,后者表示生成的、形成的。[35] 该词本意指在没有特定外力干预下系统从无到有地自我创造、自我生产、自我形成。严格意义上的自创生,指在系统演化过程中,由于内部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在没有样本或母体的条件下,一种全新的结构、功能、模式、形态从无到有地自我产生出来。世界上的第一个活细胞的出现就是一种自创生。但活机体中常见的细胞复制不是自创生。在生物进化中,每一新物种的出现都可以看成是自创生的例子。[36]
与中国系统科学学者的见解不同的是,法律自创生理论认为自创生系统是闭合的而非开放的。而中国学者按照系统与环境的关系把系统分为两类:与环境有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是开放系统;与环境没有任何交换的是封闭系统。他们认为实际系统都是开放系统。[37] 笔者虽然不是系统科学的专家,但是认为法律自创生理论的观点是成立的。
首先,闭合系统符合复杂系统的内部动力学。根据一般系统理论,复杂系统的自创生包括自整合、自稳定、自维持、自适应、自学习、自复制等多种自组织形式。超循环机制是理解自创生的钥匙。例如,在第一个活细胞自创生过程中,超循环是由催化循环构成的复杂循环。依靠这种机制,实现了复制与变异、分解与合成、耦合与隔离、协同与竞争、稳定与不稳定的统一,保证了最原始的翻译机构能够产生出来并得以进化。自然界正是依靠这种机制渡过信息难关,积累起活细胞所必需的巨大信息量。[38] 托依布纳指出:“当复杂过程以一种超循环(hypercyclical)样式或者以一种极循环(ultra-cyclical)样式回复到其原初条件的生产的时候,自我关联闭合就发生了。照此方式,它们独立于它们的环境。自我关联性与‘组织的闭合’因此意味着一个并且是相同的事情:一个系统的递归的、自我再生产过程的组织的闭合形式。”[39] “正是一个自我关联过程的递归的闭合——它必须因此包括所有次反应循环并因此是封闭的——使得按照内在的调整规则重构这全部过程成为可能。内在的控制规则使一个自我关联系统显得独立于其环境并且不受它的直接影响。”[40]
卢曼指出:从任何一个专门化单元的角度向外看,外部的社会世界总会表现出难以理解的复杂和混乱。然而,这无大碍,因为各个分化了的单元是不会向外部寻求价值指导的,从价值的角度上说,它们都逐渐具备了自我指涉或自我关联(self-referential)的性质。比如说,工商企业获取价值的来源是它们自己的文化,而不是教会。社会统一的惟一保障,便是在个体功能系统的层面上,很好地融合功能的闭合(functionalclosure)与对环境的明显开放。正是这样的一种秩序再生产才出现代社会中不断增长的复杂性和易变性。[41] 在这里,所谓“专门化单元”是指分化了的社会子系统,如工商业系统、宗教系统等。这些系统由内获得指导,因而是自我关联的,由于自我关联,为了保持自己的特性和稳定,它们可以并且需要实现功能闭合。
其次,认为所有实际系统都是开放系统的观点与自组织理论是有矛盾的。根据自组织理论,自组织中的秩序是自生自发地形成的一种自治秩序。而开放系统的秩序则有赖于同外界环境在物质、能量、信息方面的交换。[42]
再次,那种认为所有实际系统都是开放系统的观点,已经被实践证明是错误的。这种观点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就是把包括经济在内的作为改革对象的许多社会系统都当成开放系统,把法律当成可以影响这些系统的环境因素,误以为法律系统与它们的关系是简单的输出输入的关系。因此在改革决策中采取一种“目的理性的干预”[43],过于积极地规划和调整。这实际上是以他组织的方法解决自组织的问题。结果常常是隔靴搔痒、无的放失甚至事与愿违。
当然,这不意味着自创生系统与环境没有关系,自创生系统与环境呈现一种运行闭合与认知开放相统一的状态。通过对法律系统的进一步研究,我们当会有更深入的认识。
三、“骑马找马”或“依法找法”何以可能
——法律系统的自我关联与超循环
(一)初识自我关联与超循环
中国民间有个“骑马找马”的笑话。说的是一个健忘者以为自己所骑的马丢失了,着急忙慌地去寻找,别人告诉他,他正骑着他所要找的马呢。前述“持异议的伊列策拉比的故事”,则是一个“依法找法”的故事,依据法律寻找法律。“骑马找马”是糊涂,“依法找法”是荒唐。怎么能够把有待确定的东西当作确定的前提去确定呢?所以索福克勒斯借安提戈涅之口拒绝服从如此得来的法律。但法律就是这么一回事。那么,这如何可能?
首先,需要转变视角,即不再把法律仅仅理解为一个规则系统,而是把它同时看作一套行动系统。如果这样,我们就可以设想法律作为一套行动系统自己生产自己。
其次,借助卢曼有关沟通媒介的反射性观点理解自我关联。所谓沟通媒介的反射性,是指媒介具有检验作为行动自身一部分的行动过程的能力。由于沟通媒介建构行动,我们就可以用这些媒介考虑或反思行动。例如,用货币获得货币,用权力决定怎样使用权力,通过分析爱情来决定什么是真正的爱情,运用真理来指定达到真理的程序等等。[44] 依此类推,法律系统的沟通媒介具有合法性,我们可以用法律的合法性来检验法律的合法性。
再次,从法律的产生看法律的自我关联和超循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两位教授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指出,如果仅有关于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定、而做出这些规定的权威(黑体为引者所加,下同)被认为是理所当然,那还不会出现法律;只有当关于谁有“权利”规定和解释义务的一些问题呈现了出来,以至对义务的确定必须服从支配权威由以行使的方式的那些标准,法律才会出现。他们在评论一位学者的观点时说,“像哈特一样,在社会规范须服从某种‘双重制度化’(doubleinstitutionalization)的地方,或者说,当人们做出次级制度安排以确定什么初级规范应该被承认为义务的权威渊源的时候,博安南发现了法律”。[45] 换一句话说,当由法律决定什么应当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诞生。法律是由法律产生的。这个过程是法律系统以区别和程序的形式进行自组织的一种自我关联的过程,即法律系统自生自发地、通过系统各组成部分——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过程、法律教义学的互动,内在地生产出一种自治秩序。[46]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律是一个循环的自己生产自己的复杂系统。这一生产过程包括法律的多种自组织形式。而其中的关键,就是法律系统的自我关联与超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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